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定支出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等相关法津法规,评价教育法 定支出是否合格的指标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与财政经常性 收入增长幅度的比较,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增减 百分点,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公用经费增长等。在实际 操作和研究分析中,评价教育法定支出的指标可以简化为 “一个比例”(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 4%人的比例)、“两个高于”(即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的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幅度,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 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上年度)、“三个增长”(即生均教 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逐步增长、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 长)。其中,“一个比例”、“两个高于”为相对量指标, “三个增长”为绝对量指标。鉴于我国“三个增长”指标在 绝对量上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本文对我国教育法定支出执行情况的考察,主要是对相对量 指标进行分析。
1.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 4%:滞后10多年仍未实现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财政性 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重在本世纪末达到4%”, 至今4%的目标仍然没有实现(最高的2009年为3.59%), 以至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中不得不重申,到2012年实现4%这一目标。其实,4% 的比例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数据,也是与20世 纪末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的指标。但在我国经济超常 规持续高速增长的条件下仍然不能实现,足以说明国家财政 性教育经费增长与经济增长极不相称。根据教育部财务司、 《中国统计年鉴2009》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仅从 2000年到2009年10年间,以4%的比例为目标,国家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10年累计“欠账”已达16843亿元。
2.每年“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 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递增”:从未全部实现 表1数据显示,2003-2009年全国31个省(含直辖市、 自治区)每年“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 长”指标,从未全部实现。最高的2003年18个省份,最低的 2007年2个省份,到2009年仍然有5个省份未完成“预算内教 育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教育法定支出目标。
根据《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公布的数据 统计显示,1996-2002年,全国分别有23个、20个、19个、 13个、15个、14个、7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 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表1 数据显示,2003-2009年,全国31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 每年从未全部完成“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递增” 的教育法定支出目标,最高的2009年29个省份、最低的2007 年6个省份未完成教育法定支出目标。
3.考虑预算外财政收支:欠账更多 相对于预算内财政收支,“预算外财政收支”也是政 府公共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教育法定支出来说,使用“预 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教 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递增”作为我国官方评价教育法定支 出执行情况的指标,本身是有问题的。因为财政经常性收支 仅仅是政府预算资金的一部分,若仅以预算内财政收支作为 分母计算教育法定支出,就等于夸大了预算内教育拨款占财政收支的比例。OECD在有关中国政府公共支出的研究报告中 指出:“中国官方公布的支出额仅反映了实际支出的四分之 三,预算外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中央政府为地方融资所 发行的国债并没有包含在官方预算内。尽管中国政府最近实 施了一些改革措施,政府中仍然存在过量的预算外和制度外 收支行为。”① 2002-2007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预算外 收入规模的比较可以印证OECD的判断(见表2)。尽管地方 政府预算外收入规模相当于财政收入规模的比例从2002年 的47.46%下降到2007年的26.68%,但近三分之一的预算外 收入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仍然是客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讲, 政府仅以预算内或经常性财政收支的统计口径来规定政府 教育法定支出,是在有意或无意逃避教育法定支出的责任, 教育法定支出就等于缩水了。如果说,目前我国不少省份在 以不完整的预算收支作为统计口径来衡量政府教育法定支 出尚不能完成,那么,如果考虑预算外财政收支,以政府全 部收支为统计口径来计算,政府教育法定支出的欠账可能更 多。
4.一些地方政府做假完成教育法定支出:数据“注水”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历来是一些地方政府执行中 央政策的“变通”手段,教育法定支出也概莫能外。比如, “调分子”,把不能算作教育支出的内容也计算在内,达到 扩大教育支出总量的目的;
“调分母”,通过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财政经常性收入”进行不同的解释以达 到法定比例的要求。例如,“财政收入”可以是“一般预算 收入”、“预算内收入”或“综合预算收入”,就算是“一 般预算收入”,其中是否要剔除一次性增收,又如何认定哪 些属于一次性增收?这种对策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也有失法 定支出的严肃性,② 一些地方政府看似完成的教育法定支 出明显带有“注水”的嫌疑。
二、教育法定支出的困境 从教育法定支出的执行情况看,教育法定支出基本形 同虚设,未完成法定支出的地方政府并未被追责。进一步讲, 即使各地均完成了教育法定支出,区域间生均教育经费也并 不能实现均衡,教育法定支出增长并不能实现教育财政效率 的同比改善,教育法定支出面临现实的困境。同时,教育法 定支出制度与现行财政体制、预算制度之间的矛盾,又使其 陷入制度的困境。
(一)教育法定支出的现实困境 1.教育法定支出并不能解决区域间教育支出差距问 题 一般认为,区域间或区域内教育支出之所以存在较大 的差异,根本原因在于不同区域的政府不能实现教育法定支 出。事实上,在区域间财政收支基数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 即使地方政府实现了教育法定支出的增长,区域间和区域内 教育支出的差距也是不可能缩小的。表3显示,2008年全国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最高的两个省 甘肃与四川分别达到36.76%和27.86%,最低的上海市与北 京市仅达到0.20%和1.25%;
但比较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差异可以看出,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最低的上海市与最高的甘肃省比较,普通小学、初中、高中 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差距分别达到5.26倍、5.01倍和5.43 倍。即使甘肃和四川两个省均保持2008年的增幅,也不可能 在短期内缩小与上海市之间的差距,更何况像甘肃省始终保 持36.76%的增幅几乎是不可能的(2009年甘肃省预算内教 育拨款增长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56.34%)。同样,2007 年北京市财政局统计数据显示,在北京市实现教育法定支出 的情况下,小学、初中生均教育经费最高的怀柔区分别达到 11165.85元和19681.83元,而小学最低的石景山区和初中最 低的崇文区仅达到4576.93元和5830.65元,生均教育经费差 距分别达到2.44倍和3.38倍。
2.教育法定支出增长并不能实现教育支出效率的同 比改善 OECD在评价中国政府公共支出存在的问题时指出:
“传统上对公共支出的评估主要关注公共支出是否遵循法 律与法规条文,而不是事后评价公共支出是不是达到了目标 或者是否有效实施,尽管中国政府一直努力在一些领域寻找 更有效的评估手段,但目前的探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③教育法定支出的执行情况是“遵循法律与法规条文”的要求 尚不能达到,更说不上“达到了目标或者是否有效实施”。
在教育法定支出的框架下,政府教育支出“保增长”,学校 教育支出“争增长”。但实际上即使实现了教育法定支出也 仅仅是解决了教育支出总量的问题,教育支出结构优化及教 育支出效率提高基本无人问津。学校更多地倾向于“保基数、 争增长”,缺乏提高教育支出效率的基本动因。尽管我们承 认教育支出尚存在总量不足问题,但已有教育支出的效率并 不会因实现了教育法定支出目标而实现同比提高。
(二)教育法定支出的制度困境 1.现行财政体制影响教育法定支出的实现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是财政收入相对集权,财政支出高 度分权。财政收入的相对集权使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资源比 重高于地方政府,省级政府高于区(县)政府,真正承担教 育支出责任的基层政府,恰恰是掌握财政资源最少的一级政 府。我国财政支出的分权并不是指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政 支出分配权,而是在承担公共支出责任方面的分权,不同层 级政府之间公共支出责任的划分偏离了其财力条件,越是基 层的政府,承担公共支出责任越多。相关数据表明,县(区) 级政府承担了2/3的教育支出,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 政府承担教育支出的比重越高,依靠本级财政实现教育法定 支出十分困难。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不匹配的条件下,实现教育法定支出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但从我国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及实施情况来看,地方政府依靠转移支 付完成教育法定支出也基本是不可能的。目前,中央向地方 政府的转移支付主要有税收返还、一般性补助和专项拨款三 种类型,其中,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各自占转移支付总额的 比重接近一半,一般性补助所占比重相对较小。相比而言, 一般性补助对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异的效应要高于税收返 还和专项拨款。因为地方政府税收返还的规模与其增值税、 消费税和所得税规模直接相关,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返还的 规模明显偏小,专项拨款一般要求地方政府有相应的配套资 金,这使许多缺少资金的地方政府无法获得专项拨款,或者 迫使地方政府从其他重点支出领域抽调资金来重新安排。一 般性补助具有均等转移支付的性质,但由于资金规模较小, 对弥补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的作用有限。后来,中央政府 新增了奖励部分,即对地方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给 一定的奖励,而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要扣减转移支付 补助数,实际执行效果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雪上加霜”。因 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收入不可能是增长速度最高的,更不可能 持续高速增长,奖励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缺乏实质性意义。
2.教育法定支出与公共预算原则相矛盾 教育法定支出与预算竞争原则相矛盾。预算过程是公 共财政资金在不同公共部门之间的配置过程,也是政府施政 过程的重要环节。从预算过程的内在机理来看,政府预算过程的选择必然会导致不同部门之间、项目之间以及受益人之 间的相互竞争,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的竞争机制,公共资金 才能优化配置。预算是不同公共部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 平等博弈,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平等博弈的平台,预算法案 是平等博弈的结果,任何部门不能寻求预算之外的各种法律 法规途径,硬性规定每年投入增长的幅度,以期通过规避这 种竞争来获得公共财政资金。这是预算竞争原则所体现的基 本精神。教育部门的法定支出是国家对处于社会发展薄弱环 节及预算竞争“弱势地位”公共部门获得公共财政资金的法 律支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阶段性,但它背离了预算竞争 原则,形成了预算过程的“不平等”竞争。其实,教育等拥 有法定支出权的部门之所以在预算中处于“弱势地位”,关 键在于预算过程不同利益群体博弈力量的不均衡,真正能够 代表这些法定支出受益群体的人太少,处于博弈的弱势方。
况且,目前我国法定支出的基本法律大多依据部门法,就法 理关系而言,也是不能超越作为国家层面法律《预算法》的 规定和基本立法精神的。与其寻求预算法之外的法律支持来 规避竞争,不如从根本上完善公共预算过程的相关机制。
教育法定支出与预算平衡原则相矛盾。收支平衡是预 算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预算不允许赤字。但在我国地方政 府财政收支权责不匹配的情况下,教育法定支出事先又确定 了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总体预算的平衡就面临较大的压 力。越是基层政府,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法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就越大。调查显示,满足上级各项法律法规 及配套等新增支出,有些县级政府的法定支出总额就占当年 可用财力增加额的200%以上,一些省每年仅教育、农业、 科技三项按法律要求安排的支出增长就要占当年新增财力 的一半以上,造成地方财政无法按《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 算。④ 因为教育法定支出的存在“分割”了政府预算的完 整性,如果把各类法定支出的规定落实到位,地方财政收支 平衡就难以保证。地方政府面对这些法定支出的刚性要求, 处于两难境地。
教育法定支出限制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自主权。我国 《预算法》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一级政府、一 级财政、一级预算,地方政府拥有预算支出自主权。法定支 出是以法的形式否定了地方政府的预算支配权。在“法定支 出”下,明确规定了公共项目财政投入的增长比例,部分公 共项目法定支出还要求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 幅。这样,相当部分的预算资金被预先指定了用途,地方政 府难以根据需要在各个支出项目之间取长补短、统筹安排, 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可以说,地方政府 在法定支出下处于被动适应的地位,弱化了通过调整支出结 构和重点来改善一定时期经济和社会状况的能力。我国不同 地区、不同层级政府的经济发展、财政能力及急需解决的实 际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对预 算支出进行合理的配置,尤其是对新增财力进行合理配置。但现实情况下,各种法定支出、配套支出和其他政策性支出 如同“紧箍咒”(因为法定支出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意义, 这对地方政府构成政治压力),使地方政府无法结合当地事 业发展与财力实际,统筹安排各类支出。
3.教育法定支出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矛盾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 变迁两种,相比而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执行成本较低,更 有利于制度的实施。因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的改革, 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和动力相对充足。教育法定支出制度 的出台明显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并不 均衡的利益博弈的结果。在以GDP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核 心指标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教育法定支出的执行成本明显高 于收益,加之未完成教育法定支出的追责基本形同虚设,地 方政府缺乏制度执行的积极性和动力是非常自然的。在这种 状况下,要么中央政府设置激励地方政府主动完成教育法定 支出的诱因,比如出台完成教育法定支出的配套奖励政策;
要么强化教育法定支出的行政追责,使用行政手段迫使地方 政府完成教育法定支出。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中央政府都 需要支出额外的制度执行成本。
三、教育法定支出的预算改革 教育法定支出的改革有近期和中长期两种思路。近期 改革是:细化教育法定支出的具体操作,提高教育法定支出 的可执行性;
中长期改革是教育预算改革,即以完善的公共预算代替教育法定支出。
(一)教育法定支出的近期改革 细化教育法定支出具体操作的关键是要明确其适用 范围。教育经费不足问题在不同级次政府和不同经济发展水 平的地区表现不同,教育法定支出在中央、省市、区(县) 各级政府间支出也不应相同。因此,教育法定支出应实行幅 度比例或级差比例,各级、各地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相 应的比例。比如,中央政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省级政府继 续执行现行教育法定支出规定,县级政府及经济发达地区的 省级政府不一定执行现行“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及财政支出 增长比例”的规定,代之以实行“教育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 相对稳定的比例”。
之所以选择这样的改革方案:一是中央政府相对过去 而言,应该承担更多的教育支出责任,尤其是在目前中央政 府财力相对集中和富裕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教育支出的规模 应该不断扩大。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根本无力承 担现行的教育法定支出,需要更多地依赖当地省级政府,省 级政府应当实行教育支出省级统筹。而经济发达地区的省级 政府统筹作用并不明显,依赖区(县)级政府的教育支出基 本就可以满足基础教育支出的需求,因而保持一个相当的教 育支出水平、相对稳定的支出规模即可。教育法定支出应在 保证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尊重地方政府 的管辖权限,将预算安排权真正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政府不宜更多通过硬性规定某项事业的投入标准来变相 支配其下级政府的财力。
(二)教育法定支出的预算改革 教育法定支出原是为强化教育支出在预算中的地位, 但在地方政府“调分子、调分母”数字游戏中得到的是事实 上的弱化。同时,教育法定支出“肢解”了预算,使预算“碎 片化”。地方政府弱化预算中教育支出是错误的,但以法定 支出代替预算的竞争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而且,教育法定支 出制度本身混淆了不同专门法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与预算法是两个职能不同的专门法,预算法是 财务性法规,规定着财政的支出领域、支出重点、支出程序 等。教育法规定着教育事务供给的标准、目标、获益人群等, 是非财务法规。教育支出在总支出的比例、规模应该通过相 关预算法规来确定,而不是由教育法直接规定。而目前教育 法定支出是教育法中包含着财务法,是非财务法直接替代财 务法,混淆了不同专门法之间的关系。因此,教育法定支出 中长期改革应是以完善的公共预算代替教育法定支出。
1.实行全口径预算,保障教育支出总量需求 全口径预算是指预算资金范围覆盖政府所有财政收 支。在政府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的条件下,即使政府财政投 入达到了教育法定支出的要求,其教育支出总量未必高于全 口径预算下的正常教育支出规模。全口径预算在于增强预算 编制的完整性,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接受人大的监督。就目前政府预算外收支看:一是部分已进入 部门预算,但未纳入人大监管范围;
二是存在既不在人大预 算草案中反映,也不进入财政部门监督的资金;
三是作为政 府变相支出手段的广义政府预算外收支规模较大。全口径预 算包括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和社会保障预算等四个部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必须将 所有政府收支全部列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既可以约束政 府官员在教育支出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由此导致的权力寻 租行为,也是保障教育支出总量的基本前提。按照全口径收 支预算,只要稳定现有教育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水平,即使没 有教育法定支出,教育支出的总量也完全可以保障的。
2.建立政府间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相匹配的教育财 政管理体制 全口径预算保证了各级政府教育支出比重基数的扩 大,但平衡政府间财力与事权也是完善预算的关键性问题。
现行《预算法》颁布实施后,分税制改革也同时进行,结果 是地方事权不断加大,财力却被严重削弱。国家审计署审计 报告显示,2007年,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政府能 自主调控的财力仅占其可用财力的19.3%。从支出方面看, 县级财政支出占这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支出总额 的54.8%,却承担了73%的财政供养人口和80%以上的义务 教育学生、城镇低保人员的支出。⑤ 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解决的是现实财力不足的问题,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一是完善预算法,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转移支付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这样既可以避免中央 政府转移支付的随意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跑部钱进” 的弊病。二是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在地方财力不足的 情况下,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来解决,容易形成 地方债务风险。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在发行地方债时,明确赋 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并在权限之外再加以制约。具体来 讲,地方政府可以发债,但要经过同级人大批准,最终由国 务院决定。转移支付和地方发债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未来财政 税收体制改革指明方向,也为建立政府间支出责任与财力保 障相匹配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3.推进预算精细化,提高教育支出效益 预算精细化是完善预算机制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
一是预算项目精细化。预算项目的粗线条是政府预算长期存 在的问题,部门预算“编天书”(让人看不懂),提交人大 审议的“超浓缩”预算版本(只有支出总量),导致预算执 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预算项目精细化要求预算资金的分配 必须与每个具体的支出项目对应,每个支出项目必须有充分 的理由及支出效果的评价标准。二是预算环节精细化。预算 不是简单的分钱,也不是走过场,预算的每个环节都应有详 细的操作程序。从预算编制、预算审议批准、预算执行到预 算效果评估的每个环节,需要有相应的时间保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有足够的参与度、较高的参与质量。三是预算信 息精细化。细化教育财政支出需要建立精细的信息库,比如 基础信息库、项目信息库、预算编制信息库。在实际运行中, 以预算编制信息库统领基本信息与项目两个数据库,形成三 库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教育支出管理。⑥ 4.扩大预算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教育支出社 会监督进程 预算信息透明是社会监督的基础,财政公开是解决监 督不力最有效的方式。教育支出信息透明度低,直接导致教 育支出配置低效、资金浪费现象严重、挤占挪用教育资金突 出、大量教育财政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等问题。完整的预算 信息公开并不完全是个技术问题,也涉及到政府的治理理念。
推进教育支出社会监督进程:一方面政府教育部门确立依法 披露信息的自觉意识,及时、完整公开教育支出信息;
另一 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手段,利用电子政务网 络,有效整合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统一性和权威 性。尤其是政府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教育支出数据要统一, 要避免所谓内部数据和公开数据同时存在。
扩大公众参与教育支出决策的范围也是推进教育支 出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突出体现为在公众参与预算。公众 参与预算是指在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中必须征求公众的 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预算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公众监督的 一种制度。公众广泛参与预算可以约束官员在预算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公众对教育支出意愿的充分表达和促进政 府教育部门积极的回应。目前,我国教育支出预算问题很特 殊:一方面教育支出预算的立法主导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支出预算的审议功能基本上限于表决 通过;
另一方面与教育支出预算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文件的起 草绝大部分由某个相关的政府部门包办承揽,代议机构的审 议活动也大都流于形式。这就使教育支出预算的形成与执行 难以实现公众对预算过程实质性参与的目标。而在美国地方 政府层面,公众参与预算的主要机制包括公众听证、公众或 消费者问卷、公众领袖和公众利益团体会议、公众咨询委员 会、政府官员会议、公众陪审团等。不同的参与机制在实现 参与程度上存在差别,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公众是否参与 分享政策分析和制定。⑦ 收稿日期 2011-03-24 注释 ①③ OECD:《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通往更 有效和公平之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 页,第1页。
② 袁星侯:《论法定支出及其改进》,《财政研究》 2005年第5期。
④ 张真源:《论财政“法定支出”》,《现代审计》 2002年第2期。
⑤ 晏耀斌:《新预算法有望放行地方发债》,《中国经营报》201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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