本文认为,国民经济与民法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民法 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转。民法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独立利益主体的行为准则, 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民经济的 协调、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带来民法的繁荣,使民法不断 走向优化与完善。在未来的经济社会中,国民经济与民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必 然会更加明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行为主体 虽然自由度增强并且日趋多元化,然而宏观调控仍旧是政府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 重要手段。这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规范市场经济过程中 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民法致力于规 范市场行为主体的行为准则,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
在很多人的认识误区里,“民法”常常被误解为“公民法”。实质上,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家强制力。目前我国尚缺少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 以《民法通则》为主体,辅以《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不 同于经济法强调国家与市场两种力量的整合,民法是一种私法,它以自由平等为核 心,偏重于根据当事人个体来规范其权利与义务,关注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当 我们追溯民法的起源时会发现,民法实际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早期的商品交 易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要制定出一套可以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保障交 易的顺利进行,民法从而得以衍生并走向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从诞生之日起,民法 就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难以分割,在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实中,这种密切相连的关 系表现得更加明显。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 上,不断满足着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我国的国民经济必须要按计划、按比 例地协调发展,这离不开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行为。为了发展国民经济,首 先必须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这也就离不开民法的协助。民法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规,实际上与国民经济间存在着相 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民法促使国民经济走上正轨,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 展;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的良性运作也会反过来助力于民法的推行与完善,保障民 法的调整与干预行为落到实处、达成实效。具体来说,国民经济与民法的相辅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以个人权利为宗旨,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从而使得 当前的市场经济有章可循,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转。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中 虽然也含有计划的成分,但已经逐渐走向了以市场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行为主体趋于多元化,并追求由、平等、开放、竞争。这些主体可以自由的 进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而存在,这个时候民法在社会经济中 的基本法地位就得以彰显出来。民法为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提供了行为规范准则, 相当大程度上影响到行为主体的参与行为,从而使得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从事经济活动,在鼓励争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保障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处于民法 约束范围中的经济主体既可以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获得,又必须约束自身行为,防 止侵害到他人的权益。由此可以看出,在当下充斥着独立经济主体的社会经济领 域中,民法的作用尤为重大。
民法在社会经济中的干预,实质上是公权对自然状态的干预行为,决定 了经济主体的利益归属。在民法的干预下,国民经济中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和商 品交易行为从而得以有序展开。民法实质上是市民社会的法,主要致力于维护民 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在民法的制定和发挥法律效力的过程中,国家的 干涉力量并不强烈,取而代之的是私法所包含的平等、自由精神。作为一个国家 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总体,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是一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需要民法对商品交换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整。民法通过公权来干预经济 市场,既出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考虑,也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从而在国民经 济的运行过程中表现出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国民经济的 良性运作离不开民法的强力且细致的保障。
其次,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为国民经济的协 调、有序发展提供条件。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的结 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我国的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同时商业、 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也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促发着国民经济格局的改变,然而这个时候需要法律的强大 力量来保证社会的整体安定。只有社会处于稳定状态,国民经济的发展才能走向协调。这个时候,民法恰如其分地展现出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功能。
一方面,民法为人权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对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 权利的保护,民法保障了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从而使得公民 的日常行为有理可依、有法可保,满足了公民的生存需求。只有公民能够自由合 理地追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社会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状态;另一 方面,民法体现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弘扬平等、自由精神的民法不仅保障了人们 的合法利益,也打击着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最大程度地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从 而引导社会生活的稳固发展、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最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必然带来民法的繁荣。随着社会化进程 的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正在步入健康化发展的征途,社会生产力从而得到 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形下,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愈发高昂,社会经济格局日趋合理与 完善。私法自治原则下国民经济出现的良性发展势头,正好印证了民法在社会生 活中的重要功能。由此也可以看出,民法将民事生活与政治生活区分开来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没有过分行政干预的市场经济同样能展现出勃勃生机。当社会主义 经济逐渐由计划走向市场,愈加多元的市场主体需要民法这样的私法来保障经济 利益,同时也需要民法这样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规范经济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不断趋于成熟的同时,民法也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不可缺少的重要功能。国民 经济的健康、良性运作,将引导民法更加契合社会经济领域的切实需要,在实践中 最大程度地发挥民法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总之,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同样能促使民法不断走向优化和完善。
以上几点充分展现了国民经济与民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双向关系。认识 国民经济与民法之间的相辅性,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利用民法来保证公民的人身 权利与财产权利,从而把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 社会经济格局的不断规范,也会带来民法的繁荣,引导民法日趋完善。可以看出, 经济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条看不见的“脐带”,两者相互协力、相互影响,共同构筑 和规范了当今的现代化社会格局。在未来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愈发的 成熟、稳固,同时法律与经济也会更加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届时国民经济与民法之 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势必也会更加密切。
作者:马 斌 来源: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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