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慈善,问题,政策措施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 不断涌现,出现蓬勃发展的繁荣局面。1993年1月,我国出 现了第一家地方慈善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据不完全统 计,2002年全国有172家慈善组织,2005年全国各级慈善(总、 协)会已有731个,其中全国性慈善总(协)会1个,省级慈 善(总、协) 会30个,地级慈善(总、协) 会202个,县 级慈善协会499个。[1] 随着国家权力从社会部分领域逐渐隐退,慈善事业的发 展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就,可是我国目前的慈善事业发展依 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 研究,以便为政府慈善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一、公民个体和慈善组织慈善根基先天不足一是公民个体(普通公民和慈善家)慈善意识淡薄。
慈善意识是一种捐款捐物给需要的人的自觉的心理反映, 而 这种反映是出自对人类的普遍的爱。[2]我国公民慈善意识 还比较匮乏,公益心不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度和参与 度不高。中国人均捐款仅为0.92 元,志愿服务参与率仅为 全国人口的3%,慈善还没有成为我国公民的一种习惯。[3]. 在近代,我国一直饱受西方列强的侵略,慈善事业的发展举 步维艰,公民慈善意识的培育更是无从谈起。在新中国成立 和改革开放之间,由于政治导向的失误和政治运动的冲击, 慈善的理念被淡化,中国传统的慈善理念在这漫长的时期内 出现了一个“断层”。[4]从现实条件来看,我国目前正处 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时期,个人主义和功利主 义意识强烈,导致我国公民缺乏一种博爱的精神境界。二是 慈善组织公开化和透明化程度低。卡耐基基金会主席曾经说 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慈善组织资金主要来 源于社会上个人和组织的捐赠,因此慈善组织有责任实现自 身的管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但是目前我国很多的慈善机构 没有建立有效地信息公开制度,未能实现及时的公布自身的 经费收支和使用等情况,尤其是捐款的来源、去向、用途以 及受助者目前的状况。三是慈善机构数量少、力量薄弱。中 国的慈善公益组织到2004年止共为395个, 而美国1998年豁 免税收减免的慈善公益机构就达120万个之多[5]。我国慈善 组织力量薄弱。据统计,美国2003年的慈善捐款总计达6700多亿美元,占全美当年GDP的9%,而我国同期的慈善捐款仅 占GDP的0.1%。[6] 二、孕育慈善力量的社会机制还未成熟 一是社会舆论对慈善行为引导的偏差。随着我国市场 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贫富差距也随之扩大,收入水平参差 不齐。因此,在捐助方面难免会出现数额的大小不均。媒体 与舆论不能以此作为评价个人和组织的道德水准的唯一标 准和尺度,给个人、企业家和企业组织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迫使它们做出公众所期望的数额的捐赠,这种被“舆论绑架” 的捐助行为会挫伤个人和企业投身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利 于慈善事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 还不高。慈善力量的萌芽首先是孕育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中。
随着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政府应当逐渐放开手中的权力, 改变目前由完全由政府主导的慈善事业发展的模式,实现政 府引导、公民社会推动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行政襁褓里成 长起来的慈善事业难以经得住各种考验,更无法获得长远的 发展。三是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 有建立对慈善组织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经常会因为 缺少监管造成捐款被非法挪用、侵占和贪污的现象,极大地 损坏了慈善组织在公众中的社会形象,造成慈善组织公信力 的流失。
三、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存在定位不清 一是政府职能的的缺位。作为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政府在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方面和政 策制度不健全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政府职能缺位的 一种表现。目前,在我国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8部,如1988 年公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1999年公布的《公益事业捐 赠法》、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等。[7]但是至今还没有 一部专门的规范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实体内容的法律,致使慈 善事业的运行管理缺乏相应的法规规范和法律依据。二是政 府职能的越位。由于我国的慈善机构注册时必须寻找选择一 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因此我国大多慈善机构都挂 靠在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下,与政府部门有着血肉联系。本 应是慈善事业主体的非营利、非政府性质的慈善组织多数成 了“二政府”, 政府代替民间力量成为慈善事业的真正组织 者。[8]慈善机构的活动内容必须经过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才可以展开,所经营的业务绝大部分都是由政府部门所掌控。
三是政府职能的错位。在原来“强政府、弱社会”的公共管 理模式下,政府几乎垄断全部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而政府提 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由政治决策过程决定的,简单多数模型 中, 投票结果往往反映了中位选民的需求,而留下了大量的 不满意的选民群体, 这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以外的集 体物品的提供者有存在的功能需求[9]。即使存在对非营利 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需求,但是受到强大的制度惯性的 影响,政府仍然扮演和充当着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唯一的提 供者的角色,不能从传统的观念束缚中解放出来。对于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在发展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 问题,一方面需要慈善组织自身和社会方面的努力,另一方 面更需要政府的有所作为。政府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主 体力量,有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慈善组织的发展进行积极 的政策引导;
一、社会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真正意义上的 慈善应该是全民慈善,一方面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树 立慈善教育的理念,开设与慈善教育相关的课程,从小注重 慈善教育,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水平,增强公民的社会 责任感,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政府要重视 慈善文化建设,把慈善文化与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相结合,提高到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
二、专业化是慈善事业提高管理效率的必然途径。在慈 善组织自身管理方面,慈善机构的良性和高效运转离不开一 套科学的管理机制,需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先进的管理 理论,优化组织结构,健全机构内部的财务制度、人事制度、 评估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一整套体制,可以借鉴企业的成功的 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以避免机构内部的人浮于事、权责不清、 管理混乱和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在人事管理方面,慈善机 构的从业人员也应该实现专业化。政府减少对慈善机构人事 任免和人事管理的行政干预,建立专门为慈善组织培养人才 的教育培训机构,为慈善机构的发展提供高素质和职业化的 人才,从而最终使慈善机构走上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三、机制化是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 建立起来正确的舆论评价与引导机制。个人和组织从事慈善 事业的动机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 平和公民慈善意识普遍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不能苛全责备, 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的捐赠行 为我们都应该肯定。另一方面,构建自律、互律、他律相配 合的动态监督机制。慈善机构内部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 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建立和完善捐赠款物的追踪和 反馈机制;
组建慈善机构的行业协会,互相监督,建立相应 的奖励和惩罚机制;
政府的税务和审计部门加强对慈善机构 的监督力度,及时了解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和捐赠款物的流 向。
四、法制化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法制保障。
加快我国慈善事业立法进程,不断完善各类慈善法律法规, 尽早出台一部统筹各个有关慈善方面的政策法规的统一的 慈善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慈善事业的性质、原则、使 命、运行规则、发展规划以及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章 程和组织内部结构,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把慈善事业的发展 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使其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2009年9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这 是国内第一步部慈善法规,标志的我国慈善事业走向法制化 迈出重要的一步。参考文献:
[1]兰花.论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互动关系[J].理 论与现代化,2007(6):101-109. [2]蔡勒禹. 慈善意识论[ J].天府新论,2006,(2):101-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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