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政法委三年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县委政法委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开展“大学法”活动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意见,为了切实开展好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大学法”活动,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大学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学习是解决本领的有效途径。人不学习要落后,要适应新的历史形势,必须学习掌握新的知识与技能。学习掌握了应知应会的知识,才有真正为民服务的本领与能力。
开展“大学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内容,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努力从四个方面取得新的成效:一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用以指导执法实践,真正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二是深化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规范执法行为的自觉性,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是紧密联系执法办案实际,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执法作风;四是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增强职业责任感。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学习,弄清楚学习什么,如何学习等问题,开展普遍性的法律业务学习,努力为构建“和谐xx”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支撑。
二、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开展“大学法”活动作为今年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本院成立“大学法”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其余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大学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张xx为办公室主任。政工部门为抓落实的工作机构,政治处其他人员为工作人员;成立刑检、职侦、综合三个学习小组,分别由副检察长xxx、xx、政治处主任负责学习小组的学习;成立以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为组长、刘xx同志为副组长,xxx、xxx同志为成员的督导组,负责学习活动的考勤考核的督察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干警的学习负全责,是本科室学习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本单位纪律,切实组织好自学和研讨,确保干警人人参与学习,人人通过考试考核。
(二)领导带头,端正学风。党组成员要带头,以身作则,领导既是政策方针的执行者也是业务工作的决策者,要把党组中心组学习与创建学习型组织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在“大学法”活动中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参加听课,带头参加考试;坚持在每月的中心组学习中,用半天学习检察业务知识。努力争当积极学习、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法律的模范。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动全体干警的深入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三)扎实推进,提高效果。开展“大学法”活动,重在收到实实在在的学习成效,检验“大学法”活动成效的客观标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队伍素质的提高。要摒弃过去只重工作不重学习,一提到学习,就以办案忙,任务重,工作多来推诿,坐不住,听不进,认为是形式,走过场的搞法,真正做到坐下来充充电,醒醒脑。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学习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力求从学到会,从会到通、从通到精、从精到专。
三、学习内容和学习形式
(一)学习对象:全体检察干警,重点是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控申、监所等重点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
(二)学习内容: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个核心内容,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学习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备的法律法规,学习检察业务工作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学习执法办案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知识等,具体内容由市院制定,本院各业务部门也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根据要求制定学习篇目。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教育活动培训资料为蓝本,进行深入系统地学习。
集体组织的共同学习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重点业务部门应学习的法律及执法规范
侦查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
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改革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的通知》,对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要求;《重庆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引导取证工作暂行意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流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流程》;《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公诉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查“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标准(试行)》。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红的若干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协查规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安全防范的若干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规则》;《民行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暨诉讼案卷装订规则》;《全市民事行政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抗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暨业务指导办法》;《民事行政抗计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标准》;《民事行政抗诉暨再审检察建议标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时限管理办法》。
控告申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关于调整服刑人员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重庆市检察机关检察长接待日批办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处理办法》;《重庆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刑事申诉案件质量标准》;《刑事赔偿案件办案流程》;《刑事赔偿案件质量标准》。
监所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1990]2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在全市各基层公安、检察、法院、国安机关实行“一证通”制度的通知》(渝检会[2005]2号);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渝司发[2003]7号);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监督管理监外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公发[2002]272号);《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看守所活动中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标准(试行)》;《重庆公、检、法、国安关于刑事诉讼活动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重庆市高法、检察院、司法局关于试行部分减刑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关于看安所留所服刑罪犯暂行管理办法》。
司法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综合业务部门重点学习培训内容
办公室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采编报送信息的基本要求;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规定;检察统计报表制度、检察档案管理办法、保密守则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警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处理、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统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检察机关电子机要文件传输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的规定》。
政治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等五个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的通知》和《检察机关后备干部工作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奖励暂行条例》;高检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和《正规化培训实施意见》;《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宣传纪律的规定》。
职务犯罪预防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总则部分、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和其他相关的职务犯罪条款;中发〔2005〕3号《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院办公厅《关于检察机关不宜采取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协议、订立责任状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高检院反贪总局、渎检厅、预防厅《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预防部门相互配合配合,进一步提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的通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王振川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中的第一章通则、第三章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第四章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形式、第五章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方法、第六章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
检察技术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工作程序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格式》和《检验鉴定文书格式目录》;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程序、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规定;检验鉴定、现场勘检、文证审查、技术协助委托受理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和要求;各专业门类鉴定书、检验报告、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的项目内容和填写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系统ip地址、域名规范;《检察信息应用系统规范》;《重庆市检察机关电子机要文件传输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检察机关二级网络的维护与管理,正常运转及安全常识。
纪检监察室重点培训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关于实行“一案三卡”对办案工作进行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领导干部“六个严禁”的要求。
(三)学习方式:以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载体,按照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推进“大学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坚持每周二的分组学习和周五的全院集体学习制度。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本着编辑一本业务书(将以上篇目汇编成册);搭建好一个班子;办理好一个讲坛;上好一堂课;组织好一批宣传稿件;作好准备一次检查验收准备工作;考好一次试;组织一定资金;表彰一批人;搞好一个倡议活动,以增加学习的趣味性,达到应有的效果。
1、参加集中辅导的培训。以市院统一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集中辅导培训为主,从实际出发自行组织培训为辅。按照市院分业务专题、分学习时段制定具体的集中辅导培训计划,市院在二级专线网举办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的专题培训,定期举办法学理论与办案实务等指导性培训的讲座,在“网络课堂”上进行集中学习的辅导,凡所涉部门要人人参与,严格考勤考核。参加集中辅导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要求市院的辅导课全都要听,所涉部门人员不少一人。举行专题讲座,由检察长作为资深检察官讲检察事业创新与发展专题;副检察长讲《反贪污贿赂工作执法规范化》;职侦局教导员讲《反渎职侵权工作执法规范化》专题;副检察长xxx讲《错案剖析》专题;侦查监督科长讲《侦查监督工作执法规范化》专题;公诉科长讲《公诉工作执法规范化》专题;监所检察科长讲《监所检察工作执法规范化》专题;政治处主任讲《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执法规范化专题》;控告申诉科长讲《控告检察工作执法规范化》专题;政治处副主任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专题;纪检组长讲《检察职业纪律》专题;燕xx讲《审讯的艺术》专题;万xx讲《论重大责任事故罪》专题;潘xx讲《刑罚执行检察理论与实践》专题;袁xx讲《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专题;带动和掀起全员参加学习的热潮。
2、结合实际自学。坚持不懈地联系实际自觉学习,形成全员学习的氛围,全体干警养成不走科窜室搞学习,不谈天说地搞学习,把喝酒聊天时间挤出来学习,真正形成“茶能醉人何须酒,书能香我何必花”的学习型组组织的氛围。干警的个人自学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以笔记为准,由督导组来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又将此次学习与参加司法考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全面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按照“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要求,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完成本院要求的学时和个人的学习计划。
3、开展“析案学法”大讨论。把“大学法”与办案实践结合起来,在办案实践中深入学习。对业务上重大疑难案件,只要不涉及保密的,采取以业务科(处)室为单位,检委会委员进行指导对案件进行讨论;本院决定在此项活动中,开展一次案例研讨会、进行一次庭审观摩、举行2次法律文书讲评、搞一次经验交流、进行一次模拟法庭业务技能演练,重点要放在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基础训练上。
4、为了在本院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学习氛围,在“大学法”活动中,开展2次知识竞赛,开展1次岗位练兵竞赛。积极参加市院将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析案学法”征文比赛、法律文书评比、业务办案能手评比、计算机应用技能大比武等竞赛评比活动,提高质量,争取获奖。
5、建立学习阵地,加大学习交流力度。通过本院内网网站,建立学习园地,通报学习进度与学习效果,编撰“大学法”刊物,鼓励撰写理论研讨文章和学习心得体会。
四、活动的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
根据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和县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开展的“大学法”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安排在2006年1月—2月。
本院院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召开干警大会进行动员。各业务科(处)室,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和专项整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组织干警进行认真的讨论,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找准执法思想、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上的差距,有针对性地确定“大学法”的重点学习内容,在2月底前制定出本业务部门开展“大学法”的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全体干警要根据岗位特点和自身知识结构,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学习计划,以保证“大学法”活动的稳步推进。业务部门的学习计划和个人学习计划在2月28日前报政治处备案。
第二阶段:学习培训阶段,时间是在2006年3月—11月。这一阶段是“大学法”活动的主体时间,在学习过程中应灵活抓好“训、学、练、评、考”五个环节的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时间安排在2006年12月。
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本院政治处要认真检查总结一年来开展“大学法”活动的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市院政治部。接受市院对活动的考核验收检查。同时对本院各单位对开展的活动进行等级评定,对本次“大学法”活动中表现突出和成绩优异者作单项奖励,并对照目标考核进行加分或扣分,评优评先。
五、认真搞好“大学法”的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本单位参加“大学法”的宣传工作,拿起手中的笔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大学法”取得的成果,积极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上广泛地进行宣传,积极向政法部门发出“大学法”的倡议书,扩大宣传影响面,一起联动,接受各方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和政治协商会议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宣传,提高我们开展“大学法”的知晓度。
六、制度保障
在本次大学法过程中,为了达到学习效果与目的,严格考试考核和考勤考核。以小考促大考,定时与不定时对业务部门进行抽考,以检验学习效果。加大集中学习与自学的考勤考核的督察力度,政治处、纪检组人员对集中学习跟踪督察,定时与不定时抽查,对于不参加集中听课和不参加集体学习以及本次学习活动安排的活动、不完成规定学习时间与学习篇目的,对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和缺少课时和不完成学时的,走科窜室的,发现一次给予扣发岗位津贴20元;五次以上到十次的每发现一次就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60元;十次以上的,扣发年度三分之一的补助,并将学习和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以增强学习的内动力。保证本次大学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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