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带有过多感情色彩观点的影响,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站在法律的层面上看待国 内基层民主与政治的发展是目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1 偏重追求整体次序的政治取向 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有两种偏向的选择:其一,偏重追求主体自由;其二, 偏重追求整体秩序。
自由是社会政治系统中的内在本质特征以及主体性的社会表征。法律常常 把个人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个体自由以主体权利的表现形式表现在法律当中, 由自由向法律权限的形式转变即:自由权,这种方式是维护自由以及法律确认的 最直接的形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就是自由的,它只是保障自由的一种 社会形式。在这一层面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就像重力定律并非为阻止运动的手 段一样,法律也不是压制自由的方式,而是保障人民自由的圣经。我们把自由在 法律层面上的表达形式称为权利,权利是自由这个概念的法律译语。
任一系统中各个环节在系统中的形成规律以及形成顺序称之为秩序。法律 秩序所涉及的要素包括:周围的群体以及社会会不会采用某些组织、团体制定的 规则与行为标准的问题。制定这些规则以及行为准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丰富而又 混乱的人类活动,从而杜绝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的发生。法律秩序之所以有其存 在的价值是因为其主体的秩序需求,他的实现需要主体法律义务的规定。
依照法律的具体要求而正常运行的社会状态即法律秩序。但在法律发展的 进程中,人类曾经不止一次的因为强调个体自由而无视法律秩序,这就是所谓的 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中的任何人都不需要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命令与支配。
对于无政府状态,我们不可否定无政府主义在对抗专制的进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 积极作用。但是,历史的教训警醒人类,无政府状态下的混乱秩序会给人类社会 带来更大的灾难。因此,无政府主义不仅马克思主义者坚决抵制,就连西方大多 数资产阶级学者也认识到无政府状态的危害,坚决反对本国实行无政府状态的管 理模式。无政府主义者崇尚通过消灭国家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来实现不受干扰的 和睦的联合,历史的经验已经验证这无疑是天方夜谭,无论从社会还是个人的角度来看,无政府的混乱对谁都是有害的。所以说,个人自由的发挥一定要限制在 既定的范围之内,努力找到与秩序维护保持一致的契合点。
2 普遍特殊原则结合的混合主义取向 我们把一个国家内绝大多数公民都能够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称为普遍 原则。普遍原则主要由权利的普适性及其适用范围来体现。而特殊原则是指一些 合法的权利在一个国家只有少数公民或群体才能够享有而其他公民享受不到。
对现实政治实践分析可知:强调目标的民主追求和强调过程的民主追求并 不完全一致。即使这样,也必须要保证目标和实现过程中运用的方法一致。这就 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必须保证方法和目的一致性,希望自己能够达到某种目的的 人必须具备用来实现这种目的的相应手段。特别要注意的是,特殊原则中隐藏着 的不平等,但是,随着中国强化主体意识教育的深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实现 公平的诉求愈加强烈,加之中国的民主进程的深入发展和民主范围的不断扩大, 特殊原则下的不平等必将受到各个利益主体的怀疑甚至是抗争,这是民主政治发 展进步的体现。
3 结束语 政治的主体意志靠法律来体现,同时,法律也具有强制的规范性从而保证 社会处于有序而稳定的状态。因此,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要以法律为手段使其实 现规范化和程序化。正如邓小平提倡的,人民民主必须用法律来保障。失去法律 制约的民主是混乱的,是阻碍社会发展的;失去民主的法律是专制的,是不符合社 会历史发展潮流的,所以我们在加强人民民主建设的同时必须用法律来规范民主。
基层民主政治的法制化进程既应该尊重宪法赋予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了解国 家政治的权利,又应该防止由于公民政治参与而导致的社会动荡的出现。目前, 中国的民主政治正朝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这正是得益于我国民主政治与法律 规范的完美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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