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刑讯逼供首先是侦查人员的一种行为,而行为地做出 是受到价值观的影响的。首先,在侦查人员眼中,口供是有价值的;其次,不少 侦查人员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旧的合理胜行为,其本意并非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死 伤,而只是想以此查明真相。再者,对于绝大多数侦查人员而言,他们在审讯的 最初阶段都采取合法方式,当没有产生任何效果时才转而使用较为轻微的不当审 讯方式,而刑讯逼供不过是最后手段。除过侦查人员价值观的层而,刑讯逼供无 疑是一种违法性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意图伤害他人的身体或言语行为,即攻击性 行为。在实践中,我国的刑警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接触社会阴暗而,长期加班、 连续作战再加上身体疾病、心理的疲惫导致他们的心理控制能力下降,激惹性增 高,从而在遇到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时难以控制自己,有时明知刑讯逼供违反社会 规范和人权却仍然实施;再从侦查人员的社会角色来看,不难发现,侦查人员集 多种角色于一身,且各个角色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而这种角色的冲突可 能导致侦查人员的消极被动、效率低下,甚至造成司法不公,不当审讯。综上而 言,因为我国侦查人员的价值观并非短时间内能改变的,同时他们而临的压力和 风险使侦查人员控制攻击性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并且我国侦查人员面临着多重 角色冲突,从而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从证据供需的角度来看,证据供需失衡才是真正触及刑讯逼供的决定性因 素。从本质上说,控方的高证明责任、较短证明时间内的证据高需要与证据的社 会、法律、技术的低供给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才是诱发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证据的社会低供给主要为两个方而,其一是侦查机关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弱,比 如一旦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潜逃,警方也无法查到犯罪嫌疑人的下落,从而使其 长期逍遥法外并可以继续作案。其二为民众对于司法的支持弱化,在现代社会由 于人口流动大及警民关系的弱化,民众对于破案的贡献率越来越小,典型的标志 就是证人数量逐年下降;证据的法律低供给表现在:其一,严峻的刑罚阻}卜了犯罪 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其二,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通过秘密侦查措施获得 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司法实践中只能靠适时地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此类证据 打破其侥幸心理,促使其供述。其三,我国并未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做 出有罪供述的激励机制,在司法层而上只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教育 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但该政策并未法律化,缺乏制度上的保障;证据的技术低 供给表现在侦查技术相对落后、现场勘察收效甚微、审讯技术单一。综上,刑讯 逼供不过是常规证明方法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解决证明不能的一种本能 反应,破解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刑罚制度并调整证据的供需关系。
二、关于刑讯逼供立法的改进 在最新修订的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防治刑讯逼供 问题进行了立法上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基本原则,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这实际是赋予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为他们不被强迫供述、防治刑讯逼供提供了权利 基础。
三项预防施主要是:一、拘留或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刑讯逼供多发生在 看守所外,缩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移送看守所前的间隔能够减少刑讯逼供发生 的空间条件;二、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后,讯问地点限定于看守所内。司法 实践中常发生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情况,刑讯逼供也易发生。
因而对于讯问地点的限定是试图预防看守所外发生的刑讯逼供;三、讯问中的录 音录像制度。新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 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 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该项制度设计,可以体现出立法中规范侦查讯问过程,加 强监督和制约,从而实现防治刑讯逼供的口标。
一项排除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对于刑讯逼供所得口供及其他 证据的排除、针对刑讯逼供所得口供的审查程序、刑讯逼供问题的证明责任。通 过这样一种相对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刑讯逼供所得口供的排除规则,进而剥夺违法所得的利益以抑制1时讯逼供的发生。
综上得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初步形成了刑讯逼供的防治 体系,实现了刑讯逼供立法上的改进。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