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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来源:转让合同 时间:2020-01-05 07:51:31 点击:
为加快我县工业化进程,做大做强工业,充分调动工业园区自主理财、自我发展的积极性,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从2009年起,工业园区实行核定收入,支出分担,定额补助,超收奖励,一定四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2、坚持自主理财、增收节支的原则;

3、坚持园区自我发展,做大做强的原则。

二、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工业园区(指良岗工业园、石市工业小区、棠浦宝成鞋业,下同)范围内县本级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进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所有税收。收入按原渠道划转,有税收收入任务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仍然计入各部门(单位)的财政收入统计范围。县本级入园企业完成税收的可用财力部分全额留给工业园区(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用于园区发展。

2、工业园区用地土地出让收入。

3、县财政每年安排1100万元给工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归还体制前工业园区贷(借)款本息。同时,科学规划完善功能,规划好商业区,商业区的土地统一由县国土局挂牌出让,其出让收入留给工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4、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及标准公用经费按2009年人大通过的预算数核定基数拨付。

5、乡镇(场)引进的工业项目,其产生税收的实际可用财力提取40%给工业园区管委会,用于支付工业园区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按工业园区平均成本计算,由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实行一年一定),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归还后不再提取。

(二)支出范围

1、园区管委会的人员经费及机构运转经费。

2、县直单位在工业园区设立的派驻机构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及机构运转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3、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借(贷)款、融资的还本付息支出。

4、县本级入园企业税收优惠兑现、退税。

5、园区招商引资、安商工作经费支出。

6、园区绿化、路灯、环卫等各项管护支出。

7、园区事权范围内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财政结算

县财政按照园区收入范围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计算园区可用财力,并按月核拨给园区,由园区安排使用,年终办理决算。

四、配套措施

1、收入征管。园区范围内的税收收入除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契税所统一征管外,其他各项收入均由园区财税机关负责征管,并缴入县级国库。

2、预算编制。园区根据划分的收支范围,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财政预算,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组织执行。

3、预算执行。园区要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预算,切实强化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确保预算任务的完成。园区财政收支旬、月报,按有关规定报县财政局汇总上报。

4、决算编制。园区要按照上级财政有关决算编制的要求,认真编制财政决算,报县财政审核汇总上报。

五、其他

1、超收奖励参照乡镇(场)2009年财政收入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一定一年)。

2、乡镇(场)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兑现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3、园区财政管理体制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四年不变。2013年起,县财政与园区财政的管理体制另行确定。

4、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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