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杜绝了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由于我县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久拖未改,消防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今年1-10月,全县共发生火灾事故18起,直接经济损失26.58万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订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县安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同时,依法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县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或者“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三、工作步骤
为加强对全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安委会成立由常务副主任、副县长万多勇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吴长伟、县安监局局长李太志任副组长,建设、工商、质监、经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林业、文体旅游、卫生、广电、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联系电话:5222019)。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应地组织机构,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此次火灾隐患集中普查整治工作为期六个月,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1月)县安委会负责全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10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县公安消防大队重点加强对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办、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采取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2月至*年3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将之纳入*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县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各基层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基层派出所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年4月)普查整治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消防大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县安委会批准后通报全县,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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