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法学教育的迅速扩张之中,法学教育的问题逐渐显现, 令人堪忧。由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只需要一支粉笔就可以进 行”的认识,法学教育往往停留在传授理论上的法律知识和 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而几乎没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学思维、 司法技巧、职业伦理的教育和训练。这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 职业严重脱离,法学毕业生难以适应实际的法律工作。由此, 针砭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问题,倡导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不绝 于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界和普通民众热议的话题。早在 2001年,因应学者对法学教育困境的关注,中国法学会就成 立了专门的法学教育委员会。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情 况来看,所形成的共识是法学教育应加强法学实践教育,纠 正长期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突出法学素质的 培养。在此背景之下,“诊所法律教育”一经提出便在我国 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上世纪五、六十年 代美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在改革中,耶鲁大学法学院教育 Jerome Prank创建了“法律诊所”(Legal Clinics),法学院学生以“诊所”名义进行的实践活动集中指向为穷人提 供免费法律援助。杜克大学John Brardewell又创设“法律 援助诊所”(Legal Aid Clinic)。[1]在此期间,美国的 法学院普遍兴起“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课 程建设,其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 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 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此后,历经数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一种成熟和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
美国绝大部分的法学院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欧洲、 非洲、亚洲、南美洲等一些国家的法学院中,法律诊所项目 业已开始生根发芽。[2]法律诊所教育进入我国始于2000年 秋,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有七所高校相继开始开设 法律诊所课程。时至今日,诊所法律教育得到了我国众多大 学法学院的认同并发展迅速,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 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员已经有40多所高校成员。诊所法 律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理念,自提出以来备受关注, 在我国取得了良好的开端。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作为一种外 来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开展和普及还存在着诸 多困难,更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去消化和吸收。这显然是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必经的本土化过程,在这一 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诊所法律教育“水土不服”的现象。尤 其,我国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承,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模式源 远流长,影响深远。源于西方的诊所法律教育如何与这些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模式相融合,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在某些地方教育中还存在着制度形同 虚设、形式过于呆板、在实践过程中经常走样或流于形式的 问题;
一些学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由于缺乏支持而难以为继, 等等,这些都暴露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问 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困境 由于种种现实和历史的原因,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 教育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是诊所法律教 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本土化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协调问 题 作为一种外来的西方法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教 育理念、培养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与我国法律教育传统, 乃至大学教育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教 授法”模式,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培养目标高度市场化、 案例教育学占绝对主流、丰富的实习项目与课外活动辅助教 学等显著特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和理论的灌输, 教学方法比较单一,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事实上不仅法 学教育如此,我国古代社会历史悠久的教育思想及实践―― 私塾、家庭教师、八股文、科举制度以及近代以来的西学, 无一例外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形式,教学评价都是以量化 评价为主。这决定了现在大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基本形式,表现为:老师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课堂)上课,教学 活动主要由老师主导,教学内容为事先拟定的教学计划或进 度中的章节;
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准时准点,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更改教学地点等,否则就是教学事故。
而诊所法律教育面对的是现实社会实践和真实的案例,必然 要求采取相当灵活的教学活动,因此难免与传统“计划型” 教育、定时定点授课形式产生冲突。由于诊所法律教育的“不 拘一格”,难以采用传统的节课时量方式计算其教学工作 量;
其教学质量的评估也难以用传统的考试成绩等进行准确 地量化。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广泛 开展。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发展过程中的参与人 员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需要一定符合条件的参与人 员,即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和合格的法学学生。诊所法 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授课方式,需要面对诸如接待当 事人来访、书面咨询、出庭代理和司法文书写作等诸多方面 的事项。这也是一种在现实社会开放环境下进行的授课活动, 角色上,学生与教师是平等的,学生是诊所援助活动的中心, 教师起辅助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丰富的司法实 践经验和临场处理问题能力。因为在诊所援助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情况有时是难以预见的。可见,司法实践经验是开展诊 所法律教育的重要保障,也应当是诊所教学老师的精力所向。但是,目前我国大学教师的评价体系和指标还主要是量化的 科研和获奖情况,迫于现实的压力,实践教学充其量只能成 为大多数教师的“辅业”。诊所法律教育还对参与学生提出 较高的要求。试想一个刚刚跨入法学院大门的新生,抱着一 知半解的法律又何以面对纷繁复杂办案实际,为当事人提供 合理的法律援助。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法学学生学 习的主要是书本上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知识,所欠缺的是 实践经验的洗礼;
即使在案例教学中,此“案例”也并非活 生生的现实“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是为强调某一问题 而加工整理后的产物,是剔除了诸多不相关因素的理想模型, 学生又如何从这些“过于理想”的典型案例中学习实践办案 的能力。而在诊所法律教育发达的英美国家,法学学生的案 例教学与法院的判例法密切相关,学生收集研读的都是法院 以往的真实判例;
并且在美国,法学教育是一种“学士后的” 教育,即对具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实施为期三 年的法学教育。[3]法律诊所通常是针对二、三年级学生或 法学硕士开设。法律诊所中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学生,而是 为他人提供负责法律服务的准法律人。在有些情况下,诊所 学生本身就具备了律师执业条件,也可以像律师一样从事相 关的法律工作。如果法律诊所有出庭的必要,诊所学生必须 提前确认自己是否有资格,各州最高法院学生执业守则对此 均有明确规定。例如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学生执业守则规定, 代理民事案件,法学院二、二年级的学生均可,且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
代理刑事案件,只有二年级 及以上的学生才可以,同样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 为前提。[4]正是有了优秀的比较成熟的诊所学员,诊所法 律教育成为了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相比之下,我国诊 所法律教育存在着参与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其结果是导致 诊所法律教育流于形式。
(三)诊所法律教育难以为续的财力困境 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困局影响了其在我国法学教育中 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比较昂贵的 教育模式,需要投入相当大的经费。这些经费主要包括:诊 所设备费用、办公支出和诊所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的报酬。[5] 相对于传统课堂讲授形式,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无疑需要更 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老师与学生之 间的关系与其说是传统课堂教育形式的师生关系,还不如说 是亲密的师徒关系。一般而言,每一位老师能够且应该指导 的学生数量有限,不可能几十甚至上百学生而只有一两位老 师。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更高的师生比例,也就是需要更多的 师资力量。并且,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 办公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等。这些都需要巨大的经费支持。诊 所法律教育免费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 助,当然不可能通过法律援助获得经济补偿。诊所法律教育 进入我国得益于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开展的比较好的高 校绝大多数也是依赖于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但从2008年起,福特基金会将不再向高校投入用于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 仅提供少量支持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运作的有限资金。
因此,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短缺的问题立即凸现,对我国诊 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认同难题 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备受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但由高 校主办的诊所法律教育尚没有得到社会上足够的肯定,尚没 有形成与之配套的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制度。诊所法律 教育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来看,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援助 密不可分,也正因为此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在美国,诊 所法律教育产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这一运 动在社会中掀起了“接近正义”的浪潮,法律诊所就成为了 广大民众“接近正义”的重要途径。通过身为法学学生也为 民权运动的倡导者――新一代法律人的“法律诊所”活动, 既解决了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也为法学学生提供 了广阔的学习空间。美国的法律诊所从一开始设立的初衷便 侧重于法律救济,免费为那些无能力雇请律师的人代理案件, 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诊所在今后的发展依然秉承 这个理念,大量的人权诊所、移民诊所、妇女权益保障诊所 对促进社会正义贡献了力量。[6]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将法 律教育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强烈的现实感。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一个大展拳脚的舞 台。反观我国司法实践,法律援助主要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 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 供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加之现实的原因,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受到教育部门的广泛关 注,但是我国法学大学生并没有形成类似于美国模式的比较 健全的参与法律援助机制。在我国,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 因,法律诊所覆盖狭窄,案件来源不稳定。诊所设计的法律 专业不多,不能涵盖大部分学科,且重复项目严重,并没有 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从整体上看,法律诊所教育案件来 源的特点是民商事案件多,行政和刑事案件少;
民事案件多, 商事案件少;
人身性民事案件多,财产性民事案件少;
一审 案件多,二审和再审案件少;
本地案件多,异地案件少。” [7]完全由高等学校主导的法律诊所,在实践操作中,难免 会演变成为学校专门锻炼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习基地。
在此理念下,法律诊所势必难以得到政府、公共机构和社会 大众的认可和支持,也影响到法律诊所的可持续发展。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改造反思 从我国目前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而言,主要应当注 意以下几点:
一是临床法学教育的推进应处理协调好与传统法学教 育的关系。传统法学教育因循我国大学文科教育的一般模式, 强调作息规范的课堂讲授法,教学评价则以分数量化为主。这虽然方便教学管理,有利于对学生的客观评价,但并不能 以偏概全,法学教育并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学概念、原则和理 论学说的词藻中,还应该在社会实践中“临床”学习。由此 应在已有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法学教 育的改革,可以借鉴临床医学教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临床 见习和实习制度;
完善教学工作统计与考核制度,更加全面 准确地评价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效果。2010年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也 明确提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 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根据该《通知》, 高等教育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 模式。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 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 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这是国家对高等教育 的要求,也为我国临床法学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临床法学教育应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临床法学教师。
拥有高素质的临床法学教师是实现临床法学教育的先决条 件和基础,教师素质的高低必然影响到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 育思想的贯彻。在临床法学教育中,一方面要强调学生学习 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教师的教学能力同样至关重要,它决 定了学生的学习方向与深度。基于法学实践的复杂性,临床 法学教师应当必备一定深度和广度的法学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相当高的实践教学能力。
三是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
一方面,临床法学教育应努力寻求和构建自身的社会价值。
临床法学教育,除法学素质教育方面的价值,还应当将其与 社会对法律资源的需求结合起来。如前所述,美国是诊所法 律教育的发源地,诊所法律教育正是出于其在为社会弱势群 体提供法律援助中的巨大贡献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在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培养和锻炼了法学学生的社会实 践能力。这显然对于我国临床法学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启 示意义。另一方面,高校临床法学的开展应尽可能地获取政 府,尤其是司法部门的支持。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 助制度,赋予高校临床法学教育在法律援助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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