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李总理提出全面营改增要求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 年3-4月期间,陆续发布了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财税 (2016)47号等多个通知和公告,为营改增工作提供了政策及实际操作方面的支持。
本文从“营改增”的角度出发,对比分析营业税、增值税两种不同税制下,对人力 资源企业所产生的各项影响进行分析。
一、人力资源企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1.税目变化的影响 人力资源企业的经营范围,通常都包括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才培 训、人才招聘、人才租赁、人才测评、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等多项经营活动。
在营业税下,上述不同的经营内容,在税目上没有区分,仅是在开具发票时开具 为不同的内容;在增值税下,则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 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选择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包括人力资源服务、非 学历教育服务、咨询服务、其他经济代理服务等。人力资源企业在增值税下,必 须按照不同的税目开具发票,并进行对应的账务核算,不可混淆。因此,增值税 下,提高了对企业发票行为、会计核算行为的要求。
2.税率变化的影响 在营业税下,人力资源行业适用5%的税率。而在增值税下,首先要 区分企业的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然后再根据不同的税目, 选择对应的税率。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增值税下,根据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 税率,如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差额纳税(简易征收)5%的税率、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适 用差额纳税6%的税率、劳动力外包适用全额征税6%的税率等。人力资源企业与 客户双方,需要根据业务合同的属性,共同确定业务所适用的税目以及所需发票 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3.发票变化的影响 (1)发票开具设备要求的变化 营业税下(以线下开票为例),由于发票打印操作简单,仅需要电脑、 打印机、发票模版即可操作,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安排人员开具发 票。增值税下,开具发票需要发票开具系统支持(如航天信息或者百望金赋增值 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如果需要多人开票,则需要通过对开票端口进行授权, 才能实现发票开具功能。
(2)发票开具形式的变化 营业税下,发票可以在线上或者线下开具(线上线下,指开票时是否 直接与税局开票系统连接),线上开票的数据,直接在税局系统可查询,而线下 开具的发票,则通过定期报送开票数据至税局以便检查。增值税下,发票均需要 通过线上开具,我国已于2015年初上线了金税三期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数据的要 求更为严格。并且在增值税下,企业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分别选择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发票开具量的变化 营业税下,在发票开具额度以内,人力资源企业可以仅开具一张发票, 并在发票中分别列明服务费、代收代付款等多项内容。增值税下,根据财税 (2016)47号文的规定,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对于一般纳 税人通常需要开具两张发票,一是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代收代付款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同客户可能有不同的需求,增值税下,人力资源企业的 发票开具量,将成倍增加,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4)发票开具内容的变化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假如某企业提供服务应收 费金额为106万,在营业税下,发票开具106万元的服务费。而在增值税下,假设 企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发票开具则为100万元的服务费、6万元的增值税,即:
发票总额106万元被拆分为价100万元、税6万元。
(5)发票开具客户需提供资料的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增值税款,对于受票方而言,可以用于抵扣其自 身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因此,为了能够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客户应完整提供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 上述资料若提供有误,将影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认证。
(6)发票法律责任的变化 如上述(5)点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增值税款可以用于销项税款 的抵扣,减少受票企业的税负。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不断发生,为了打击该类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第二 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 罪)至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对涉及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犯罪设定了刑罚措施,其中,最高刑罚为无期徒 刑。因此,刚实行增值税管理的行业,应该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各项管理,以杜绝 违法行为的发生。
4.对企业损益变化的影响 (1)企业营业收入的变化 如上述3.和4.发票开具内容的变化内容所述,在营业税下,发票开具 106万元,人力资源企业确认106万元的营业收入;在增值税下,确认的营业收入 则为100万元。营改增之后,因为适用税种的变化,人力资源企业的营业收入规 模,将有5%~6%左右下降。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变化 接着上述的案例,在营业税下,人力资源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 为:106万元×5.6%=5.936万元(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等);而在增值税下(假设企 业无可抵扣进项税),反映在利润表中的附加税费计算为:6万元×12%=0.72万元。
因为营改增的原因,在企业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将减少5.216万元 (5.936-0.72)。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税负差额需要根据各企业可抵扣进项税取得 情况进行计算,影响不一。
二、人力资源企业“营改增”后需关注内容1.关注税收政策变动情况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政 策出台之后,引起人力资源行业强烈反映,因为根据文件内容解读,人力资源行 业代收代付项目(如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等)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 票,视同销售额,应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整个行业的毛利率仅有1%左右,政策 一旦执行,整个行业将无法生存。
在同行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与税务局逐层反映之后,终于在 2016年4月30日(增值税实行前夕),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4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 等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及,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服务, 可按照扣除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至此,人力资源行业增值税计缴 方式总算是尘埃落定。
另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增值税实行以来,各地税局对于发票开具 的要求未完全统一,如:普通发票中代收代付款项目内容的开具,有要求企业按 照零税率反映税金的,也有要求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出税金并在票面上予以反映 (该部分税金无需缴纳)。企业应结合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所辖税务局的指导意 见予以正确开票。
政策变动对于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应该 陆续会有新的问题出现以及新的政策出台,我们都应该予以重点关注。
2.重视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了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形,人力资源 企业在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当严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金额,以规避因工作 失误致使少缴税款的风险。
三、结论 通过上述“营改增”影响分析,人力资源企业应了解其中的优劣势,并做好对应措施,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继续发展。
作者:郑栋 来源:中国经贸 2016年17期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