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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 论国际法的渊源

来源:端午节 时间:2019-11-29 07:51:59 点击:

论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

论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 国际法价值是人们在这个国际社会中所追求的目标和理想,包括了秩序、 正义、利益等基本价值,这些都是国际法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国际社会 在发展,国际法的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人本 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对“人”的关注在逐渐增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在促进 国际法价值人本化的趋势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个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逆流 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研究对国际法学及国际社会的发展有 着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法价值人本化的发展 (一)定义 价值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概念,人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加以使用, 各种具体学科中都已经或正在建立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 中,也应用于其他社会人文科学中。法的价值是价值范畴中的一个子范畴,而国 际法的价值又包含于法的价值之中。梁西先生曾这样定义国际法的价值:国际法 的价值是国家追求和平共处、人类追求合理生存的一种道德性的体现。[1]它对 国际上的立法活动、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仲裁都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如今国际法价值逐渐呈现出人本化的趋势,特别是二战以后越来越明显。国际法 价值的人本化是指国际法的价值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及其 权利的确立、维护和实现。人本化是国际法价值呈现的一种趋势,有关保护个人、 人类的各种国际法律、法规在逐渐增多。

(二)发展 在国际社会上,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是国 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应的和平、利益、正义、秩序等便是国际法所追求的最 基本的价值。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与调整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被认为是国内法 所管辖的。直到二战以后“人权”这个词才真正、全面地进入到国际法领域,直接 原因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令人发指的暴行,二战中全人类遭受到了毁灭 性的灾难,战后人们渴望和平与稳定,也开始把目光转向对人的保护。国际秩序 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整合时期,价值观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最基本的国际法 价值观念之上国际社会更深一层地考虑到了作为生命个体的人的重要性。特别是 二战以后世界格局的变化促使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刑法等新的国际法部门的形成和发展,在这些法律部门的规定中就能反应出国际法价值向“人本主 义”方向变化与发展的趋势。

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显得愈来愈重要。

在这里主要论述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的发展对国际法价值人本化的推动。

1.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 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2]国际人权法的产生是人 权保护国际化的结果,而人权保护国际化主要是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逐渐完 成的,主要包括各种条约和习惯法以及各种宣言、准则和决议。国际人权理论和 制度是国际法价值人本化的主要推动力,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 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早期的人权思想是产生于国内的,大部分源于西欧的自由 民主传统,如美国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 利列为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二战后人权的概念完全进入到了国际法 领域,国际社会产生了大量的人权文件,如普遍性的条约《联合国宪章》、“国 际人权宪章”等。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第一条就说到:“促成国际合作,以解 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 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极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3]在这条 宗旨中就明确提到了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可以看出二战后国际社会对整个 人类人权的关注和保护程度在提高,并且在第一条宗旨就提及说明把对人的保护 放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区域性的条约如《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等;一些人权监督机构的建立如人权理事会,包括区域性的人 权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等都在对人的保护方面做出了很 多贡献。除了公约和人权机构外,还有些相关的实施制度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如个人申诉制度的建立使有关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 关国家特别是其本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这些条约的订立、机构的建立和各种 与人权有关的制度的发展都无时无刻推动着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进程,使国际法 的价值越来越具有“人”的气息。

2.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代埃及,但直到20世纪, 特别是二战以后国际刑法才逐渐从零散的规范向系统的规则体系发展。在国际刑 法的历史发展中,对“人”的保护与关注也在一步步增加,如古代关于伤病、俘虏待遇的规则,中世纪外交人员刑事管辖豁免原则的发展,近代《改善伤病员待遇 的日内瓦公约》等条约的签订,到现代国际刑法中,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了一项基 本原则。国际刑法之所以将尊重基本人权发展成为现代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因为国际刑法所要追求的基本价值是促进“基于自由、平等、正义及尊重基本 人权”之国际和平和国际法治。[4]跟随历史的脉络,可以知道在古罗马时期“奴隶” 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身份,甚至到19世纪的美国亦是如此。放眼到国际社会也就 更多了。国际社会预防、禁止、惩治奴隶制及有关奴隶制的犯罪主要始自19世纪。

[5]如1921年在日内瓦签署的《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国际公约》,1956年的《废 除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等。在一系列禁止贩 卖奴隶的公约中都将对奴隶的贩卖界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并且对于实施奴隶制及 相关的犯罪者将承担个人刑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历史上战争在国际社会上 一直是推行国家政策的一种手段,直到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废弃战争 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二战以后一系列公约对“战争罪”下了明确的定义,除了国 家行使自卫权和联合国授权采取的合法武力外,战争被定义为一种“非法”手段。

上述法律制度的变化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基于对人生命的保护与尊重,反映出国际 刑法基本人权这一原则的价值导向,是国际法价值人本化的显著体现。

二、国际法价值人本化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问题 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这种趋势是值得整个国际社会高兴和欣慰的,因 为这种趋势的发展能够给整个国际社会以稳定,人类以和平。但除了看到这种好 的大趋势外,人本化进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不能被我们所忽视的,一旦放 任这些问题,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趋势就会被阻碍,甚至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是一个好的趋势,理论上的观念值得我们赞扬, 但回到真正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正义性和实施上的可行性的矛 盾,如人道主义名义下的干涉,对别国人权的指责和批评,这是与国际法价值本 身的意义背道而驰的。国际法长期以来被视为“软法”,而且国际法的有效性还受 制于各主权国家的国际利益的制约,进而导致了对国际法基本价值的扭曲、异化。

以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为例,当时美国以萨达姆政权拥有大规模杀伤 性武器并与基地组织有联系为由绕开联合国的授权,不顾世界各国的反对展开了 对伊拉克的武力攻击。当时前美国国防部长唐纳德·拉姆斯菲尔德宣布了对伊作 战的八项目标,例如:铲除萨达姆的独裁政权、帮助伊拉克人民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政权、搜寻并销毁隐藏在伊拉克境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剿灭恐怖分子, 给伊拉克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这些看似美好的东西当时也给伊拉克人民带去了希 望,但十余年过去了,美国当年冠冕堂皇的愿景在现在的伊拉克人民眼中已然成 为了“海市蜃楼”。虽然美军撤走了,留下的却是一片“废墟”,如今伊拉克国内仍 很动乱,爆炸性袭击经常发生,人民生活困苦,美国当时的目标和承诺早已化为 乌有。并且当年向美国透露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情报人员在2011年首 次承认一切均为谎言。在美军驻伊期间,发生了震惊全球的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 事件,对伊拉克人民人权的践踏达到了极致,当初美国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却 做着扭曲、践踏国际法价值的事情,反而使伊拉克局势更为混乱,人们的基本权 利都得不到保障。沙特阿拉伯中东报报道:“在这10年里伊国内遭受了更具毁灭 性的内战、社会分裂,教派分裂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政治的混乱也导致伊的经 济也处于困境,整个国家满目疮痍,伤痕累累,伊战的影响还蔓延到整个中东地 区,分析认为,美应该从伊战中吸取教训,不应力图从外部强行武力介入,应充 分考虑后果和造成的影响。”美的行径明显阻碍了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趋势,是 对价值的扭曲与异化。伊拉克战争仅是一个缩影,国际社会中还存在很多这样的 情况,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为什么在这个大的人本化趋势下,还会有这种 逆流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霸权主义是其中一个原因,其次是缺乏相关的立法。

(二)解决对策 基于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几个解决措施:
1.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 联合国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首要目的和宗旨就是维持国 际和平与安全,而安理会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 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霸权主义的存在有时妨碍了其发挥作用,导致 如上所述问题,因此要增强联合国在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决策程序,尽可能 实现大国在履行宪章授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的一致。

2.加强相关的国际立法 法律规范的缺失是导致国际法价值人本化趋势被阻碍的重要原因,很 多行为都需要法律来规范,使其朝着合理的方向发展。如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问 题,若能够建立相关的立法,明确其含义、方式、发动的条件以及制裁措施等, 那么国际社会上出现的扭曲国际法价值的事件可能会减少些。3.建立普遍的被接受的人权保障体制 可以尝试建立一套科学的被普遍接受的人权状况评审标准,避免个别 国家依照自己的标准衡量,采取一些行动,干涉他国内政对人权保护产生负面影 响,[6]导致整个国际法价值遭到破坏,阻碍国际法价值人本化进程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国际法价值人本化的趋势说明了国际法在不断地发展,更加注重对 “人”的保护,现代国际法正在逐步树立“以人类为本”的发展理念,即越来越注重 确立个人的权利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但国际上往往会出现与其逆流的趋势,破 坏国际法的价值,上述提到的措施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国际社会的成员共同 努力合作,才能使国际法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进程才能越 来越顺利,真正地实现国际法价值的人本化。

作者:梅功雪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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