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总是以“国籍”为主要标准来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认为国家 主要承担着保障本国人权利的职责。而随着外国人的大量涌入,外国人在居留国 长期居住,同样参与该国的建设和发展,同该国社会的关联越来越密切。于是, 以国籍为标准的二元模式必将发生改变,对不具有居留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权利保 障问题也逐步被人们所认识。事实上,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来,《难 民地位条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均提出本国人与外国人应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 指出任何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都应当享有尊严以及平等且不可转让的权利, 对此予以承认乃是实现平等、自由、正义的基础,各国有义务促进各种人权和基 本自由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
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在理论上讨论基本人权的享有主体、对外国人基本人权 的保障之外,有的国家已经开始在立法中进行尝试。比如对于较为敏感的选举权 与被选举权问题,许多国家已尝试向外国人开放。西班牙1978年就经过制宪会议 激烈的争论而在其新宪法中规定,可以基于对等原则认可外国人在地方自治体中 的选举权;
瑞典于1976年规定,凡连续3年以上进行居民登记的外国人就可获得 地方政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作为我国近邻的日本近年来也就赋予永久居住的 外国人在地方自治体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问题上进行着激烈的争论。而且,促进 对外国人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各种权利的保障,也还是有关国家在新的国内国 际形势下吸引外国人,尤其是具有专业技术等的外国人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能事事均照搬国外的做 法,但是,随着我国不断扩大改革开放并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大量外国人必将进 入我国,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外国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确实是我国必将面对的。能够吸引外国专业人士为我国的建设提供先进的技术和知识的,更多的已不再是比其 他外国人乃至本国人享有更多的“特权”,而是我国法律体制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 外国人享有更完善的权利保护。因此,无论是因应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的趋势, 还是从吸引优秀的外国人才参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看,都必须给予外国人 权利保障问题一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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