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司法公信力不足,公民仍然 不充分信任司法,甚至在案件判决之后,只要未达到其心理预期,即使判决公平、 公正,依然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申诉”,这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学界主要有几种看法,一种是郑成良教授的 “能力说”: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 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1];一种是关玫和 季金华的“综合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 互评价[2],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 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 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 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 司法机关在广大公众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 [3]。无论是“能力说”还是“综 合说”,均体现了一种司法的普遍认同感。司法公信力作为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 十大指标之一,而后者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种量化评估工具,因此提升司法公 信力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冤案错案的不断出现,司法腐败的披露,以及行政机关 多方干预司法活动,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程度偏低。就2015年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 新中心公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显示,全国20个省份平均仅得64.5分。从数 据上看,公众对我国司法状况不太乐观,要实现公民对司法信仰的程度路还很长。
(一)冤假错案损伤司法公信力有人说2013年是中国司法的“错案年”,而2013年以来,“呼格吉勒图 案”、“浙江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安徽于英生案”等等冤错案件被重审, 社会反响极大。尤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案件通过网络急速传播,公众的知晓程 度高、参与度高,甚或案件被不当传播和不真实评论,在社会中形成对司法机关 的不信任心理,司法公信力大大损伤。
(二)司法腐败挫伤司法公信力 腐败是所有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少发达国家都面临的重大问题[4],我 国又是腐败问题相对比较严重的国家。分析腐败泛滥的根源,大抵有两种原因:
一是由于中国经济制度存在颇多的腐败供给源[5],其次对腐败的强烈需求以及 不合理的行政垄断[6]。法官本应是一个高收入的群体,在我国,司法机关纳入 公务员系统,一元化的行政财政收入政策使法官的社会地位不高,在高强度的工 作压力下难免心里不平,极易接受当事人的吃拿卡要。因此,一旦被披露出来, 社会公众便会对司法工作打个问号,司法公信力也随之降低。
(三)行政干预影响司法公信力 十八大以来“法院去行政化”、“司法独立”、“法院权威”等研究课题受 到法学家的青睐,也取得大量的研究成果。为什么法学家对此类问题关注度如此 高涨究其原因,我国行政机关或领导时常插手司法工作,造成司法不公,甚至冤 假错案,司法公信力缺失严重。
三、探寻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方法 当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也日益突出:现行的司法制 度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等等。就司法 层面而言,矛盾的激化就会使司法公信力随之下降。如何化解现行司法体制与当 代社会的冲突就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司法机关内部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如前所述,司法机关内部存在不稳定因素,泛滥、加剧最终导致司法 腐败甚至冤假错案的出现。对此,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司法改革,有利 于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第一,实行政法分离,即法院去行政化,真正实现法院独立审判。第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改革司法机关准 入机制,提升司法系统整体水平。
第三,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第四,改革纠错机制,对案件全面审查,一旦发现错案,立即启动纠 错。
(二)改革司法机关外部,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机关外部行为对司法活动影响也是很大的,诸如行政行为、社会 舆论、财政政策等。针对现行的影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各项制度,大致可以从以 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改革财政政策,实行多元化的工资标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 待遇,防止司法腐败。
第二,为保证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行政机关、领导不能插手司法工 作,更不能发“公函求情”。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群体,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 案件当中。
结语:
我们已经注意到我国司法公信力正在下降,许多专家学者也正在努力 研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法,提出改革意见。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 法治政府建设,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精神吻合。
作者:刘俊 来源:西江文艺 2016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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