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种教育模式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美国早期的法 律援助运动方兴未艾,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瑞姆•佛兰克 最先领导组织了“法律诊所”,提供给法学院学生实践的机 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强 调从实践中学习,通过真实的案件代理活动,使学生对法学 理论、司法运用有了具体的理解,从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随后美国多所大学纷纷仿效。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 动盛行,越来越多的贫困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 利,法律援助成为必需,而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已无法满足 社会的需求,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 间。之后,欧洲、拉丁美洲、澳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院校也逐渐引入了这种教育模式。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根基 第一,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
“法学被誉为是‘强国’和‘治国’之学,法学知识和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和民族得以强盛的有力保证。”“诊所 式法律教育”通过让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活动,培养学生自 觉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现实问题,并按照法律规定轨制 自己的行为,同时产生对法律的归属感与依恋感,由此激发 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而献身。如此 他们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才能真正地做到依法办事,自觉维 护法律的权威,为我国法治化的最终形成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律师思维”方式。法律思维 是法律人依据法律品性将其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和逻辑 梳理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逻辑和法 律技术影响的思维方法。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往往倾向于 “法官思维”的培养,教师亦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但 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每年有大量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其中大多 数学生无法从事法官职业。若选择律师行业,就需有“律师 思维”的习惯。在法律诊所里,往往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 去考虑问题。此种教育模式要求学生认真思考办案的每一个 细节,并结合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同时考虑 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诊 所式法律教育”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教会学生如 何创造性地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利于培养学生的“律师思 维”方式。
第三,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高等法学教育 不应培养大量的人云亦云的背诵机器,它培养的应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法理精髓的真正法学人才。在法律诊所里, 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由于这些案件多为真实案件,没 有现成的标准答案。教师的职责则是帮助学生从这种经历中 获得实践经验,体会律师和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在这种教 育模式下,学生的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如 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为此,学生会想方设 法寻求证据,支持本方的诉讼主张,并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 观点,此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
第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传统法学教育 利用教科书进行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常常显得苍白无力。在法 律诊所真实角色扮演过程中,学生被要求做到在职业责任上 的过硬,包括保密义务的遵守,严肃认真对待案件和当事人 要求的敬业精神,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坚决抵制违法行 为的责任心等,最终让他们形成一套良性的职业道德观。另 外,法律诊所主要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但这些弱势 群体由于受到自身经济能力的限制,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 地位。诊所式教育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又用其所学法 律知识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体验到法律的伟大、 正义的神圣和为他人服务的乐趣,此有助于培养学的生服务 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入,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大尝 试。该种教育模式更能培养适合我国现代社会所需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其具体特点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的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学教育没有传统意义上 的老师和学生,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教师往往是谈论话题 的引导者和帮助者。在法律诊所的课堂中学生可以充分地运 用自己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按照自己喜欢的办案方式 和程序来进行活动。课堂上没有现成的标准答案,一切都是 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此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 性和参与性。老师往往以旁观者的身份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宏 观指导,并适时修正学生的偏差,以使学生获得相应的法律 知识。
2、真实的教学内容。传统法律教育的思维培养往往建 立在已知和想象的基础上,这种教育模式存在两点不足:一 是学生的应变能力得不到有效训练;
二是因无法直接办案, 学生往往不能设身处地的理解当事人的感受,难以锻炼其职 业责任心;
“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的基 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具体案件,培养了其对法律问题的判 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同时,通过与具体当事人的沟通 也使他们深刻感受到作为法律人应当具有的执业责任心和 职业道德,并加深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
3、新颖的教学方法。相比传统的教学方法来说,“诊 所式法律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体现其新颖性:(1) 提问式教学法。在处理真实案件中,诊所老师不断地提出各 种问题,启发学生积极主动地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地思考法律现象、法律事实与法律知识之间的关系,做到理论知识与实 际问题的结合;
(2)指导式教学法。在法律诊所当中,老 师对学生的指导通常单独进行,并从中发现问题,同时对具 体问题进行指导;
(3)合作式教学法。这种合作式教学既 包括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也包括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当 事人之间的合作。以此培养学生学会与人交流的技巧。(4) 模拟训练教学法。这种方法让学生模拟不同的诉讼角色,感 受不同角色的心理背景,从而获得真实的角色经验。
4、丰富的教学效果。传统法学教育重视对学生学理性 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教学内容中,却使 得学生在面对现实和考虑具体问题时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 判断,难以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对来说,在诊所式 课堂上,学生可以体验不同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能 够全方位认识到法律不仅包括“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 的法律、当事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同时,通过办理具体 案件,学生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还进一步了解了 社会,并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和 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从根本上改变了 教育的模式,其教学效果要丰富的多。
5、独特的评价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生评估教师 的教学水平和教师对学生的考试作为教学效果评估的标准, “诊所式法律教育”则以代理案件的成功率作为评估的方式, 此种评估方式十分直接、有效。“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课程结束时没有考试,它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 学习成果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同样适用于对诊所 教师工作的评价。在这种评价模式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 要性远远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学生承办的案件的成败、 得失及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成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当 然,作为教师也要让学生认识到: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 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并非唯一指标。通过办理具体案件是 否得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亦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之构想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自2000年我国引入“诊所法 律教育”后,经过10余年的发展,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 培养了一定数量的综合性法律人才,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 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具体见之于以 下几个方面:
1、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的法学教育 注重对法学知识系统性、抽象性、理论化内容的讲授,而在 实践和应用教学方面则显得不足,诊所法律教育一改传统教 学教师主导讲授的教学模式,将学生定位为教学主体,利于 提高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另外,该种教育模式采用角色模 拟和实际案件代理等方式,使学生直接了解和接触实践。在 角色模拟中,学生通过扮演案件的不同角色,感知不同类型 当事人的心理,学会从多角度观察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真实案件代理则要求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参与诉讼。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学生将独立面对当事人,自行了解案情和获取 证据,设计诉讼方案,准备诉讼文书,参加审理过程,此极 大锻炼了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 目标并非简单的向学生传授法律专业知识,而是通过参与法 律实践、代理案件等活动,培养学生认识法律、理解法律及 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2、明晰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应有地位。“诊所式法 律教育”注重法律职业化培训,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现 行的法学教育需要该种法律教育模式的引入,以解决学生理 论学习与实践应用之间的差距。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它 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我们应在积极借鉴和推 动其在中国的发展的同时,实现其与传统法学教育之间的有 机结合,共同形成科学化的职业教育模式。为此,笔者认为, 从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情况来看,应将“诊所式法律教 育”作为选修课较为恰当。当然,考虑到“诊所式法律教育” 成本的投入和效果,应鼓励学生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同 时增加相应学分,并准许以该课程代替教学实习,促进学生 的实践能力。
3、配备精干的专业教师。由于学生是初学者,法律知 识和社会阅历尚有欠缺,而法律诊所是把个体当事人和弱势 群体的利益作为工作中心,如果离开教师的参与和指导,一 旦出了差错就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诊所式法律 教育”活动应有教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作保障,最好是安排专职教师或专职法律职业人员值班做诊,有事办事, 无事组织学生讨论些实例或虚拟案例,把锻炼学生、为社会 服务与理论总结提高相结合,把案例和法学理论教育相结合, 使学生得到系统的锻炼。同时,教师通过组织集体讨论,可 使学生认识到从事这项工作所需要的知识结构。
4、注意参与对象“度”的把握。凡事在一定的范围内 适用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否则可能会物极必反。“诊所式 法律教育”应在多大的范围内进行,安排多少课时或学分比 较适合,不同年级的学生充当什么角色等问题都需要系统思 考。由于学生在诊所工作中要参与会谈、听证、调解、调查 取证、代理出庭等活动,需要他们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相 应的业务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年级安排方面,一年级 学生一般进行观摩,二年级学生适当跟着做一些案子,三年 级学生积极参与,四年级学生独立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同时, 对优秀的学生作出安排,发挥其带动作用。此既是对当事人 的负责,亦是对学生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负责。另外, 对于学生的选择要考虑其兴趣、志向。只有那些有志于“诊 所式法律教育”,并愿意在法律实践中锻炼自己的学生,才 适合参与其中。
5、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密切配合,为诊所式法律教 育寻求坚实的案源支持。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使学生能 够学到重要的、基本的专业技能,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事实调查能力及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但该种教育模式需要以一定数量的案件为基础。
根据现有的做法,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所代理的案件多为法 律援助案件。因此,这就需要培养院校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 心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寻求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从 而为“诊所式法律教育”获得足够的案源。当然,法律诊所 也可通过自身的努力,建立自己的声誉,从而得到一定的案 源,但其所占比例毕竟不高。“诊所式法律教育”欲获得足 够的案源,尚需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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