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的确定,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健全宪法实施制度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积极响应;是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 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举措;是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 刻变革的具体体现。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明确将12月4 日设立为我国国家宪法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反映人民意愿,使人 民意志国家化的体现;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国家宪法日,坚决维护宪法 法律权威,健全宪法实施制度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积极响应;是增强全社会的宪法 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举措;是国家治理领 域广泛而深刻变革的具体体现。
宪法日是宪法至上良法之治的日子 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地位,保障着人民当家作主,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法律效 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实际上,在2001年,我国就已经开始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颁行日期,12月4日,作为每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但是,笼统的将宪法放在法 制中予以宣传,无法突出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更重要的是,党已经从单纯的 强调法律、制度,认识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法治之基础;在进一步完备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开始构建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实行宪治。显然,“法 制”并不足以呈现这些宪法实施的应有之义。因而,从法制宣传日到宪法日,必 要且必行,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使任何组织、个人都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使任何规范在位阶上都在宪法之下,尤其使党加强和改进领导、执政方 式,带头遵守宪法。
因此,可以在宪法日,对已经开展的立法及其实施评价,以宪法为标 准,集中公开讨论;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所有规范性文件,组织力量予以核查, 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尽力确保法律规范符合宪法精神、反映 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同时,以宪法日为契机,给党及社会各界提出宪法解 释要求、建议的机会,应对人民代表大会会期紧张的实际情况,适应复杂多变的 全面深化改革国情,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 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宪法日是权力被关进制度笼子的日子 在中国目前权力行使尚有一些不合宪治要求的情况下谈依宪治国,首 先要做的就是依宪、依法规制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执政党能否依照宪 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评价一 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有效的重要标准。同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尤 其是法治工作队伍,如果能够带头学宪法、模范守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其本身对普通公民来说就是一种宪法宣传。因而,他们无疑是围绕宪法日各类活 动的重点宣传和规范对象。
目前在我国与人民利害关系最直接、最具体的仍然是行政权,因而, 法治中国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法治政府。经 过多年依法行政的宣传和建设,行政机关已经逐渐适应依法行政。但遇到一些立 法滞后或规定不明的情形时,一些地方会自行授权或行政立法,可能超越宪法体 制及授权。而法治政府应当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 效、守法诚信,要求权力“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这就需要采取把权 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权力清单制度这一根本之策。也就是对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的 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列举,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行政机关要“依单 行权”,防止权力恣意和异化。其本质是政府的权力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 制,尤其是要符合宪法中所包含的人民的意志。
宪法日是人权受尊重和保障的日子 法治理论一般认为,规范和约束权力终归是途径,保障人权才是最终 目的。而且,人权多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与宪法,人们建立政府、制定宪法之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的在现代社会下保障其人权。许多国家的实践中, 往往是先颁行人权法案,进行革命或改革,然后以宪法形式予以确认。因此,宪 法精神及宪法规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理所应当、必不可少的,甚至是用来评价宪 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之一。党早在2004年就领导人民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写入了宪法,如今又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是每个 公民享有权利的根本保证。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 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 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宪法才能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 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因而,强调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最终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 权。如果承认人民是权力的来源,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是在维持和增强权力 的合法性、权威性。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立法部门,一心只考虑经济发展, 受制于狭隘的地方、短期利益,罔顾本地及外来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健康权, 不科学立法;一些行政部门,急于追求政绩,做出非法征收等严重侵害公民基本 权利的行为;一些司法部门,以高效、稳定为由,不能公正司法。当然,必须承 认,很多情况的发生,是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是艰难的价值衡量与取舍。强调加 强宪法实施正是为了给出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形时,所应采取的态度和立场,即:
尊重和保障人权优先。这也是巩固党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实现治理体系与 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依托。
有鉴于此,在宪法日,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将人权白皮书等予以细 化和公开,使其能够成为评价各级政权是否符合法治标准的重要参考,这在我国 日益强调法治作为考察执政能力又一标准的今天意义重大。更为重要的是,应当 围绕宪法日,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寻求人权保障及救济的机会。毕竟,改革开放多 年,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极大增强,以宪法权利为进路的宪法宣传已经不是主要, 人们更加需要的是通畅、有效的人权救济渠道和方式。
宪法日是宪法有权威被信仰的日子 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宪法能够真正良好 实施,将权力关进笼子,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其有效性、正当性自会树立其权威。但同时,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 护、以实际行动的遵守,宪法的权威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这要求在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宪法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使中国宪法及其 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此,可以在宪法日向各重点群体,印制分发充分体 现理性,具有说服力的宪法宣传资料,使人们更加信服;编制各类宪法实施成果 总结的白皮书、年鉴等文字资料,图片、记录片等影音资料,用正面宣传消解前 述各类负面信息曝光带来的不良情绪,树立并巩固人们对宪法及其实施的信心;
开放人大会址等宪法实施重点场所,尤其可以将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 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开向宪法宣誓就职安排在宪法日,并组织参观、旁听,既 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 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遇有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修订、解释或相关计划规划的,可以在宪法 日予以颁行或提前公开,充分说明,引导各界广泛讨论,积极征求、采纳意见。
以民主性、参与度的提高,来提高人们对宪法及相关法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知, 不仅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也有利于之后宪法的实施和遵守,使尊法 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以往,每当提及“宪法日”的设立时,总会有一种质疑其是否能达到预 期效果的反对声音。从一些其他节日功能发挥的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担心也并非 完全没有道理。因此,设立宪法日只是维护宪法地位与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与监 督的开始。究竟能否通过形式、程序及围绕这一天的系列措施与活动,真正实现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国家、 政府、社会及公民的共同努力,让守宪、护宪不只在宪法日当天,而是成为每个 国民每一天的生活方式。
作者:焦洪昌 王放 来源:当代贵州 2014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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