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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劳动刑法制度初探|刑罚制度

来源:租赁合同 时间:2019-11-23 07:52:47 点击:

中国建立劳动刑法制度初探

中国建立劳动刑法制度初探 劳动法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此处使用的是广义 劳动法的概念。刑法是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法律,由于刑法的严厉性 及对人权的限制和影响,对于刑法的适用必须谨慎。劳动刑法可能适用的行为是 否达到刑法调整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建立劳动刑法制度的必要性 面对亟待解决的劳动领域刑事犯罪问题,从现存制度出发无法找到出路, 建立劳动刑法制度具备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劳动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加是劳动刑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犯罪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中爆发,劳动犯罪成为近二十年 来全球范围内的一类新型犯罪。现行与劳动有关的犯罪活动,不但量大手段多, 而且范围也宽。从近些年司法机关侦破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来看,主要呈现 出如下特征走势:第一,重大侵犯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增多;第二,侵 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犯罪时有发生;第三,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案件有上升趋势;
第四,犯罪更加隐蔽。因此,建构中国的劳动刑法,并为制度设置和司法实践提 供理论依据,已经是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

(二)刑法应对滞后是劳动刑法形成的法律原因 第一,立法滞后,空白不少。这是我国劳动刑事立法最主要的问题, 刑法典中未设立“劳动犯罪”的专章,没有将“劳动法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加以 保护。

第二,定性不明,归类不清。现在我国刑法中有关侵犯劳动者法益的 犯罪与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触及之罪,分别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章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定罪 混乱的现象。

二、西方劳动刑法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探索所建立的劳动刑法制度,为构建我国劳动刑法 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一)法国的劳动刑法制度 法国现行《刑法典》对侵犯劳动法益的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以附属刑 法模式规定在劳动法律之中。法国在劳动刑法制度建构上所取得的成就有:一方 面,与法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去刑法化”的思想相反,刑罚在法国劳动 法中的分量很重。另一方面,在关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上,《法国劳动法 典》在第4卷中确认了罢工权原则,对于正当的集体维权行动所造成的危害,规 定了刑事免责原则。这体现出劳动刑法对劳动者维权行动宽的一面。

(二)美国的劳动刑法制度 美国的劳动刑法绝大部分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隐含在劳动法律之中。

自20世纪以来,经过长期的修改和完善,美国针对劳动领域有很多立法。在这些 附属刑法规范中,涉及大量侵犯劳动法益犯罪的规定。比如,《美国劳工管理关 系法》第3.2(d)条规定:“凡是蓄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得判处犯有不法行为的罪, 并得课以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而且随着 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迁,美国近年来增强了刑法在劳动领域总体规制的性质,加 强了对劳动歧视行为、非法解雇行为、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保障不力行为等的刑 法规制。

(三)日本的劳动刑法制度 日本有关劳动刑法的规范亦隐含在劳动法律之中。1946年日本首先颁 布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76年修改),规定了集体劳资纠纷的刑法规制。次年 又颁布了《劳动标准法》和《职业安定法》等法律,规定了劳动标准与安全的刑 法保护问题。1949年颁布的《工会法》加强了工会的谈判地位和集体行动权。此 后的几十年间,日本又相继颁布了一些劳动基本法律,涉及大量侵犯雇员工资待 遇、妨碍稳定就业、雇佣未成年人、非法买卖劳动力、妨害劳动安全、恶化劳动 环境、滥用解雇权等侵犯劳动法益的犯罪行为。

综上,由法国肇始,美国、日本等接踵光大的劳动刑法制度,成为20 世纪刑法现代化的重要制度选择。

三、我国建立劳动刑法制度的模式选择 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已经逐渐开放出了劳动刑法之中国建构的空间和路向,即以相对强制性规范引领刑法进步, 采用以附属刑法为主的立法模式。

(一)规范形态的定位:以相对强制性规范引领刑法进步 相对强制规范实际上是强制性规范与自治性规范的融合。从理论上说, 相对强制性规范可表述为一种刑法规范,它由劳动刑法所规定,如果不这样做, 会根据不同群体的行为选择而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代劳动刑法 对劳工保护之特别强调,因此在强行法被违反时,仍需视其结果是否对劳工有利 而定其效果,如果对劳工不利时,当然无效;对劳工有利者,则为有效。

在相对强制性规范之下,劳动刑法的罪刑关系应是一种“二元背反” 罪刑结构安排,即对雇佣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加重处罚,而对劳动者为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集体行动予以有限制的非犯罪化处理。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采用以附属刑法为主的立法模式 如前所述,西方国家多采取附属刑法为主的立法模式,而这正是我国 劳动刑法的立法模式之应有选择。正如陈步雷教授所总结的,“基础刑法涉及社 会生活的常见问题或基本利益,是常见罪名,数量较少;附属刑法则分布于社会 实践的各大领域,在该领域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较灵活地由权威司 法机关予以定罪追究。因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我国劳动刑法的建构, 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这种模式”。① 在全球化和法制现代化的社会环境下,面对劳动法益的刑法保护对原 有传统边界的超越、刑法规范的扩充与蔓延、新的侵犯劳动法益的犯罪形态的产 生与出现及其严重危害性与扩大化倾向、劳动刑法及其认同的理性化与实质化趋 向等法律现象的挑战,刑法学要科学而理性地做出回应,就需要一种完整、深刻 又富有制度实践性的劳动刑法学作为支撑和保证。本文只是简单的探讨了劳动刑 法制度的基本问题,尚只触及皮毛,其中还有更多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

作者:尤运生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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