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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什么是国际法

来源:转让协议 时间:2019-11-25 07:50:03 点击: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相关合集:国际法论文 相关热搜:国际法国际法学 1.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是毋庸置疑 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这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面临 的共同问题所必需的。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学者们见解各不相同。有学者指出, 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 现而不是剥夺。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 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有学者认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这 也决定了主权行使的限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 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多数 学者赞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全球化带来的许多 重大影响值得细化研究。

2.国际法与国内法 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 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 和谐共生、协调一致。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可以是由个 体规范组成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从方式上讲,国 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不在于国内法 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正义与秩序才是 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学者提出,传统法理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因而国际法不能 以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限制下对缔 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但二战后及联合国成立以来,缔约国在履行国际 法的义务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完全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 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适应性的调整。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问题有许多, 独立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等在监督国际法实施中的影响、国际人权公约给传统法理带来的影响等。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不 能抽象地、无针对性地议论,而要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具体情况和条件 区别论证。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学者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修改宪法或在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缔结条约 程序法等中加入有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使国际条约具有高于一般国 内法的地位,二者并用,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前者。因为在我国批准参加的 国际条约和制定法律的两种议案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并且经同一立法机关审 议进行,二者不会发生矛盾。

有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国内法院直 接适用国际条约不仅将导致国家主权对内职能的削弱,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履行条 约的国际义务。我国应修改原有的国内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其符合我 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即要以执行国内法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 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 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 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 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 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 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 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3.国际法的未来发展与制约因素 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为人类活动开 辟新领域。世界的范围相对地缩小了,人类的关系空前地密切了。科学技术对国 际关系的深刻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的发展上,从而使国际法伴随着科学 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近现代国际法是如此,当代国际法亦然。今天,科学技 术的进步对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为明显,它也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推 动了国际法各个分支的演进。

回顾国际法的演进,我们能够找到许多反映科学技术对国际法规则的 产生和发展有影响的例证。然而,国际法的发展经常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展所带来的 严重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这几乎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例如,发展中国家 和发达国家在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弥 补南北经济发展的鸿沟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学技术本身当然不能为自己制 定规则,人类也同样不能成为科学技术的奴隶。唯一的选择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 进步,不断制定新的国际法规范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

其次,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 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事实证明,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 而国际强权政治会窒息国际法的生机,因为它为国际法划定了一个非常狭窄的天 地。人们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中可以发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一种畸形的从属 性。中世纪和近、现代国际法,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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