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考察:法律教育目的多样性 笼统地说,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
法律教育 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 作会议提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复 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所以,讨论法律教育目 的实际上是讨论我们的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样人的问题。这 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但不同时期,法律 教育目的是不同的。不同的法律教育目的,造就不同类型的 法律人才。
(一)中国古代 在中国古代,国家和社会均崇尚“礼教”,治国方略是德主刑辅。礼教是当时支配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且成为治 国理政的主要工具;
法律在从庙堂之上到乡野百姓的心目中 均居于次要的地位,是治国理政虽必不可少却属辅助的手段。
秦汉时,有很多学者如一时可称法界翘楚的管子、子产、商 鞅、韩非等,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们在对抗、批判儒家 学说的过程中,以国家伦理作为法治的基点,畅谈法理,构 建法治,其剖析之精,论证之密,实不逊于近代西方的法学 启蒙大师们。三国时期的诸葛亮、晋朝的王猛、宋代的王安 石、明朝的张居正,皆身当危局,力排众议,决出明断,本 法治的精神,纳人民于轨物,当属一代代法治英才。然而, 遗憾的是,历朝历代多偏重礼教,“为政在人”、“有治人, 无治法”的人治意味太浓太重,整个国家的运作都被强大的 礼制所包围,其间虽有一两位法家诞生,但都因环境和礼教 的压迫和束缚,终不免昙花一现。所以历代所传承的法治因 素寥寥无几,这是今日中国法律教育所以不发达的缘故,也 是中国法律人才所以缺乏的缘故,也可以说这是现在中国法 治不容易上轨道的缘故。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虽然不 是学校式教育,却也别具一格。汉代律学名家的出现,魏晋 时代及其以后的律博士的设置,唐代有“明法”一科,唐宋 进行律法考试,明代推重“讲读律令”和清代刑名幕友的法 律训练,都彰显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成就与特色[1]6-51。
以清代为例,官员的法律培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朝廷 负有司法责任的官员和地方官吏对律法自修式的“讲读”;
二是刑名幕友师徒式的培训。维新以前的法律教育,是掌控 在国家各机关中办理诉讼案件的“刑名师爷”的私人手里。
先生是师父,学生是学徒。教授的方法只限于法律专门名词 的用法、律文意义的讲解及裁判方法的大要。这种学徒式教 育的目的,只是企望把徒弟培养成办理诉讼案件的咬文嚼字 的刑名师爷而已,就教育本身而言,也没有规模效应,不可 能像近现代法律教育那样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法律人才。这 样的教育目的,可以说是单纯的且产量低的职业教育,而以 取得法律专门知识而能谋生为目的,培养出来的是与木匠、 瓦匠一样的法匠,多半只会技能上的操作而缺乏法律素养, 自然成不了栋梁之材。
(二)清末变法时期 清末法政教育在思想家的呼吁下,在舆论的鼓吹下,尤 其在政府大员的支持下,由学徒式教育一跃为近代学校教育, 这是法律教育一个质的飞跃。清末主张维新变法,朝野有识 之士相信国家制度及法律一经变更,国家就可以强,人民就 可以富,外侮就可以除。当时的君主立宪派与革命派,都抱 有这种幻想。梁启超1896年指出:“变法之本,在育人才;
人才之兴,在开学校;
学校之立,在变科举;
而一切要其大 成,在变官制。”在此基础上,梁启超又专论“中国宜讲求 法律之学”,指出:对于中国来说,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 以自存;
非讲求法律之学,不足以文明。这是清末较早主张 重视法律之学的言论。清末法制改革,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便是司法主权。1906年《论维护法权》(载于《申 报》)申述道:“为今之计,造就用法之官吏,为改订法律 后维护法权之第一要义”。1910年《论宜推广法律学堂》(载 于《大公报》)指出,中国欲强大,必须普及法律思想;
要 广设法律学堂,使京官和地方官都能是法律中人,以行法律、 亲百姓、救国家;
主张通过法政教育向人民宣扬“非法律不 足以立国”的思想。上述立论均着眼于解决中国司法主权问 题,认为必须培成法政人才,以维持中国法权。清末法政教 育的兴办,最重要的力量乃是朝廷和地方重臣。从派员出洋 学习法政,到法政学堂的创设,政府及其官僚起着关键性的 作用。出洋学习法政,如系官派,当然取决于官方之意决;
如系自费,亦须督抚和政府审批。而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 (1910年)之前,所有的法政学堂,都是官办,即“官立法 政学堂”。这些法政学堂通常由朝中大臣或督抚奏报设立, 并且由政府出具资费。1905年,身为修律大臣的大法律家伍 廷芳和沈家本,对培育法律人才的意义,做了细致的阐述。
第一,因缺乏谙熟外国法律之官员,以致教案频仍。第二, 新政律法,也需要法律人才。“一切新政,如路、矿、商标、 税务等事……无一不赖有法律以维持之”。第三,收回司法 主权,推行修订法律,同样必须广储人才。第四,也是最重 要的一点,就是新刑律等基本法律颁行后,需要大量的通律 人才[2]271-273。1909年直隶谘议局提出“扩充法政学堂” 的预备议案,该议案把储备法政人才提升到国家和一省根本救治之法的地步。指出:“法政人才为吾国今日之要需,此 近人之所能知矣。……其影响于一国之前途甚大,其影响于 一省之前途亦甚大。……故预备法政人才,为国家根本救治 之法,亦一省根本图治之方也。”“欲得法政人才,必先兴 法政教育”。该议案主张扩充天津法政学堂(即北洋法政学 堂)和保定法政学堂(即直隶法政学堂),以广储法政人才。
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式法政与国家富强的紧密联系,逐渐 为国人所辨识。一时间,到东西洋留学的学生,十之八九是 学习法政;
国内公立私立的法政学校遍于全国。学徒式的法 律教育一变而为学校式的法律教育。清末所谓“法政人材”, 不仅仅是我们今日的“法律家”或“法律职业者”,而且包 括了新政与立宪所需的朝廷、特别是地方的各类官员,即所 谓“吏才”或“从政人才”、“宪政人才”。康有为认为东 西各国之强盛,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1904年,张百熙、 张之洞等人在《学务纲要》中说:“外国之所以富强者,良 由于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一年后,日俄战争日胜俄败。
这被认为是一场不同政治制度―――立宪政治与专制政治 之间的对决。它令反对变法立宪者无言以对,为“立宪强国” 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强大支持。中国著名政治史家李剑农 说:“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
但 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久,便以区区三岛打败一个庞大专 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
于是大 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
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中日与日俄的两次战争,便是最明白的证 据。”[3]207从洋务运动到辛亥革命,人才与国势的关系, 是人们思索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如薛福成视治术学术之 不专不精为中国积弊积弱的重要原因。西方诸国,仕官“或 娴工程,或精会计,或谙法律,或究牧矿,皆倚厥所长,各 尽所用,不相搀也,不相挠也。”于是,国势日强,民庶渐 富。强国、培才、兴学,乃清末挽救危局的重要谋划。在这 样的背景和氛围中,法政教育亦无法不以救时济世为己任, 以匡扶天下为专责。《申报》专论说,“国之中有一人明法 政,则国之中多一劲旅;
有数十人明法政,则多数十劲旅;
有千百人明法政,有亿万人明法政,则多千百亿万之劲旅;
举全国之人尽明法政,则全国皆劲旅也。”如此,国家的强 大还不指日可待?所以清末的法政教育能在短短数年间,几 乎从无到有,从初创到昌隆。虽然事实上,无论出洋者还是 考入国内法政学堂者,不少法科学生往往奔官而去,即为仕 途考虑,但这只是这些学生的个人抉择,而不是朝廷或创办 法政学堂者的教育思想。京师和各省的法政学堂,当然负有 培植吏才、审判人才的职责,最终还是为了改良政治法律, 以拯救国朝或“强国利民”。西方近现代法律教育思想所力 陈的高义,在于塑造具有厚德明法、追求公正与尊重人权的 法律人才,这与清末法政教育大为不同。20世纪40年代,美 国著名法理学家、法律教育家庞德,作为中国国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变革路向发表了重要的见解,指出:“关于普通文官,行政官员应当好好的 受一番法律训练,实很重要。他们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的合 法权益,什么是法律规定保障那些权益的救济办法。”[4]310 这显然并未把法政教育与救时济世联系起来,而是着力倡明 法政教育对于公民的权利、自由应有的认知与敬畏。梁启超、 严复以及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对自由、人权、民权之类 的观念,已经有所传输和流布,并与张之洞等人进行过激烈 的论战。自由、权利的思想对于法政教育的意义,也有人论 及。如贵州“自治学社”创始人、法政教员张鸿藻,即认为 学习法政的首要价值,就是培植权利、义务的思想。认为中 国自古以来,专制贪暴横行,根源在于缺乏权利、义务思想。
“世界国家保守专制而未立宪者,中国而已。其他非民主立 宪,即君主立宪。其所以立宪者,非必为富强计,特以人民 程度日高,又兼万国交通,受他国之影响不少,日积月累, 而权利、义务之思想遂油然生焉。欲巩固其国家,使一般社 会各保其安宁秩序,于是宪法乃有不得不立之势。独中国人 民,安于旧习,施治者辄随其意之所在,为所欲为,任若何 无理,皆甘心受之而无敢以较。即有一二街谈巷议,不过如 风烛萤火,瞬时即消灭乌有,而官吏之专制贪暴仍如故也。
追溯其原实,由不知所谓权利、义务,而法律思想之萌芽乃 斩绝而无由生。”而“今兹法政学堂之设,盖欲就一般人民 养成其有法律之人格及政治之能力,而为立宪之预备,使知 权利、义务为何物,立宪国民之资格既具备,而后国家乃可臻于完全独立之地位焉”[5]。然而,清廷所持的是别样的 主张,并对权利、自由思想大加挞伐。1904年的《学务纲要》 称:“外国之所以富强者,良由于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而 中国今日之剽窃西学者,辄以民权自由等字实之,变本加厉, 流荡往返,殊不知民权自由四字,乃外国政治、法律学术中 半面之词,而非政治法律之全体也。若不看其全文,而但举 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依托附会,簧鼓天下之耳目,势不至 去人伦无君子不止。而谓富强即在于是,有是理乎?……假 使外国政法,皆如乱党所说,恐不能一日立国矣,安论富 强?”为防止“妄谈民权自由种种悖谬者”流传,《学务纲 要》明确禁止私设学堂“讲习政治法律专科”。由是观之, 清廷对于法律教育的总方针,乃是固执于富强而禁绝民权自 由的流遍。就是说,清末法政教育要培植的是救时济世的专 才,而非权利、自由的保护者。这是清末法政教育的精神和 原则。
(三)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法律制度与法律学术均在清末已有的基础上 继续发展。这一时期,中国的近代法典编纂运动渐至高潮:
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开展,不仅需要大量适应时代的新型法律 人才,而且为当时的法学家提供了贡献其职业专长的活动舞 台,这就大大活跃了当时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学术的气氛。一 批资质优良且系统接受过西方法律知识和方法训练的法律 专家―――第二代法学家逐步成长起来。他们大多精于专业,谙熟西语,又对欧美近代的法律训练有着亲身的体验,因此, 他们大多能从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着眼,以现实批判的精神, 来反思当时的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参考价 值的思想观点和实际改进方案,从而达到了中国近代法律史 上法律教育研究的最高水平。代表作有孙晓楼的《法律教育》 (商务印书馆,1935年初版)以及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学 杂志社出版的《法学杂志》“法律教育专号”上刊载的一系 列专题研究论文。法律教育颇为兴盛,以致民国成立后,十 余年间,学习法政的人们充满了国家的各机关;
在朝在野的 政客,以及乡间无业的高等流氓,也以学习法政之人为最多。
很多人认为官场的腐败,国家的扰乱,都种因于此。社会秩 序的纷乱也可以证明法律的无用和无力。一般人从前对于法 律事业的奢望,渐变为失望了。由失望而至于鄙弃,以致中 央政府对于法律学校,有裁并或限制的主张,法律教育的前 途经此一打击,又由自全盛时期回转至没落的时期了 [6]294-295。民国政府当局对于法律教育,并未宣示特别的 教育宗旨,只是与其他专门知识同样视为专门知识的训练而 已。一些法律教育专家们以新颁布的各部门法的释义为主要 任务,使学生取得专门知识,能应付各种考试,就算是法律 教育的成功,而无更高目标的追求。但也有一部分从事法律 教育的人,在思索法律教育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例如燕树棠、 孙晓楼都撰文探索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样的人。燕树棠主张, 法律教育于训练专门知识外,尚需有“法律头脑”,以为调剂。什么样的头脑才是法律头脑呢?燕树棠说必须具备以下 特质:第一,需要有社会的常识;
第二,要有剖辨的能力;
第三,要有远大的思想;
第四,要有历史的眼光[6]294-295。
二、现实出路:法律教育目的的层次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连法律作为专门知识的 教育也几乎不复存在,政策起着替代法律的作用,法律教育 事业发展缓慢。五十年代初,在“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 重新创造一个新世界”的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聘请 前苏联法律专家来讲授前苏联的法律,专家晚上给人民大学 老师讲,老师第二天到课堂传授给学生。五四宪法颁布之后 不久,中国便开始了一项接一项的政治运动,法律是可有可 无的东西,法律院校停办,公检法部门许多人是非专业干警。
文革时期,法律更是遭受了空前的践踏。文革结束后,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被制定出来,法律院校恢复,法律教 育迎来了春天。今天的法治状况,正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律 教育的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内容的日 益复杂,法律制度日益精密,相应地需要更有组织、有计划 的法律教育,以培养知法、造法及用法的人。1999年依法治 国的方略写进根本大法之后,法律教育如火如荼。但法治状 况如何呢?法律的权威并没有树立起来,法律的信仰并没有 养成,表面完善的法律制度常常被一些潜规则击得粉碎。这 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律教育的目的究竟何在?笔者认为, 如同人的心理需求有不同的层次一样,大学法律教育也应有不同的层次,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自古以来就缺乏法律素 养的国度。思考我国近代转型以来前人对法律教育目的的论 述,大多数过于高远,想在零基础上一下子就能培育出具有 西方那种法律精神的法律人才,这是脱离实际的;
也有的过 于现实,如专事讲解法典内的条文或法律理论知识以应付各 类考试,而不致力于使学生了解法律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关系 以及法律规定应符合正义理想的重要性。不顾我国传统法治 精神的缺失,过于高远的法律教育目的,经实践证明至今尚 没有达到;
不顾培育守法精神、扶植法治的需要,过于现实 的法律教育目的,导致法律院校培养出来的只是一批批的 “工匠”,而培养不出具有创造精神的法学“大师”。只有 “高远”与“现实”相结合,才是符合我国教育目的之实际。
因此,我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应具有层次性。
第一层次目的:培养具有谋生能力的劳动者。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仍然是谋生的主 要手段,而不是一种享受。法律教育首先要满足个人谋生的 需求。如大学四年法科毕业,要让他有能力找到工作。对学 法的人,让他有谋生的能力,这是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这 一最低层次的目的在目前实现的程度并不高。自从1999年大 学扩招之后,就业压力在新世纪之初已逐渐显露出来。法学 专业本科招生与就业这几年的基本特征是一热一冷相对 照:招生热门,报考的人数很多,招收的也比较多,就业相 对困难,比传统的师范类专业就业还要困难,就业率偏低。名牌大学法学院或几所政法大学的法科生就业率其中不小 的一个支撑比率是免推研究生或考取研究生的数字。地方院 校法学院系的法科生的考研录取率也超出真正就业的比率。
这一目的的实现,根本途径似乎不在高等学校,而在于国家 对法学教育总体的规划和法律职业以及相关职业对法科生 需求的岗位设置。当然,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学校教育责 无旁贷。
这一层次目的之实现,除了大学法律教育机构,其他非 学历的培训机构基本也能做到。例如,司法考试培训机构, 其法律教育的任务是以传授或获得关于法律的知识及运用 法律的技能为专务,而无需顾及其他。在允许在校法科生毕 业前参加司法考试之后,如何处理大学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 之间的关系便日益变得重要起来了,如果以司法考试为指挥 棒,那大学法律教育不就沦落成了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或培训 班了吗?与厨师培训学校或培训班的区别不就是培训的技 能不同而已?如果不适当考虑并合理回应司法考试对传统 法学教育的冲击,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又如何?甚至 会不会忤逆有关部门为解决法科生的就业率而煞费的苦 心?但无论如何,专务于法律知识与技能的法律教育,其培 养的法律人才只能是“匠”,不论其从事何种法律工作,难 有助于人们了解法律与个人的福祉密切相关,更难有助于推 动个人、社会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并推行法治。不过,提高 法科生服务社会的能力的确是当下大学法律教育的重点。不管是国家推行的质量工程建设,还是各校由“教学计划”变 更为“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都突出了培养学生技能的实 践教学环节,重视学生服务社会能力的培养。例如,从国家 到地方的各级质量工程建设中,都有实验室建设项目,而现 在的实验室的概念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专属于理工科的 实验室的内涵,人文学科培养学生技能的训练场所也叫实验 室,如电子政务实验室、侦查实验室、应用法学实训中心等 等。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方面,针对现行法学教育存在培 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实际动手能力弱、与人才市场对法学人才 的要求严重脱节的问题,应抓住“应用型人才”这个解决问 题的关键进行研究和实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立教学内 容改革、教学形式改革、教学环节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教改模 式,并以此构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 教学方法体系。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增设实践教学 环节与专门的实验课程,并督促落实;
与司法实务部门签订 合作协议,建设实习基地;
新建实验室,为每位学生提供模 拟司法场所;
等等。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并被要求不能少于 15%的总学时。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强化学生的实践能 力确实十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尤其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不 像英美是大学后的教育,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 入司法实践部门之前尚未有硬性的职业培训要求。在理论传 授与实践能力一锅煮的法学教学模式下,学生实践能力的培 养是法学专业教学的生命线,但事实上大学法学教育机构又是以理论见长,未必具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良好条件。最 近几年,相关部门加大了大学法学教育机构术业有专攻的教 授到各司法实践部门挂职或任职的力度,此外,每个大学法 学教育机构都有相当一批教师兼作律师,这些“交叉相融” 都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宝贵资源,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供了 一些可能性的条件。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法学教育最为人所 诟病的,正是只强调“法匠”的教育,却忽略“法学家”的 教育。教出来的学生,最多只具有精确援引实证法的实然能 力,却没有追问实证法律合不合于正义的应然能力[7]33。
因此,法律教育尚需有别的目的。
第三层次目的:培养具有守法精神的建设者。
孙晓楼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 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 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 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 律;
法律教育家应当从这三方面着眼,来办理法律学校,从 这三方面着眼,来陶冶法律学生,那么这种法律学校的学生, 将来毕业以后,虽不能望其个个都是能为社会服务的有用之 才,至少也不至于在社会上,拿了法律的工具敲诈人家、欺 侮人家,使社会添一害群之马罢!”[8]13这里所说的正是 法律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应该具有守法精神。学习法律的人, 其就业范围虽无固定限制,而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是最理想 的选择。他们所担任的工作,都与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有关。在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外,必须具备 守法的精神。守法精神的具备,法律职业人比非法律职业人 更重要,因为前者掌握了法律的知识和技能,若不具备守法 精神,则更严重影响法律的威信。此一教育目的的实现,大 致可有两种途径:第一,增设法律伦理学专门课程,让学生 明了法律职业者应先有何种心理上的准备及生计上的考虑, 要有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能做到带头守法,并不为权势所 屈、不为非法利益所动。而目前法律伦理课程不在主观部门 确定的法律教育的主干课程之内,在各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 已难觅踪迹。建议主管法律教育的部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 会在主干课程的设置上能将法律伦理学课程纳入其中。第二, 聘请德高望重的法律职业人现身说法,谈人生经历,说典型 事例,言传身教,给年轻学子树立榜样,培育理想。用鲜活 的人物说鲜活的事例,比起传统的纯粹的理论教化要有效果 得多。安徽师范大学去年聘请一位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的 退休教师给法科入学新生作了一场题为《“杀父焚尸”案的 无罪辩护》的报告,随着报告的展开,他自己与同事在办理 该案过程中如何不为势所屈、不为利所动的高大形象逐渐清 晰,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人生课程。目前,我国尚缺 乏有影响力的法律人,极少数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律人却缺乏 守法精神,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似乎是见怪不怪,所以培养 法科生的守法精神格外重要。
第四层次之目的:培养增进社会幸福的法律人。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他们的学生接受法律教育大 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
我国现在的大学法律 教育既是专业教育又是素质教育,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多数 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后理想的选择虽是法律职业,但实际 从事的却是法律之外的职业。这与日本有点类似。日本每年 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进入几种主要法律职 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却只有区区700人[9]114。
法律人服务社会的能力,不在于司法官员职位的高低,不在 于律师业务量的大小,更不在于法律人挣钱的多少,也不在 于是否从事法律职业,而在于他所从事的事业于社会公众的 福利上到底有多少的努力和贡献。所以,我们在培养学生法 律技能、守法精神的同时要进行品德、理想、信念的教育, 不管他们是否从事法律职业,只要能增进社会幸福,就是法 律教育的成功。因此,高境界、高水准的法律教育培养出的 法律人才,不应仅具备较高的服务社会的实践能力,更需要 具备人文精神、法治意识。一个学习法律的人,除了获得法 律专门知识、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之外,他还“必须得到一 种法学的精神,才算是完成了法律教育”。学习法律的人必 须取得这样的精神,他所学的机械的知识,才能变化成为了 解的知识,才有生机,死的知识才能变为活的知识[6]297。
法律的目的是增长幸福,边沁曾说,“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 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10]216, 因此,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也应是培养增进社会幸福的人才。这是法律教育的最高层次。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辉得 (AndrewD.White)在该大学法律学院创立之日说:“我们 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
乃欲以严格之训 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 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 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 学者。”[8]13-14要实现法律教育的这一目的,当务之急是 修订完善大学法学教育机构的人才培养方案。其中最核心的 内容是课程设置体系要加以变更。现在各校法律课程设置中 有公共课与专业课两大部分组成。公共课除了英语、体育之 外还有很大的一块是思想政治课。关于专业课一般有三大 块:14门或16门主干课,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法律之 外的社会科学的功课,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 学、心理学、逻辑学、哲学等,几乎没有作为必修的科目。
燕树棠先生曾经指出,这些科目应该与法律并重,以便使学 生对于整个的社会,全部的人生问题,得到相当的认识 [6]297。这是颇有见地的。现在的课程设置还有一个重要问 题,即在时间的分配上,学生的时间表塞满了各类课程和活 动;
在空间配置上,无时无刻不在与老师教学相长、与同学 协作合作。课程设置里,没有独思的时间,没有独处的空间。
1941年原清华大学校长对此感慨颇深:“仰观宇宙之大,俯 察品物之盛,而自审其一人之生应有之地位,非有闲暇不为 也。纵观历史之悠久,文教之累积,横索人我关系之复杂,社会问题之繁变,而思对此悠久与累积者宜如何承袭撷取而 有所发明,对复杂繁变者宜如何应对而知所排解,非有闲暇 不为也;
人生莫非学问也,能自作观察、欣赏、沉思、体会 者,思得之。”大学四年里,学生可能掌握了许多的法律制 度并学会了一些司法实践技能,但在忙忙碌碌中有多少时间 用在了观察、欣赏、沉思、体会方面,在喧闹群聚中能有多 少独立的空间对自己进行检讨、探索、深思?对法律教育目 的的思索必然会牵涉到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完善。
这四个层次,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甚 至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但它们之间又具有明显的层次性, 高层次教育目的的实现有赖于低一层次教育目的的实现,或 者说低一层次法律教育目的的实现能够推动高层次教育目 的的实现。而且,对高层次目的的实现不能操之过急,要有 长期性、艰巨性的心理准备。
法律教育乃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已到了好好审视讨论 法律教育目的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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