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 果为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根本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新课程的基本定位。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作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重 要举措,是建立在党中央对当前国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国内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目标以及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等形势的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为了 培养我国社会未来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公民而提出的,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 家在全社会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政治性是新课程的根本方向和 显著特征,在教学中体现政治性既是落实新课程的要求,也是课程价值实现的重 要途径。
在教学中以体现政治性为价值取向,是指在新课程所有章节的教学中, 都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重要指导思想, 教学的至高宗旨是以此为方向引领学生的思想、观念,并进而引导其行为。这一 方向既要落实在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教学中,也要体现在法律修养的教学中, 要在教学中避免具体地、逐个地讲解法律条文。对于法律修养部分的教学而言, 更重要的是理清法律条文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内涵,要让学生充分认识现代社会 在其构成上的特点是追求自由自主的个体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并存,认识主体、主 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认识遵守法律规范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 的关系。要能使学生形成对于法律的总体认知——法律规范是为了维护人(不仅 是单一的个体,而且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正义而出现的,是为了实 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出现的。因此,它既实现人的需要,又约束人的行为;
它通过 国家的强大力量促使主体在满足和实现自身各方面需要和利益的同时,又不去损 害和妨碍他人、社会、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实现。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行为,都 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交互行为,法律规范主体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保 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具体领域和一门具体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既有体现 政治性的特殊需要,也有其他课程所具有的共同性——科学性。科学性是指就课 程内容体系的各大组成部分而言,“比较充分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 理论成果和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比较充分地反映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 成果”,具有确切性和指导性,是对思想、道德和法律领域问题的规律性的认识 和论述。这种科学性在教育实施的领域还表现在:其一,就社会规范而言,它是 社会生活中较为独特的一个领域;
其二,它可以向学生展示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 领域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标准,并由此鼓励学生在思考这一领域的问题时变得 更为敏感、稳健和理性;
其三,它可以用适当的方法鼓励学生在这一领域进行探 索,不断地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 独立的课程,是“初生之物”,在其全新的逻辑结构和课程体系之下,它既承载了 人才培养的社会主义方向性使命,又要在这一过程中传播知识和信息。因此,它 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又要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 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成果。特别是新的教材体系中出现了一些过去两门 旧课程中不曾出现的新关键词,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荣辱观、国家利益、 公共秩序、法治精神、法 律思维方式等,这些新的核心概念既是承接全书内容 的重要链条,也给我们的解读和教学提供了新视角,也体现了课程内容体系在实 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科学性。可以说,政治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思想道德 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生态”,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学性则是其生命 之源,新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2 社会性 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体系中,不 仅包含了科学的理论和系统的知识,同时还在理论逻辑中凸显了问题意识,把理 论与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践相联系作为实施教学的落脚点。要求“贴近实际、 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新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教学使青年学生逐步确立正确的世 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使他们真正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 要的合格人才,这是一个宏观性的目标,也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体现的社会 性要求,这一社会性要求对于我们实现社会的理想、追求和秩序而言是十分重要 的。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这样一个宏观的社会性要求之上来实施教学的话,理 论的说教就很可能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很可能高高在上而远离学生的实 际需求,就很可能变得空洞而没有说服力,并最终导致学生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言 行不一、知行脱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在利益追求和价值 表现层面都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一大背景下青年学生的思想和实践是非常 丰富的,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自身的需要和追求,在实现这些需要和利益的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行为方式选择,这些需要、追求和选择具有明显的个体 性特征,特别是在社会规范的领域内,事件的发生在更多时候带有个体性的特点, 平凡而丰富的日常生活则是他们作出所有判断和选择的现实基础。因此,教育教 学的实施只有把宏观的目标与受教育者的具体生活结合起来,与受教育者的思想 实际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形成教育教学中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才能真正把教学效果落到实处。
要做到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必须把思想、 道德、法律领域社会性的要求转化为青年学生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在这些领域 的社会性要求中包含着许多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性生存 等方面内容的关注。国家的、社会的理想是对个体理想的概括和抽象;
爱国使个 体获得归属感,维护国家利益使个体获得更高层次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
个体价 值的实现以社会为基本的参照体,而社会价值的实现又能更好地实现和发展个 人;
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个体对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遵守中逐步形成,而良好的社会 秩序又是个体发展的先决条件。可以说,教育教学的过程既是通过理论讲授提高 学生认识水平的过程,同时也是让学生不断地接受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过程,而 “行为者的规范行为模式不仅具有一种‘认知情结’,而且还具有一种‘动机情结’, 有了‘动机情结’,才有可能存在符合规范的行为”。因此,我们的理论教育一定要 紧扣学生的现实生活,要了解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 深入学生的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才能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唤起并引导 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规范领域社会性的要求放到社会实践的情境中去体验, 才能形成学生在实践中遵循规范的心理基础,并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
在 教育教学中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需要,增强学生的 学习主动性,从而以积极的姿态去认识、理解、领会、接受社会的要求;
另一方 面可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地分析、评判社会现象与自身的思想实际, 立足高远,明辨是非,分清真伪,从而成为规范领域社会性要求的主动服从者和 实践者。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切实考虑学生的个体性需求,把塑造个体的德性、 增强个体的全面修养和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结合起来,克服单纯地强调社会性或个 体性需求的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形成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结合的 价值取向。以学生为本,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既体现了教育中的人文关怀,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 核心追求。
3 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 律基础”课程的内容体系有三大组成部分,即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 这三大组成部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与伦理 的关联 是一个古老的问题,新教材从社会秩序结构的角度,把这个法哲学、社会哲学中 的问题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们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会规范的层面上让我们重新认识:思想、道德与法律都以社会为其发生的基础,它们在内容上 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 相成,共同立足于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基础之上,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 要素;
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综合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 法律素质,来形成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会秩序。
人类历史的发展表 明,在没有社会共同生活的地方,社会规范只有观念上的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 性;
而只要有社会共同生活的领域,就需要规范和秩序的存在。在现代社会,自 由、自主的个人行为若离开一定规范的制约就会导致混乱,就像市场的自主运行 若离开了政府的有效干预和调控就会产生无序一样,现代社会的秩序是由思想道 德和法律规范共同支撑的。法律意味着和平的秩序,而和平又恰是道德的重要戒 律之一,形成对现代社会生活的这一理解和认识,也是思想修养的重要体现。对 青年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并不是社会主义中国所特有的现象,西方国 家的公民教育也把社会规范意识的形成作为基本目标,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展开维 护各自价值追求所需要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领域的教育。当然,一个国家和社会究 竟需要哪些规范,以及它们之间怎样结合与统一,这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这 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构造和性格。
当我们站在社会规范的确立、传播和践 行的角度来实施新课程的教学时,我们发现,其内容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是内在 地融为一体的。也就是说,整个教学过程可以由一个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统领, 做到在教学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在教学培养目标上把思想道 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的增强相结合、把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提高相结合。对 青年学生提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要求,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等各领域及其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在行为评价标准上的反映。一方面,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道德等的要求是健全法律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思想基础, 也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及法的意义与功能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另一方 面,社会主义法的各项制度在制定与形成过程中既融合了思想道德领域对公民的 要求,也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和肯定了我们所提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道德观的正当性,法律是更为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的社会规范。
从社会规范 的层面上来看社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融合,体现的是在建设目标上追 求人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的统一,前者更关注人的思想动机,后者更关注人的 行为结果,而内在的思想动机又是影响外在的行为结果的重要主观因素。以我国 《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例,对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确定 需要考量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 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有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尺度。而且,许多违法行为都可以从思想道德上找到行为的重要根源,一 个在思想道德领域的修养上有重大欠缺的人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而一 个思想道德修养较好的人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可以说,思想道德修 养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加 强又有利于推行和弘扬道德。因此,在新课程的教学中,把以促进个体全方位修 养的形成为内在尺度的价值取向与以促进规范的全方位落实和遵守为外在尺度 的价值取向结合起来,有机地融合三大组成部分的内容,形成思想、道德与法律 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4 以改进教学方法、 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前三大价值取向是笔者从形成 教学理念、把握教学内容的角度出发进行阐述的,在此基础之上,把强大的理论 体系转化为生动的教学实践是高质量地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方 案的根本要求。因此,积极地探索、创新和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使新 课程受到学生的欢迎,是需要我们每个教师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以为,在 教学实践上尝试以下方法,将有益于促进新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探讨“思想 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问题 的缘由 从课程的历史沿革来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在“98方案”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 课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从教材的逻辑结构和体系编排来看,新课程无论在教 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上都有其自身的新定位。新课程并不是旧课程的简单合并,而 是在体系和内容上将两门旧课程融为一体的崭新课程。新课程的这一特点,既需 要我们在理论认识层面不断达到新境界,又需要我们在实践探索层面不断作出新 举措。
但是,从现状来看,在认真落实新方案的同时,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两大 领域与新方案的目标和要求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同步 性与不协调性。一方面,我们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深度融合的教材内 容以及新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在理论认识上把握还不够深透,表现为仅仅把“荣辱 观”、“理想观”、“爱国主义”、“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等内容作为组织课 程的孤立片断来实施教学,缺乏系统的贯穿与连接,我们“合并”了课程,但“融 合”与“一体化”的工作还未到位;
另一方面,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一定 的“分而治之”的倾向,一门课由过去分别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 两位或多位教师来实施教学,以及同一教师根据自身的特长在教学过程中张扬或 偏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某一方面内容等现象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这些都是不同步性与不协调性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 尚未真正深入理解和把握新课程的性质、特点和使命是密切相关的,也即与我们 尚未真正厘清新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应有的价值取向是密切相关的。这些问题的继 续存在,不仅会使新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出现“貌合神离”的倾向,还会贬低新课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进而削弱新课程正在确立和建设中的地位。因此,进 一步探讨和解决这些问题,消除理论认识和教学实践中的偏向,迫切需要我们不 断明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价值取向,这也将成为推进课程发 展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价值”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相关性,是 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及其对主体而言的意义,教育的价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质特性 基础之上的,是教育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所具有的意义。“教育活动就是 一种以人的需要为动力,以掌握社会历史经验为媒介,以培养人为特征而构成的 价值认识、价值选择、价值实现的特殊活动。”追求价值是教育教学活动重要的 驱动力,而且教育教学还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教育教学的 内容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还意味着我们对教育教学活动存在一种价值期待,希望 能藉此实现我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在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的基 础上明确价值取向,就是要在众多的意义中作出符合某种需要的选择,而且这一 选择与取舍的过程是一个比描述、分析、认识客观价值本身更为重要的过程。事 实上,人们关注价值的更重要之处在于我们对事物本身作出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不 断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也就是说,确定教育教学中价值取向的意义在于既能充 分地实现课程本身的静态价值,又能较好地体现和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主体的 价值追求。因此,明确教育教学中的价值取向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教育体系中的其他课程一样,它有自身客观存在 的价值,而课程的教学则承载了实现其客观价值的特定使命。我们可以把其中属 于课程本身价值的部分称之为静态价值,而把在教学过程中实现的价值部分称之 为动态价值,可以说,动态价值的实现是体现其静态价值的重要途径,动态价值 和静态价值一起构成了整门课程的价值系统。因此,如果没有动态的价值追求和 价值实现,没有存在于这一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整个价值系统就会成为没有生命 的东西,课程的真正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三、形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依据 要形成新课程教学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就需要我们 科学地认识新课程的性质、特点和使命,科学认识新课程的任务、目标和追求。
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作为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 思主义理论教育的重要领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承担了帮助大学生确立和坚定理想信念,认识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的 任务。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新课程 的产生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校思想 政治理论课重要性的高度重视。同时,新课程的实施方案和要求还充分体现了党 和国家对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在国际层面 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中,以及在国内层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都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能在思想上、政治上引领大学生的未来发展,由此也体现出我国社 会主义高等教育的本质特征,这些认识和判断是形成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根本 依据。
新课程的根本任务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通 过科学的理论武装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 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 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在青年人的思想、认识、观念逐步成熟和成型的 大学时期,科学的理论武装可以成为青年人的行动指南,可以确保青年人才的发 展方向。科学地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让学生能正确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 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复杂现象,是新课程在理论 教育和人才培养领域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我国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高校培养大批 懂业务、有专长的人才,更需要这些人才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因此, 培养怎样的人才,培养这些人才具有怎样的素质品质,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 的基本要求,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形成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目标,并由此 出发形成一条贯穿教学过程始终的线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既体 现了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一定的继承性,又在课程体系和内 容上体现了许多新理念,形成了许多新安排。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除了保 留一些共同性之外,更要认识和实践差异性。新课程虽然在名称上沿用了旧课程 的关键词,但是在内容上并不是两门旧课程的简单叠加。新课程把社会共同生活 作为青年学生形成思想和理论认识的土壤,以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为 主线,并通过它们之间的结合与统一,勾画了我国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社会秩序的 方向、内涵和样式,也反映了我国社会在秩序领域的基本构造和性格特点。新课 程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的结合、思想 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结合,体现的是培养全面、健康发展的“社会人”、“道德 人”、“法律人”的要求。体现这些特点和要求,是形成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 基本原则。
新课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结构体系和内容安排的同时,也对教育者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人的思想认识不是自发形成的, 而必须是从外部灌输进去的。由此,理论灌输和课堂教学也向来是我们实施理论 教育的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发展而来的,它既在内 容上体现了实践的丰富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逻辑性、思辨性。作为理 论的教育者和传播者,教师需要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理论的深刻内涵,把教学实践 牢固地建立在深厚的理论根基之中;
同时,还要不断地转变教学观念,以人为本, 深入学生,全面掌握和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倾向,把教学视野拓宽到学生 思想实际和生活实践之中。教师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理论优势和特点特长,又要 以理论为纽带把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深入浅出,情理结合,不断探索和创新教学方法,使教学既准确又生动,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学生喜爱的课程, 以质量和效果保证新课程教育教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地推进教 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增强教学实效,是形成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准则。
其一,专题研讨法。新课程内容体系的各个环节之间既有一致的精神相贯穿,又 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容,我们可以以这些相对独立的内容为基础在教学过程中设置 专题。以“爱国主义”的教学为例,“国家利益”是我们在这一领域的教学中首次引 入的概念,我们可以在“做忠诚的爱国者”一节中设置“国家利益”专题,列出“国 家利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家利益的判断依据和分类”以及“国家利益的实现 途径”等专题,在研讨中把教学要求落到实处。通过专题的设置,把现有的理论 结论引向深入的探究,通过分析理论的来龙去脉,让学生站在体系的高度去把握 理论,这样学生就会从内心深处认同理论结论的科学性,理论也才能真正产生物 质的力量。当然,专题的设置需要有所选择,我们可以把那些理论上的热点、难 点、前沿的问题列入研讨的专题,通过分析研讨,使学生体会理论本身的魅力, 如果仅仅把教学作为理论结论传播的环节,不去关注理论上的热点、难点和前沿 问题,理论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和 感染力。
其三,对话教学法。仅仅从知 识传授和理论灌输的角度去理解和落实新课程的教学是狭隘的,教学的过程不仅 是一个传授知识和信息的过程,还是一个与学生共同面对和解决问题并共享知识 和信息的过程,因为“我们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人们独立地思考和更理智地行动, 我们要让所有学生明白,我们不是要把他们强行塞进某一种模子里”。今天的青 年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对许多事物倾注了自身大量的情感,其价值追求是多元 的,这些多元的价值追求与我国社会所倡导的信仰和价值观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定 的冲突,要通过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育去改变这些情感、信仰和价值观,是有 较大难度的,如果直接以社会所倡导的规范去霸权式地压制学生中存在的差异和 分歧,还可能因为学生内心的抵触情绪而使理论教育流于形式。事实上,在笔者 看来,这些价值冲突的存在恰恰可以成为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丰富资源, 教学可以以这些价值冲突为纽带,来寻找使青年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道德上 以及各方面修养上走向成熟的突破口,关键是我们是否能看准问题、抓准问题的 症结所在,并通过适当的方法来教育引导。因此,在“以理服人”之前,教师和学 生之间要有沟通,先要激发学生认识差异和冲突的兴趣,并在相互倾听、相互理 解、共同体验的基础上把问题和探讨引向深入,我们可以把这一过程理解为对话 式的教学过程。对话式教学在德育领域并不是一种新方式,“对话——作为检测 主观知识有限性的试金石——为人类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康庄大道,用于重建我们 自己与他们以及与我们所栖居的世界之间的种种交流、沟通、关系与联系”。课 堂、网络以及校园生活的任何场合都可以成为师生之间展开对话的平台,对话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回归生活、还原实践的过程。我们可以把事先设定的“案例” 和“专题”作为对话的主要内容,通过充分展示价值公理、展示冲突和差异,使学 生逐步形成共识,并由此在思想情感上、对事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能力上不断走 向理性与成熟。当然,对话的运用需要教师既有智慧又有艺术,深厚的理论功底 和知识之间的融会贯通是形成智慧和艺术的基础,在讲解各类社会规范的过程中, 敏锐的洞察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强大的语言感染力,都是形成价值感召力 的重要源泉。其二,案例导入法。在强大的理论逻辑下凸显问题意识,是新课程 内容体系三大组成部分均具有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从现实出发,把生活中的 各种问题转化设计成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引人入胜的案例,把案例分析作为实施 教学内容的切入点,这一过程也是把抽象的理论还原到丰富的实践中并从实践中 提炼和升华理论的过程,我们可以从学生的具体生活来观察、分析他们的思想、 行为的根源及其与规范、理论之间的关系。从学生的生活实践中挖掘的问题和案 例,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真正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并积极地融入到分 析案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去。由于案例的设计是从学生的具体生活出发的,往 往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因此案例分析的过程也为师生之间的交流提供了 新平台,既拉近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也缩短了理论与学生之间的距离,实 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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