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均发生 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相应的,死刑改革作为当代中国刑法学界最受关注的重 大问题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我国的死刑制度无论是罪名的设置还是具体适用, 相比全球其他国家,数量上一直高居不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落 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等九个罪名取消 死刑,并提高死缓转变为死刑的门槛,为中国完全废止死刑之路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死刑存与废的争议 关于是否废止死刑,学界主要存在着两种说法,一种是死刑保留论, 一种是死刑废止论。
在持“死刑保留论”观点的人看来,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有着无与伦 比的威慑功能,基于“报应主义”,他们认为对那些严重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犯罪分 子来说,死刑是唯一公正的惩罚,我国也需要像死刑制度这样为受害者及家属可 预见到的强有力的惩罚来平衡内心的悲痛情绪。
与死刑保留论针锋相对,死刑废止论认为死刑作为与现代文明国家极 其不符的残忍刑罚应该被废止。他们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武器,认为国家没 有处以死刑的权力。且人们通常过分高估了死刑所带来的社会防卫效果。事实上, 预防犯罪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公检法机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维护 社会治安,而不是仅靠死刑所带来的心理强制。
三、 中国废止死刑的现状 (一)立法和司法对死刑的控制不足。从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政策来 看,其要求是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我国死刑的废止态度仍然是“保留和限制”。此次《刑法修 正案(九)》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设置,实现了经济类犯罪的去死刑化,但目前 仍尚有 24 种非暴力性犯罪保留有死刑,立法上废止死刑之路还很漫长。而在司 法层面,由于一系列原因我国每年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一直较高,反映了司法中 对死刑案件的控制不到位。
(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较落后。正如陈兴良教授所主张的:“中国死 刑的废止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程度,但目前中国二 者均不具备”。就中国国情来看,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面 临着转型改革的问题,过程中必然牵涉各种复杂利益群体,出现更多的矛盾和冲 突,在此关键阶段全面废止死刑很可能引起社会动乱。同时目前我国人道主义观 念并未得到广泛普及,精神文明程度还没有发展到一定水平。因此目前尚不足以 舍弃死刑这一刑罚方法。
(三) 民意对废止死刑的影响大。当下中国民众对废除死刑依然是持 否定态度的居多,立法保留和司法判处死刑也常常在舆论的重压下难以舍弃死刑。
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网上公布以后,民众对去死刑化一如既往地表现 出抵触情绪。法律必须有道德基础,中国法治的实现无法离开民众的拥护和执行, 必须考虑民众的心理承受力,因此贸然废止将导致社会恐慌。
四、中国废除死刑之路的展望 中国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在废除死刑的时间、 方法、具体模式等方面,学界存在着诸多说法,例如邱兴隆博士力主中国应立即 废除死刑,越快越好,而胡云腾教授在《死刑通论》中则描绘了“中国百年废除 死刑”的梦想。当今学界主流观点是中国目前不能马上全面废止死刑,只能经过 实践的过渡,逐步实现死刑的完全废止,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并对如何废除 展开设想。
(一)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罪名设置。2011年 《刑法修正案 ( 八) 》 取 消了13 个经济性犯罪的死刑,我国社会治安的形势并未出现另大多数人恐惧的 犯罪率上升情形,一些严重犯罪甚至稳中有降,说明了死刑废止和犯罪率的提升 并无必然联系。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取消的九个罪名的死刑,除 了强迫卖淫罪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包含了暴力手段,其他废除死刑的七个罪名 都是经济犯罪和非暴力性犯罪,符合中国死刑立法和司法实际。未来还应进一步 推动腐败犯罪、走私犯罪、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等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一直到突破废除暴力性犯罪死刑罪名设置的困境。
(二) 司法上减少死刑的适用。通过司法手段逐渐减少直至完全不适 用死刑,是推动死刑废止的一种较缓和的手段,它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避开某一罪 名死刑的废止所给民众带来的直接冲击,用司法判例引导民众建立废止死刑的观 念,为从立法上彻底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一方面,可以通过出台司法政策来指导 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并通过司法解释限缩死刑的适用范围。另一方 面,进一步发挥死缓制度的优势,最大限度减轻死刑立即执行不可回覆性的弊端, 抬高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未来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可以通过大量适用死缓来逐 步代替死刑的实际执行。
(三)严格把握死刑复核程序。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推动死刑的进一步废 止,是在中国目前无法短期内完全废止死刑的最后的保护屏障。首先,应强调死 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参与。辩护律师能从最专业的角度帮助对被告人是否判 处死刑提供最大帮助,避免审判者和追诉者的偏执,从而减少死刑在实践中的适 用。其次,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 得见的方式实现,目前的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运作的全部过程处于高度保 密的状态,这种状况与程序价值的要义不符。
(四)解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提高民众对死刑废止的认同感。
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刑罚制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践表明,一个国家 若经济发展水平低,民众在坚持道德底线和抵御犯罪诱惑方面往往较脆弱。因此 在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转型的过程中,必须着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高经济发展 水平减少犯罪率。同时废除死刑必须深化民众认同感,处理好法律和道德之间的 关系,向民众传递生命价值的不可替代性和至高无上性。尤其是在引起社会关注 程度大的刑事案件上,我们的办案机关应及时疏导不理性的民意,减少不适用死 刑的舆论阻力。
五、结语 从世界发展来看,废止死刑的趋势不可逆转,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也已 经基本达成共识。但这种共识不能脱离一个国家自己本国的国情、历史、文化, 尤其不能离开老百姓认知的程度。目前就中国国情来看,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 条件,应当适当保留死刑。未来在死刑改革方面,我们必须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努力改变人们对待死刑非理性态度,引导民众建立正确的人权主义观念。作者:易雪可 来源:商 2016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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