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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专业督导评估问题及改进建议 学前教育专业建议

来源:端午节 时间:2019-11-19 10:19:32 点击:

学前教育专业督导评估问题及改进建议

学前教育专业督导评估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教育督导的 重要性日益显现。虽然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督导评估的目的是 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然而在督导评估过程中却呈现出 不同层面的问题,即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理念趋于平均主义、 评估队伍欠缺规范科学、评估客体丧失话语权。面对这些问 题,教育督导要通过转变评估观念,提升评估人员专业能力, 以及多级联动监管共同形成合力,来保障学前教育质量全面 提升。

关键词:高职院校;
学前教育专业;
督导评估;
教育质 量督导评估 作为衡量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正受到日益 广泛的关注与重视。[1]《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 见》指出,各省、市级教育部门制定的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要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担负指导、评估的责任。十余年来, 各省市越来越重视评价对学前教育质量的推动作用,从而纷 纷采取行动。北京、江苏等省市相继建立了幼儿园示范园等 级评估制度,欲通过建立评价标准和开展科学的督导评估研 究,有效地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推动早期儿童的健康发展。

各地在如火如荼的评估过程中难免浮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实施过程显问题 在学前教育规模不断扩展的过程中,评估的重要性更是 与日俱增。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主要在督评理念、督评队伍与督评客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督评理念趋于平均主义 从督导评估理念来看,学前教育主管部门的初衷是“以 评促建,以评促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 按同一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把教育部门幼儿园、政府机关幼 儿园、街道(乡镇)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等等放在同一层面进 行比较,实际上是强化了幼儿园之间的不平等。因为像政府 机关幼儿园等这类园所几乎无需经过努力就能轻而易举地 获得优秀,而地方的街道园或者运营口碑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即使怎样努力也不可能与政府机关幼儿园这类幼儿园相媲 美。规则不公平是一种强加在“弱势”幼儿园身上的“暴力”, 使他们在评估中成为受伤的“羔羊”。我国多地政府将统一 的标准强加于所有幼儿园,抹杀了不同幼儿园的特色与差异。

如果评估理念是为了让那些所谓的一流幼儿园显得更优秀, 可以直接通过“选秀”将他们拔高,而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
如果评估理念是为了让所有幼儿园都在原有基 础上有所提高,那么就应该以公平竞争为前提,由于每一类 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各有不同、发展目标不同,评估就应该差 异对待,否则就会陷入绝对平均主义,挫伤劣势园的自主发 展性。

(二)督评队伍欠缺规范科学 学前教育评估应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包括评估人员、 评估工具、评估资料,每个过程都体现着一定的专业性。非专业的人员参与评估则会出现许多尴尬的现象:多数园长反 映本地区的各级学前教育督导部门要求不统一。例如有的园 长说:“教研部门刚带幼儿园搞了改革,幼教科来检查要求 改过来,而且存在非专业指导专业、命令式的指导,教研室 和幼教科都是我们的‘上司’,我们谁也得罪不起,所以来 一次检查就得重新忙一阵子,说实话真有些应付不过来。” 还有的园长反映:“有的评估人员很不负责任,整个评估过 程没看见有专业的工具,甚至连基本的测量都没有,对于许 多项目的评估都是靠主观揣测进行打分的,我们自己是经过 专业测量的,结果评估后的结论与我们的相差甚远”。在本 该严谨、专业的督导评估过程中存在如此荒诞、尴尬的问题, 评估的权威性势必会受到质疑,学前教育评估的公信力也自 然随之下降。

(三)督评客体丧失话语权 某一行为关系中的行为对象,通常被称为客体。学前教 育的评估客体主要包括幼儿园及幼儿教师。站在大多数非公 立幼儿园的立场来看,中国学前教育的体制决定公办园“越 办越好”,不用考虑盈利亏损的同时还会得到定期的财政投 入。相反,大多数的非公立园不仅要顾及整个园所的运营, 还要达到评估标准中的“硬件要求”,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

这种不公平非但没能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同时幼儿园所也 在这种“不被重视”中逐渐麻木,丧失了幼儿园所该有的话 语权。纵观我国督导历史发展过程,一直都存在督导者与被督导对象地位不平等的这样一种“规律”。被督导对象往往 处于一种被动迎合督导者的状况。碍于这种传统思想的作祟, 使得幼儿园所放弃了自己的话语权。幼儿教师是评估中“受 害”最大、最“忙碌”的群体。每次接到园所等级评估的通 知,她们都是亲力亲为遵从规定的“忠实”执行者。幼儿教 师作为弱势的无权者或者沉默者,他们有自己的价值观、是 非观,但在行政权威面前,幼师们被迫卸下对评估的伦理和 道德判断的责任,放弃了本应坚守的伦理立场,或选择躲避 在“中庸之道”的避难所。

二、问题的分析:原因透视谈本质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从质和量两方面规定着督 导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对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起到纲领性作用。

基于评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从本质上看,主要表现在督导 评估内容缺乏科学性、人员素质不过硬以及政府重“督”却 轻“导”等方面。

(一)内容缺乏科学性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的科学与否,有效性如何,直接 影响着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信度。

学前教育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改革的 要求以及本地学前教育的实际。政府机关制定的评估方案一 般会包括项目评估的衡量值:学前教育幼儿园所的规模、活 动场地面积、园所藏书量等量化目标。同时制定者为了区分 评估等级,采用“基本”“比较”等模糊性的词来进行评定。但是这些衡量方法几乎不能揭示这些数字和模糊性冠词对 学前教育产生的效果,也没有真正关心学前教育的质量维度 和公平维度。在制定学前教育督导指标体系过程中,要考虑 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指标体系的构建要符合学前教育的相关 政策;
二是指标体系要能反映学前教育政策的整个过程,注 重全面性;
三是指标体系要具有可操作性,既可以对资料进 行收集、加工,又能够在量化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此原则 为指导,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要遵循公平性、效率效果性、程 序公正性及简明性等标准。

(二)人员素质不过硬 学前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督导评估的信度 和权威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导队伍,是 开展科学评估的基础。学前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包 括:受过专业的学前教育督导培训,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 具备专精的学前教育督导知识和技能,形成学前教育督导工 作的科学性与独立性,等等。为提高学前教育督导人员的专 业化水平,就必须要使得督导人员达到上述的标准与要求。

[2]在幼儿园“评星”事件中督导评估前的培训是十分必要 的。此时的培训有助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领会和掌握评 估要求,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幼儿园所评估执行的一致 性,提高评估执行力。

(三)政府重“督”却轻 “导”《教育督导条例》中规定教育督导是指,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下,督导机构对下级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从 我国教育督导的发展历史来看,教育督导一向坚持监督检查 为主,对于督导的结果及改进建议很少发挥指导作用。目前 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中,往往是提高级别高的园所的拨款额 度,或者允许其提高收费标准,但是对于拨款的用途没有明 确限定。因此,导致很多幼儿园忽视了师资水平、课程建设 等过程性教育质量的提升[3],反倒在硬件设施上过多地投 入资金。教育督导评估不应是学前教育管理的终端环节,它 始终贯穿于管理全过程之中,它更强调发挥“改进”和“指 导”的职能。

三、问题的解决:多方努力促发展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是保障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必不可少 的环节,因此应从理念上转变为以评估促发展,从高效构成 上以专业保质量、从实施上坚持以联动共监管。

(一)转变理念:以评估促发展 政府的评估应遵从指导、服务的理念。摒弃以政府为主 导的、单向度的管理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以公民为本位 的治理方式。政府要加强调查与掌握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均衡不同利益主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规划与政策。

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并尽可能地使区域之间、城 乡之间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4]必须将促进学前教育 的整体发展,作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根本目的。首先,坚持全面质量观。由注重外延式评估转向内涵式评估,不仅注 重幼儿园的外在环境,更要注重师资水平和幼儿综合素质发 展。其次,坚持均衡发展观。让幼儿园、教师、幼儿,通过 督导评估在原有基础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进步。第三, 坚持个性发展观。尊重不同层面、不同需求的被评估主体,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挖掘其发展潜力,塑造发展特色,通过 督导评估树立指导和服务意识,全面促进学前教育质量。[5] (二)高效构成:以专业保质量 国家政策虽给出宏观指导,但具体落实到学前教育的督 导层面,问题重重。如学前教育督导队伍中督导人员的选拔 和任用资格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督学进入程序不够透明,督 学队伍结构不尽合理,督学素质能力不够专业,相应培训机 制没能及时开展,等等。针对学前教育督学队伍存在的问题, 政府学前教育督导机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督导机构应当进 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督学队伍的整体水平,以保障 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进一步优化队伍结 构,逐步建立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特长兼顾、素质能力过硬、 专兼数量协调的学前教育督学队伍。[6]在专职督学不充足 的情况下,聘请学前教育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诸如基教科、 教研室等相关幼教骨干担任特约督学。其次,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督学素质。最后,完善评价体系,规范督导行为。

(三)坚持实施:以联动共监管 联动共管要结合本地行政区划和幼儿园分布,划分为若干个督导责任区,实行目标责任制。由省、市、县(区)三级 督学组成团队,每级各确定督导责任区第一责任人,另根据 实际需要选派督学人员协助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省政府学前 教育督导室主任负责做好本地区学前教育督导统筹协调工 作,形成了省、市、县(区)三级督学负责制,建立了有效的 上下联动监管体系,对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具有很大 的推动作用。[7]学前教育组织内关系和组织间关系构成了 一个庞大的网络,制约或促进组织的执行力。这里的执行力 不是指具体执行评估的个体和组织力量的堆积,而是一个有 机联动的系统,是一个多部门联合组织的整体执行力。政府 各级学前教育督导机构内部与相关民政、财务等等部门组织 间结构状况的优劣,决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整体功能发挥 的效果。如果其结构不合理,就可能产生内耗,限制其整体 功能的发挥。因此要形成合力,共促学前教育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琳.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建设探索:以上海市为 例[J].中国教育学刊,2014(3):8. [2]苏君阳.教育督导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 社,2012:129. [3]刘昊.美国、澳大利亚学前教育质量监控系统比较及 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32. [4]王海英.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与构建 [J].学前教育研究,2014(7):20.[5]韩立福.论我国学校教育督导评估范式的转型策略 [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3):25-28. [6]秦旭芳,丁春宇.学前教育督导评估问题审视、问责 与逾越[J].现代教育管理,2017(1):74-78. [7]张继平.从冲突走向和谐:高等教育评估价值取向的 社会学分析[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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