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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

来源:春节 时间:2019-11-28 07:47:48 点击: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功。目前 我国司法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 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等到有效破解。因此进一步推进司法体 制改革至关重要。

法治改革是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司法公正 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当公正成为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价值,司法体制改 革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承载更为艰巨的挑战。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中国建 设”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工程,是实现“中国 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法治中 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当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也逐步彰显出其 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推动力。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 措。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最重 要最有效的手段,具有参与社会治理、守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通过公平公正 裁判案件,使社会秩序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导入公正有序的法治轨道;保证 受损秩序得以及时有效修复,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 实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它是中 国共产党执政观念、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国家治理能力是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 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二者是 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二、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总目标给深化司法体制 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新挑战、新要求。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及表现如下:
(一)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化是指违背司法的规律,将法院、法官及 司法判断过程纳入行政体制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之中,按照行政权的方式行驶审判 权,导致司法被行政“格式化”的异化现象。司法行政化的主要表现首先是法院机 关地位的行政化。其次是法官制度的行政化。再次是法院内部运作方式的行政化。

最后是法院审级关系的行政化。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法官、检察官职务单独 序列和分类管理改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对司法行政化色彩浓重问题得到一定解 决,但在推进过程中,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上下联动,党委、政府等强力支 持。

(二)司法地方化。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 中受到地方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正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从而出现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由于各级地 方法院和检察院在人事、财务以及设施等方面受制于党政权力,案件管辖的范围 也取决于行政区划,会使得司法活动不独立。一方面,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不仅 会损害司法机关的信誉,也会使国家秩序碎片化。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司法保障 的不均衡、不统一,使得这种传统的司法体制给司法人员“办案为钱、为钱办案” 插手经济纠纷带来可能。

(三)司法权配置异化。我国司法权配置存在异化现象,具体表现为:
(1)纵向配置上,司法权实行地方与中央分享,使得国家统一的司法权力在行使 过程中往往受到地方的不当干预。同时司法人员与行政机关人员交流任职,还没 有顶层的单独制度设计,在深层次的人力资源配置上还不够合理。(2)横向配置 上,司法权还存在着相互配合运行机制不足的现象。(3)同一职权配置上,上级 与下级司法权运行存在交叉错位、行政色彩浓厚问题。(4)职权结构配置上,司 法权与行政权未有效分离。比如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存在司法行政事务人员与 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岗位交叉混同等。

(四)司法职业化程度低。缺乏科学统一的招录制度。法官、检察官群 体待遇低、压力大、司法权责不清成为职业困境,导致出现间歇性流传的法官、 检察官“离职潮”现象。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主题作出了重大部署和安排。具体而言,主要有六方面。

其一:保障司法独立。一方面,建立、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尽快同步建立起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机制,这不仅是 司法权的国家判断权属性的需要,更是法官、检察官职业中的人权要求所决定的。

其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各机关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 机制;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机制。强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
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对审判过程、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实行严格的监控和考核;
完善法院外部监督,对法官设立质询听证制度。

其三:推进司法职业化。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体 制的建设离不开一支好的队伍。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考虑司法官的待遇和各 种保障问题。完善法律职业准入,严格职前培训;在建立起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 试基础上,也建立法官、检察官履职资格考试与考核机制;建立法官、检察官逐 级遴选制度;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交流机制。通过以上改革措施力争打造 一支高效为民服务的法治工作队伍。

其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疑罪从无、罪刑 法定等司法理念,强化诉讼过程中人权、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 适用、监督,加强对人身自由限制、刑讯逼供等的源头预防,进一步加强发挥律 师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中国迈向法治之路依然漫长。我们期待并相信,经过新一轮的现代化 司法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将更加完善,更加有助于建设独立、公正、 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徐真(1991-),女,汉族,山东东营人,法学研究生,中国 石油大学(华东),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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