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极圈内拥有大片领土的挪威、瑞典、芬兰等国也表态,认为北极的环境保护 事关全人类的大事。121由此,这场“世界尽头的争夺战”彻底浮出北冰洋洋面, 并不断升温。
一时间,国家政府发言人,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专业的学者,军事专 家等等,对有关国家在北极地区的行为给予了种种战略分析或评论,对北极何去 何从提出了若干种模式。在美国最近召开的有关北极的研讨会上,有与会者认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的争夺战中可能不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是力量 而不是国际法将决定这一问题”。111但是,离开了国际法去研究国际热点问题, 会空泛无力,甚至可能出现谬误。笔者在一些有关报道北极的文章中发现有这样 的句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经 济专属区就可适度延伸。131所以,本文拟就有关北冰洋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依 据是什么,这些依据是否在国际法上站得住脚进行分析,以期厘清北极争夺战涉 及到的相关国际法规范。
一、有关国家“抢占”北极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北极地区指北极圈以北的地区,包括北冰洋海域、北冰洋沿岸亚、欧、 北美三洲大陆北部及北冰洋中的许多岛屿。1411S)北极地区岛屿的陆地面积约 800万平方公里,主要有格陵兰岛、加拿大北极群岛、斯瓦尔巴德群岛、法兰士 约瑟夫地群岛、新地岛、北地群岛、新西伯利亚群岛和弗兰格尔群岛等;水域主 要为北冰洋,它是地球上最小的、洋面积约1310万平方公里。北冰洋约有700万 平方公里终年被冰雪覆盖全球变暖后,这个面积缩小了)平均厚度25-4米,夏季也有1.5-3米。北极地区气候寒冷,北冰洋冰盖面积占总面积的2/3左右,其余海 面上分布有自东向西漂流的冰山和浮冰。
北极地区之所以引起北冰洋国家的争夺及全世界的关注,一是自然资 源。北极地区的大陆架上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沿岸地区及沿海岛屿有煤、铁、 磷酸盐、泥炭和有色金属,其海洋生物也相当丰富,有白熊、海象、海豹、鲸、 鲱、鳕等。二是交通航运。飞越北冰洋的航空线是联系亚、欧和北美3块大陆的 捷径。如从莫斯科到纽约,经北冰洋比横跨大西洋缩短了近1000公里的航程。从 东京到伦敦沿北极圈飞行比经莫斯科飞行缩短了近1100公里。在海上航运方面, 北冰洋航线也是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以及俄罗斯欧、亚两部分的最短路线。如从 圣彼得堡到海参崴走北冰洋航线为1.428万公里,走大西洋一地中海一苏伊士运 河一印度洋一太平洋航线的路程为232万公里。三是军事战略价值。所谓的世界 大国都集中在北半球。北极点是至各大国的距离之和最小之点。可以说,控制了 该点就能够对大国进行有效地“瞰制”。所以,不仅美俄重视北极地区,一些后起 的“大国”也是看中了北极的“瞰制”作用而重视它的。这些国家以军事上在北极地 区占有一席之地为“王牌”要挟有关国家,在国际上为己争得更多的利益。151 北冰洋沿岸国美国、加拿大、冰岛、挪威、丹麦(格陵兰岛)、芬兰和 俄罗斯己分占完北极地区周围的陆地泡括岛屿)。16m7^目前,对北极地区的争夺 主要是北冰洋国家对北极海域以及尚未发现岛屿的争夺。不同时期它们提出的理 由是不一样的。
I)以“扇形原则”分占北极地区在20世纪初,有关北冰洋国家就曾提出 扇形原则(ecorpiile)来夺取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加拿大1907年最早提出扇形原 则,声称位于两条国界线(经度线)之间直到北极点的一切土地应属于邻接这些土 地的国家,以此作为加拿大对北极地区岛屿主张领土主权的依据。1926年4月15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决议,单方面宣称:凡位于苏联沿北冰洋海岸, 北极和东经32°4"35至西经168°49"30"之间的所有陆地和岛屿,无论是己经发现的 或将来可能发现的,都是苏联的领土。在苏联时期的地图上,己经将这一地区标 注为本国领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地图上仍然这样标注。这遭到丹麦、芬兰、 挪威和美国的反对。17(P156)这种理论被认为“是没有被普遍接受为领土权利的 坚实根据的”。16(P78)第一,“扇形原则”具有基于邻接原则的任何学说的缺陷;
第二,只要存在对延伸至极点的狭窄条型区的主权主张,这一原则的适用就有点 荒谬;第三,这一原则不能适用于包括公海在内的地区。171(P155) 二)以先占原则取得北极地区领土主权对于俄罗斯2007年8月2日在北冰洋底的插旗行为,加拿大联邦政府外交部长麦凯以这样的语句表达不满:这不 是十五世纪,你不能随便走到一个地方,就插上一面旗子,然后说这就是你的地 盘了。”18这是在否定用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一先占来取得北极地区的 领土主权。
先占(ocupain)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传统国际 法中对于先占有如下要求: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 来占取。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 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 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但是,国际法院1975 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凡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 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土地。”191(P52)第三,主观要件上, 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 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第四,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 占有。1516世纪,国际法确认单纯的发现可以产生对被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但 到1819世纪,发现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产生变化,单纯的发现仅赋予当事国以初步 的权利,即在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内,这种权利“有 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161(P76)被发现者的国家如果未在合理期间 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 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 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这种占有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 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 治权即可。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近代 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广泛存在以先占而取得领土的事实。故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 的领土争端时有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 土主权的无主地己十分罕见,象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然是不属于任 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区域都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国家以先 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北极地区目前没有专门的国际公约,但 以国际公约的方式来创设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权利应是一种合理趋势。
三)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北极地区的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 针对俄罗斯科考队8月2日的插旗行为强调:“俄罗斯此次北极科考的目的不是明 确俄罗斯的主权,而是证明俄罗斯的大陆架向北极延伸,”111是证明北极附近富含石油的大陆架是俄领土的自然延伸。所以俄罗斯是要搜集证据,以证明罗蒙诺 索夫海岭等从地质角度上讲是西伯利亚大陆架的延伸。美国国务卿法律顾问约翰 ■贝林杰对《今日美国报〉)表示,美国可能会提出申请,要求获得阿拉斯加沿岸 地区向北冰洋延伸600海里的大陆架拥有权。由于美国迄今尚未批准〈(眹合国海 洋法公约〉〉美国参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理查德。卢格指出,美国必须立 即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免俄罗斯将蕴藏着丰富资源的地区据为己有。
111可见,今日对北极地区的争夺,借助的是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f所确立的大陆架制度。换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大陆 架制度成为北冰洋国家目前夺取北极地区的法律依据。该制度在公约中是如何规 定的,应该如何实施,以及对北冰洋国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我们要着重研究 的。
二、“北极争夺战”所涉大陆架制度的分析 (一)大陆架的定义分析 一般认为,大陆架的法律概念最初是由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 告》卿1945年《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宣言》)提出来的。
1111(P194)到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时,约有35个国家己经宣布了 自己的大陆架。1121(P223)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成果之一就是通过 了《大陆架公约》。"②而集大成的国际海洋法典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六部分则在发展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基础上对大陆架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是“大陆架定义”,该条共有10款,足见 该定义的复杂性。
1大陆架的一般定义。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 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 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第3款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 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 不包括其底土。”这两款重申了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及其与自然延伸的客观事实的 联系,而且这个延伸必须是陆架、陆坡和路基,即大陆边的延伸。深海海底及其 洋脊不在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范围之内。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一个沿海国,不管其陆 地领土向海洋延伸的地质地理状况如何,都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的200海里 范围的大陆架。2夕卜大陆架的认可。第76条第5款规定,如果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 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其第46、7款规定了沿 海国应采用的划定大陆边外缘的具体方式和限制。这样,就可以使沿海国获取超 出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外的大陆架(这部分以下称之为“外大陆架”)。至于沿海 国是采用纵向标准还是横向标准确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则由沿海国自己选择。
沿海国当然可以取距离领海基线350海里或者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二 者中的较大值作为其大陆架宽度。
3程序上的要求。第76条第9款规定:“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外部界 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 情报妥为公布。”该款实际是确定了信息公开机制,以确保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 织能够知晓该沿海国大陆架的范围。如果沿海国有外大陆架,则除了要履行第9 款的义务外,还要依据第8款向大陆界限委员会提交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 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这就意味着沿海国如果要获得外大陆架,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附上有关外大陆架的的相关水文、地质、海底地形、岛礁、生物及非生物资源分 布等资料,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如果大陆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不能被沿海国接受, 该国必须再次提交划界案。"① 二)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是主权权利而非主权 尽管北冰洋国家在北极地区强调的是本国的主权,但依据国际海洋法 中的大陆架制度产生的是主权权利而非主权,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大陆架制度的产生基础是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但国家领土主权 并非全部延伸到沿海国大陆架上。美国杜鲁门《大陆架公告》认为,毗连其海岸 的大陆架属于美国,美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行使“管辖和控制”在美国之后宣布 大陆架主张的许多国家,对大陆架提出了等同于主权的权利主张。1951年第三届 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大陆架的条款草案,基本体现了美国的观点,把沿海国 的权利限定为“为了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控制和 管辖。”在该草案提交各国征求意见时,这一规定受到许多国家的反对,一些亚 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坚决要求由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国际法委员会1953 年第五届会议修改了条款草案,改为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〇veiegnit)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性质问题再一次引起激烈 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仍然是“主权”和“管辖权”问题。® 会议最后在《大陆架公约》第2条第1款中规定:“沿海国为了勘探和 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77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为了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 行使主权权利。”这实际上是重申了《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可见,国家主权权 利是介于国家主权和国家管辖权之间的。
这种主权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81条的规定,可以概 括为以下几点。
1、沿海国行使权利的目的是勘探和开发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第77条 第1款) 2这种主权权利是一种经济主权权利,即沿海国只对大陆架上全部的 自然资源享有权利,并不涉及政治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固有的权利。
其他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的同意,不得随意侵占。而且沿海国的这种权利并不需 要国家事先发布任何相关的声明或者主张(第77条第2、3款) 3沿海国有权勘探和开发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矿 物资源,主要有煤、铁等。第二种是其他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和天然气固体。第 三种是定居种的生物。其中定居种生物,公约限定为“在可捕阶段在海床上或海 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身区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有移动的生物”(第77条第4 款)所以,在大陆架上的非自然资源,如沉船等,并不属于沿海国。
4这种主权权利只限于大陆架的海床部分,并不包括大陆架上覆水域 和上覆水域的上空(第78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确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制度。如果沿海国宣布了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则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 大陆架上覆水域是属于沿海国管辖下的专属经济区水域,超出专属经济区以外的 大陆架的上覆水域是公海海域。在此应注意,沿海国即使拥有外大陆架,《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赋予沿海国可以把专属经济区延伸到外大陆架的上覆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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