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满一车,全部是剥了皮的“红树” 2014年6月2日深夜,一辆仓栅式大货车行驶在竹溪县的一条公路上。
该大货车的车厢被油布盖得严严实实,看不清车上装载何物。在大货车前方,一 辆皮卡车与大货车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快速向前,显然在为大货车“探路”苍茫的大 山,漆黑的夜晚,让这辆大货车充满了鬼魅的气息。车上到底运送的是何物,目 的地又在哪里 时间很决到了3日凌晨。此日寸,大货车已经驶入竹山县境内。竹山县 位于竹溪县和十堰城区之间,是竹溪至十堰城区的必经之地。零时17分,竹山县 森林公安局天堂派出所所长黄先责的手机骤然响起。黄先责拿起手机一看,是一 条短信。短信大意为:一辆尾号为211的襄阳籍大货车装载了大批珍责树木,从 竹溪经竹山正向十堰行驶。时40分,民警在竹山县城关镇自来水厂路段查获了举 报者举报的这辆大货车。当民警揭开大货车的油布后,发现车上装满了一截一截 新近锯断权彳木形成的木材。经清点,木材共计75件,长度1米至3米之间,原木 最大直径70厘米,最小直径18厘米,经检木材材积为5.0448立方米,折合蓄积为 76436立方米。在检查中民警还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这批木材横截面为红色, 并且树皮全部被剥了个精光。尽管民警都见多识广,但也无法确定这批木材是何 树种。
千里鉴定,红木竟是“植物大熊猫” 大货车司机王某供认,这批货是皮卡车上“探路”的胡某找他运输的, 谈好从竹溪运送到十堰运费为1000元。他只负责运输,所以木材到底是何树种他 也不清楚。但当民警将这辆大货车查获时,在大货车前方“探路”的皮卡车趁着夜 色逃之天天。由于无法确认这批木材到底是何树种,民警请来了经验丰富的动植 物专家,然而专家也无法确定是何树种。十堰市林业局得知此事后,提出由专业机构对木材进行鉴定。随后,竹山县森林公安局随机抽样了原木等三样检材送往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 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位于南京,是中国最权威的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
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将原木等三样检材送到该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相当于对查获的 这批木材进行DNA鉴定。6月15日,经鉴定中心鉴定,确定送检检材为国家一级 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 红豆杉是世界上公认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是经过了第四纪 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孑遗树种,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由于在自然条件下 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 大规模的红豆杉原料林基地。1994年红豆杉被我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 同时被全世界42个有红豆杉的国家称为“国宝”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是名副其 实的“植物大熊猫”。
全力抓捕,90后主犯河北落网 因案情重大,竹山县森林公安局旋即将此案移送十堰市森林公安局立 案调查。湖北省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将该案定为省级督办案件。
大货车司机王某供认,这批红豆杉是货主胡某从竹溪县丰溪镇非法收 购的。5月31曰,胡某联系上了王某,商谈托王某将该批红豆杉运送到十堰。为 了逃避打击,胡某让王某按照指定的时间在竹溪县丰溪镇将红豆杉装车完毕。6 月2日凌晨,胡某让王某驾车出发。为了以防万一,胡某特意驾驶了—辆皮卡车 当前锋。当日凌晨5时,车辆到达竹溪县水坪镇。此时天已经放亮,胡某让王某 停车休息。当日深夜,王某在胡某的带领下再次驾车出发,直至次曰凌晨在竹山 被查获。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被查获后,逃逸的胡某还在电话里让王某删除与其通 话记录,濒临灭绝的珍惜植物红豆杉。
叮嘱王某不要泄露车上的木材是他的。经查,胡某出生于1990年,竹 溪县丰溪镇界梁村人。2014年4月,胡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决定从同村村民手中 收购红豆杉。胡某已经事先找好了买家,销路不是问题。当时胡某给村民们开出 的价格是论秤称重量,每斤2.5元。界梁村位于秦巴山大山深处。在该村不远处 的大山悬崖峭壁上,生长着野生红豆杉。因为有胡某收购,刘某等5个村民(均另案 处理)就上山大肆砍伐红豆杉,然后卖给胡某。
案发后胡某一直外逃不知所踪,警方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抓捕。2014年1仴,民警查明胡某潜藏在河北石家庄。11月5日,民警赶赴河北,将胡某 一举抓获。12月12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胡某被十堰市森林公安 局执行逮捕。胡某既然收购野生红豆杉,必然有销售渠道。但其落网后,拒不供 认其下家,对其罪行也是“铜牙铁嘴"。
审判红豆杉“杀手” 2015年3月10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犯非 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向茅 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31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 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胡某、王某则对起诉书指控 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015年5月29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飯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 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获知该案判决结果后,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樹亥信息上报至湖北省森林 公安局。湖北省森林公安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认为对于主要犯罪嫌疑人胡某的 量刑过轻,建议十堰市森林公安局及时和当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系,对该案 予以重新认定。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随后对该案的行为性质认定、判决结果及相关 因素提出了几点意见。十堰市森林公安局认为,胡某案发后没有主动投案自首,而 是畏罪潜逃6个月之久。被抓获后,仅承认当日扣押的75件红豆杉中的12件是其 收购,对另外63件拒不承认乃其所为。逮捕后,胡某拒不承认罪行,谎话连篇, 迫使民警联系十堰市公安局刑科所对其进行心理测试。这些情节表明,胡某没有 自首、坦白情节,不应当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在法律法规适用方面,十堰市森 林公安局认为法院判决不应当是最低刑,应当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参考量刑。
十堰市森林公安局还认为,本案为十堰市近年来对野生植物危害程度、树种稀有 程度、涉案数量庞大程度之最。
终审判实刑彰显公正该案一审宣判后,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2015年8月18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人 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青华、佘奕辰出庭履行职务。两位检察员的抗诉理由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胡某的判决不应该适用法定最低刑,应当在四年至六 年有期徒刑参考量刑。同时,胡某归案后,多次供述前后不一,百般狡辩,没有 从轻处罚的情节,不应适用缓刑。两位检察员还认为,野生红豆杉是国家一级珍责 濒危保护植物,没有买卖就不会有破坏。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采取缓刑是不适合 的,同时也对破坏环境保护类犯罪缺乏震慑力。
2015年8月31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 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是国内为数不多对贩运红豆杉案抗诉并由缓刑改 判实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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