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经过莫名其妙的庭审,法庭针对K的指控并未拿出任何证据,也未宣布犯 了什么罪名,却始终坚持认为他是有罪的。尽管法庭没有关押K,但K却整日处于 无形的巨大压力之中,生怕为自己招致更大的麻烦。于是,K开始对自己进行不 断的反省,结果连他自己也不能肯定地回答自己是否有罪。K在艰难的熬过一个 月后,在一个月光皎洁的夜晚,被两个黑衣人带到郊外像狗一样的处死了。
卡夫卡本人在谈到作品《审判》的创作时说道,“在那样的情景假设(最 后的审判)下,人人都是罪孽深重的”。®在作品中,司法主体(即执法者,包括象 征法律权威的法庭)是一支极其腐败、神秘、专断而迂腐的队伍,如:法庭内部 文牍周转、诉讼过程等讳莫如深,盛行暗箱操作和官僚做派;长达九个月写不出 申诉书,却暗通行贿、偷盗之术的律师;等等。而法是一个无所不在、无所不能 的游戏场,百姓就是这个游戏场中的猎物、配角或玩虐的对象。这深刻的反应出 了人们往往受制于法的权威,而这种权威大多数时候又被少数的权贵所掌握。由 于这种权威往往髙髙在上,且具有一定的神秘性,给人们以巨大的恐惧。卡夫卡 在他的日记中这样写道:“有一种对未来的恐惧,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使自己感 到可笑和羞耻的恐惧。” 二、《审判》中适用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的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争论 在作品《审判》中,人人都在追求法,然而只有“乡下人”才要求踏进 法的大门,那么法到底是什么通过主人公K与执法者的不断交涉中,认识到了法 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明文记载而公众知晓的实体法,严肃、公正而神圣;另一种则是神秘的,只能通过亲身体验发现的意志法。显然,在K看来神秘的意志法相 对于明文规定的实体法更加具有威慑力,而前者则无时无刻不遭受着后者的嘲弄。
关于法的神秘性,卡夫卡在作品《审判》中有这样的一段情节:乡下人在长时间 的黑暗环境的等待下,视力已经模糊不清。而从法的大门中源源不断的放射出熠 熠夺目的光芒,然而守门人(执法者)受雇于法,一个比一个有权,残暴地驱档着 要求踏进法的大门的乡下人,一副凌然不可侵犯的样子。®此时,乡下人只能用 世俗的眼光,将法与世俗的法庭相结合。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普通老百姓往往 是法律的牺牲品。因此,人们要服从法律就得先掌握法的“语言”。于是人们逐渐 将对上帝的崇拜转为对语言的信仰。然而,当人们通过“语言”掌握越来越多的知 识的同时,也学会了“质疑”,当法的规定模糊而有失公平时,就会采取无限趋近 合理、公正的解释予以矫正、完善。
通过作品《审判》可以看出,卡夫卡已经彻底摈弃了由少数贵族掌握 并凌驾于其上的具有神秘性和随意性的意志法。在这样的法的调整下,绝大多数 普通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不但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往往容易被法的操控者所侵犯、 吞噬。作品《审判》中主人公K曾经试图用这样的法来为自己辩护,希望洗脱自 己的冤屈,最终被法网所吞噬,并像“狗一样”地被残杀的悲惨结局,不正是最为 恰当的例证吗正如恩格斯在评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时所指出的那样,法的神圣性 在于一少部分人(资产阶级)制定下来规则,而让大部分人来遵守的不可侵犯性。
卡夫卡透过作品《审判》,盼望着有一天法属于人民,有一种严肃的、神圣的、 公正的法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形成一种最接近真理的信仰,而不是传 统法中的那种随意的、被控制了的精神禁锢。
(二)审判方式:罪与非罪的争论 作品《审判》最直接的法学理论内涵,即是对主人公K的无罪审判(法 律审判)。首先,K无缘无故地被某秘密法庭宣布逮捕,但当事人K却并不知道自己 被捕的原因、罪名以及控告者是谁。其次,在当事人K打算竭力通过法律为自己 辩护、洗刷自己冤屈的时候,其所见识的执法者的种种荒诞以及律师、画师、谷 物商等所揭露的法庭的肮脏秘密后,终于意识到法庭的职责就是把无罪的人抓进 来进行莫名其妙的审讯。然后,在法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对K的指控的情况下而 坚信其有罪,K在巨大的压力中逐渐丧失了自己无罪的坚持而开始对自己有罪的 思考。最后,在一个月光皎洁的夜晚被两个黑衣人带到郊外莫名其妙的处死。
K“像狗一样”地死了,但至死也没弄清自己到底犯了什么罪。正如《审判》中乡 下人面对光芒熠熠的法的大门而不得踏进其中,K面对着法却是一个外行而成为被告,由于对法的荒诞不羁的东西无从知晓而逐渐变得恐惧,最终自认为有罪。
对主人公K的有罪审判(道德审判),是作品《审判》的另一个层面的 法律理论内涵。如前所述,主人公K至始至终都没有进人法的大门,就被狗一样 处死。在被法庭宣布有罪后,K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证明自己无罪,其几乎找遍了 所有跟自己案子有关的部门和执法者,却没有丝毫头绪。终于意识到:人人都知 道这个案子,然而没有一个人能说出他到底犯了什么罪^法律为包括他自己在内 的每一个人敞开,却难有几个人能踏门而进。从K的上诉过程中可以看出,K从“国 家法”的角度来说自己是无罪的,然而从“道德法”的层面来说自己则是有罪的。
他认为自己生活在一个罪恶的世界里,自己作为这个世界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 是罪恶世界的一个帮凶,虽然自己饱受其害,但自己也在有意无意的伤害他人。
因此,不但自己有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有罪的。
卡夫卡在他的《笔记》中写道,我们发现自己罪孽深重但与实际罪行 无关。@无论你是否看起来有罪或无罪,最终都将面临着审判。实际上,卡夫卡 的负罪感由来已久,他认为恐惧就是罪恶的标志,而在《致父亲》中写道:“我 在您面前丧失了信心,换来的是一种无穷无尽的负罪感”。在卡夫卡的观念里, 负罪不是一种个别现象,而是每个人都普遍存在的。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陋习弊 病视而不见、置若罔闻,这相当于社会和人性的慢性自杀。
(三)证据规则——“审判之审判” 神秘法庭莫名其妙的宣布逮捕了主人公K,而法庭的执法者是异常腐 败、荒诞的。那么,在K每一个动作都在试图辨明自己无罪的情形下,究竟法庭 是依据什么对获得有罪的判断呢从作品《审判》的情节描述来看,法庭对K有罪 指控的证据是十分模糊的,故K的悲剧结局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在当时社会环 境中,即便是K釆取巫蛊之术而恰好对方死亡,仅凭巫蛊道具就能判K犯有杀人 罪,即使是K自己也认为是自己杀死了别人。®因此,证据本身并不能证明任何 事实,其是否有证明力或是证明力的大小是社会文化共同接受了某种联系,而这 种联系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文化所形成的。也就是说,作品《审判》 中K有罪是在那个社会中人们普遍接受的共同事实,是不需要其他任何额外的客 观物质载体予以证明的。就像神父所说的那样,“不必把他所讲的都当真,只需 要将其看作必然”。主人公试图从法律的角度说明自己无罪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徒 劳,社会共同的“谎言”就是证明其有罪的最好证据。最终,卡夫卡通过法律之门 的故事和神父的话,进一步说明在当时的情形下,只有K的死亡才能让人们相信 他的无辜。三、《审判》中适用法学理论对后世的启示 (一)法律须去神秘性,向普通百姓公布、公开 如上所述,卡夫卡通过作品《审判》对传统的以少数贵族掌控的意志 法进行了彻底否定。而这在以前,统治者大多不向民众公布法律而竭力保持法律 的神秘性,法律的公信力在于民众因对其无知所产生的恐惧和威慑,而使之臣服。
就像作品中所描述的那样,法律之门光芒熠熠,乡下人却终究难以踏门而人,像 主人公那样到死都不知道自己所犯何罪却被认定为有罪。那个时候的法律,是一 少部分人的未加以任何限制的意志和利益。“往往不知谁在什么时候随便说了一 句话”〈5都有可能被作为普通老百姓定罪服刑的依据。因此,无论是成文法,还 是判例法,法律的公信力并不在于其有多么地神秘,而在于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 件以及社会文化的环境中,人们对公正的共同认识。所以,只有将所指定、施行 的法律向普通老百姓公布、公开,甚至是统治阶级采取帮扶的方式让老百姓知道 法律内容,才能使老百姓更好地守法。
(二)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 在作品《审判》中,包括在作者卡夫卡看来,人都是有罪的,而这种 罪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罪,而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罪。正如卡夫卡在他的《笔记》中 描述的那样,“我们罪孽深重,但这与实际上的罪行无关……(最后的)审判是遥遥 无期的,只是处于一个永恒的诉讼过程中”。主人公K无缘无故地被宣布逮捕并 进行审判,又莫名其妙地以“有罪”被处决,但是在法律和证据上并没有说明K的 具体罪名。事实上,法庭逮捕K并对其审判、处决的整个过程并未提出任何合理 的实质证据(而卡夫卡在作品中也似乎可以将K的证据部分进行模糊化处理)的审 判基础就在于有罪推定,即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先推定被追诉人为实际 犯罪人,而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曾经广泛采取的刑法基本原则。
很显然,有罪推定的惯性会使普通民众的自由和权利毫无保留的暴露 在公权力机关的支配下,随时具有被侵害、吞噬的危险。通过作品《审判》中主 人公的悲惨遭遇,反思小说中黑暗的司法环境,其中有罪推定原则可以说是一切 司法恶果的源头,其将证明责任推给相对弱势的被追诉人,直接造成了无证据、 无罪名的情形下,主人公仍然被定罪处决的悲剧。事实上,换一个角度来看待《审 判》中主人公的经历,无罪推定也是作品对刑事追诉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呼吁。而 当前,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三)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的唯一根据 在作品《审判》中,卡夫卡有意地将主人公K定罪的证据进行模糊化 处理,®—方面烘托出K在无任何证据支撑对他的指控的情况下,被判决有罪的 荒诞的艺术效果;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则是卡夫卡通过作品《审判》,表达他对 刑事追诉制度中建立健全证据规则的期望和要求。在卡夫卡看来,一个不健全的 证据规则是司法冤案、司法悲剧的制度源泉,而一个健全的证据规则是司法公正 的制度保障。特别是结合其无罪推定的意识诉求,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经充分、确实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何正确适用 证据规则,一是要求侦査机关强化证据意识,以査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为目的, 大胆假设、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正确对待口供;二是要求公诉机关根据现有 的证据材料,客观指控、公正指控;三是要求审判机关全面、客观审査控辩双方 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认定证据的证明资格及证明力大小,并基于证据证明的 案件事实定案裁判。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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