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不论是对现在民法典编纂的社会价值,还是对其基本内容都 不是很了解。实际上,人们对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不了解,主要理论障碍还是在 法学界本身。比如,多年以来,中国社会研究讨论的“依法治国”这个重大话题, 参与的主要是宪法学者、法理学者等。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法学界很多人都认 为,依法治国这个问题与民法无关,尤其是与民法典立法无关。2016年6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起草的说明报告中提到,民法典的 立法是贯彻法治国家原则、完成国家治理的法制建设的基础。这一论述对于民法 典社会功能的解释非常到位,但是,中国法学界很多人并不完全赞同这个看法。
我认为,我们必须从国家治理的基本法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因为依 法治国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是经济发展和民众权利保护的问题,而这些问题 主要是由民法来解决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法治国家建议这一领域取得 的最切实的进步,也是在民事立法领域实现的。在中国法治国家原则下国家治理 的实践证明,民法在完善国家治理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1.民法通则确定的民法作用范围的规定,以及随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 成就证明,民法典不仅是民商法的基本法,而且是改革开放的基本法。1986 年, 中国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关于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规定。实际上,这 一规定划分了公共权力和民事权利发挥作用的两个不同的社会关系空间,从而确 定了中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因此,这个规定也限定了行政权运作的范围,为民众权利保护提供基本的伦理和法理基础。改革开放至今的实践证明,这 个基本范畴的划分,不仅对中国民事权利法制发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而且对中 国整体法制发展发挥了核心作用。从这个基础性理论出发可以看出,中国民法典 制定的伟大意义。
2.民法中建立的一些法律制度对于民商法具有重大价值,对于公共权 力的界定和运用也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比如,民法规定的主体制度,尤其是法 人制度的规定,在公有制企业改革、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这 些制度对于如何限定公共权力的内容及其行事方式,也具有决定性作用。民法是 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则,为中国社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奠定了 基础,民法在这些领域内的作用,不仅限于民商法本身,而且规范了公共权力。
3.民法所建立的社会秩序是国家的基础秩序,民法通过对于民事社会 秩序的调整,至少是在民事领域完成了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为社会公共秩序的 法律调整提供了基本条件。民法建立社会秩序的基本特点是可继承和可复制的, 民法规范社会关系,不仅可以从社会的基本方面,而且可以从社会的每一个细小 的环节做起。这种规范的特有功能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延续。这种建设 性的社会秩序,是中国社会迫切需要的。比如,建设性社会核心特征就是人们可 以开展正常的生产劳动来创造财富,但是,人们愿意创造财富的一个必要的条件, 就是他们依据合法手段取得的财富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继承、可以 延续。中国民法,尤其是物权法解决了这种重大的问题,建立了文明社会所必须 建立的所有权制度,这就扎扎实实地推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民法在建立这一秩 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法律包括宪法都无法替代的。
4.中国当前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法推进中国社 会进步的经验总结,也是人类社会千百万年来所积聚的基本认知的总结。民法能 够在推进中国社会进步方面担当基本法的责任,还因为它具有特有的法律逻辑和 规则,而这些逻辑和规则才真正体现了法律的科学性和法治国家的基本道理。比 如,民法“具体人-具体物-具体权利义务-具体责任”的逻辑,将社会治理者改造社 会的基本思想、建设社会的目标,以及法律追求的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贯彻到社 会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之中,并以此实现社会制度的更新和进步。这是改造社会最 实际的手段。民法的这一功能,也是宪法无法比拟的。
5.多年以来,很多人都认为民法学说体系封闭而保守,难以容纳新知 识新规则。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民法的知识体系和制度,一直都随着社 会的发展而进步。但是,民法典的固有体系只是解决民法的一般问题。除民法典之外,还有很多民商法的特别法,它们是民法这棵大树上生长出来的枝芽,与民 法典一起发挥作用。比如,关于保护劳动的制度就是在劳动法中加以规定的,保 护消费者的制度就是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
简单地说,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和法律 关系的逻辑,完成国家治理的宏伟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所追求的从形式 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制度目标。在分析中国现实的民法研究,尤其是在开展民法典 立法研究时,还应该做扎扎实实的工作。第一,应该加强对于民法固有体系内的 制度研究,解决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这些法律之间体系整合的问题。第二,应该通过现实调查,解决民法现行制度体 系脱离社会现实的问题。第三,应该下大力气解决现行民法立法在改革开放的不 同阶段出台,制度规则前后不一、相互重合、矛盾的问题。第四,研究和解决民 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知识产权法、最高法院的司法 解释的规则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五,要下力气提高民法立法的科学性,提高 民法的可操作性,解决民法典立法技术方面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问题。
作者:孙宪忠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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