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整个宪法体系内的相关规定,除考虑其自身的规定内容外,还应考虑 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所涉及的相关规定。举例说明,我们通过分析土地的相关 规定以及宪法对土地的相关规定,判断土地使用权构成宪法财产权,通过分析宪 法对于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个体投入金钱或者付出劳动力后所 获取的权利,隶属于宪法财产权,由此我们可以推出,社会保障权构成宪法财产 权。
二、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 宪法第13条的核心就是私有财产(权),在第13条中共有3处提及私有 财产权。第一处,第1款,此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处,第2款,此款规 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第三处,第3款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和征收进行调整。[1] 所以,要想从学理上构建宪法第13条的教义体系,首先就要明确宪法 财产权的相关保护范围。除此外,明确宪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范围还能更好的推 进司法实践。事实上,某项权利是否属于财产权保护范围的判断,对于公民是否 能够寻求司法救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民法财产权可以保护其不受其他私人的侵 害,而宪法财产权则可以保护公民不受国家的侵害。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虽然名 字上只有两个字不相同,但是其的内涵却有着本质差异,而这一差异决定了对某 些权利条款的解释所应参考的概念。
三、宪法财产权的目的 每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个体财产,如果财产没有受到保护,那将面 对各种各样的困难与危机。宪法财产之所以存在,其是为了确保一定物质条件,来保障个体生存的自由。试想一下,如果个体的财产不受保障,那么个体其本身 的存在就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危机,更不用谈尊严、精神独立了。同样的,对于经 济活动的主体,如果该主体的资产不受保障,那么创业或者企业发展就失去了经 济保障。所以从人与物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财产权最终保护的是公民对于财产 的控制权,公民可以控制财产来为自己服务。比如说,私家车隶属于财产权,而 个体通过对私家车的控制来拓展自己的人身自由。就国家和个人来言,当个人依 附于国家,经济不独立时,“反抗就等于慢慢饿死”;而相反如果个人经济独立, 其凭借自己财产即可生活不必依赖于国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财产权保障 的是公民在经济上的独立,而经济独立后,人与人的交往就具有了选择的空间, 不必依存于那些你不欣赏的人,只需要和志同道合之人交往即可。
四、公法权利作为宪法财产权 民法学者对于财产权进行了概念界定,但是界定的存在并不能阻止相 关学者对于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尽管目前在学界并未针 对宪法财产权范围这一问题进行集中详细的讨论。下面本文以宪法文本内容为出 发点,来探讨那些权利构成宪法财产权。当然我们知道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私 法权利,另一种则是公法权利。两种权利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下文我们主要对公 法权利进行分析。
那么在宪法意义上,公法权利是否能够构成私有财产呢参考前面的陈 述,宪法财产之所以存在,其是为了确保一定物质条件,来保障个体生存的自由。
而公法权利就是从物质上保障人的生存与自由,所以由此分析,公法权利是可以 构成宪法财产权的。那么问题又来了,公法权利有很多,那么究竟哪些能够切实 构成宪法财产权呢我们知道,人的一生,经历很多阶段,接受教育、踏入社会从 事工作,工作退休享受社会保障等等,而本文从这一视角处罚,选取了人生不同 阶段的几大重大公法权利进行了探讨。
五、总结 在对宪法财产权保护权利进行确认时,首先第一步是确认该权利的经 济价值,经济价值确认后,进行第二步,将该权利置于整个宪法体系之内进行审 查。针对于基本权利体系,必须要对不同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科学且明确的 界定,从而达到妥善处理权利之间竞合的目的。如果该权利已经受到了某项基本 权利的保护,那么该权利就不应再构成财产权。依据这一规定,就私法权利而言, 需要区分处理社员权以及知识产权。对于这两种权利中的非财产利益内容,根据宪法第47条,其分别受到结社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的保护,而其中的财产利 益内容,则构成了宪法财产权,受宪法保护。所以综上得出,个体社会保障权(个 体缴纳保险金以及通过劳动所得)构成宪法财产权,受到宪法财产权保护。
作者简介:司晶晶(1984-),女,汉族,吉林安图人,中共安图县委政 法委员会,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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