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 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 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 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 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 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 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 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 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 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 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 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 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 等问题。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 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 适当改变( 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 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 。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 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 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 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 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 二) 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 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 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 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 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 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 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 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 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 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 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 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 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
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 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 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 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 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 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 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 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 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 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 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 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
( 一) 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 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
( 二) 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 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 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
( 三) 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 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 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 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 套用结果。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 还是 另有原因 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 xx 乡村地区发生了xx 案件 xx 地区法治建设不健全又xx 地区法治不健全 xx 地区人们的不知法 应当加强普法教育这样的程式化的推导只是表面上符合逻辑,但缺乏理论 支撑,不能让人信服。当然很多时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层地方( 特别是偏远山区) 可能确实不知法,但这样的面积毕竟很小,不能肆意扩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 本不是不知法这样简单的原因所致的。当违法者与受害人面对可能要受到国家发 的制裁时,就会选择作出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选择乡村规范更有利于 恢复打破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恢复以往的熟人社会。通常这样的选择被看作是 不理性的、越轨的,但是其实是处于他们的理性选择。不是他们不知法,更多的 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因为他们知法才会去平衡去选择,倘若真的不知法, 还会去权衡吗 去选择吗 这时是没有退路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国家法。
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这样观点,认为乡村社会不知法是缺乏依据的。在 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毕竟社会是一个文化表达载体, 不同的地域所表现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文化的存在 是客观的,如果过分追求社会对国家法的认知,无疑是要通过主观的改变去改变 客观存在,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建设不仅要把目光 放在国家法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考虑现实的广大乡村社会内部实际情况,正确 看待乡村规范、正确处理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关系、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文化底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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