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利益作为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和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完善和再发展,而法律作为几千年 来人们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结果,也是在与利益不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 互渗透中而发展和成熟的。
利益是非主动的、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它对法律的影响必然要通过一定 的中间主体来实现,而这一中间主体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都是由形形色色的利益 集团来充当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与利益的关系就是法与利益集团的关 系。
对于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而言,改革开放带来的利益分配方式上的 根本性变革造成了社会利益结构的失横与混乱,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批被赋予合 法化外衣的新型集团,他们也同样力图影响立法以增进自己的利益,虽然他们与传 统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上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但在目的上却是完全一 致的。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现时的立法,并进而影响着正 在进行着的中国法治建设事业。对于利益集团与立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 础剖析我国的现实将有着很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对利益集团的诠释 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发展是利益对人际关系以及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发挥作 用的特性的必然产物。在利益追求过程中,当个人的利益表达遇到困难时,往往希 望借助于集团的力量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表达和表现,于是以代表、反 映个人利益为己任并寻求法律、政治制度保护的利益集团应运而生。
(一)、对利益集团内涵的界定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任何一个集团或者团体都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追求,这是 它们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任何社会中的任何团体和 组织都可以称为利益集团。但本文所要论述的利益集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着一定利益追求的团体,而是经过众多社会学和政治学学者的认真研究并科学界定 之后形成的一个较为严谨的学术研究对象。社会学和政治学把利益集团作为研究 对象始于上个世纪的50代和60年代,开拓者为美国学者。但由利益现象的复杂性 所决定的,对利益集团进行定义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社会科学新辞典》中对 利益集团解释为:它的基本含义是说明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有目的、有计划地影 响政府机构、立法人员或行政管理者的活动,但并不谋求控制政府及有关机构的 社会集团。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手段维护本集团的特定利益,促进本集团利益的发 展,他们不仅宣传自己的利益,而且必要是诉诸或威胁司法机构,以便达到维护和 扩大本集团利益的目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利益集团有如下 阐述: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他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利 益集团分为圈内集团和圈外集团,圈内集团可以定期与政府磋商,并对政府政府政 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积极的作用;圈外集团通常被视为非法,他们为在政治事务中 获得立足之处而奋争。( 从利益集团的以上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1)、利益集团是一个有一定组织 形式的群体。不论规模大小,它都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不论组织的性质是长期性 的还是暂时性的,也不论组织体系是严密的还是松散的,它都有一定的组织,不是 那种完全的乌合之众。(2)、利益集团都有着鲜明的目的性,那就是对集团整体利 益的追求,这是利益集团形成的目的,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意义所在。(3)、利 益集团的核心问题是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方式问题,所以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 对政治活动、立法活动、行政管理活动等施加影响和压力都是维护和扩大其集团 利益的手段和形式,但正是它实现利益的方式使得它区别于一般性的、完全通过 自己的经营性活动来获得利润的营利性组织,而且正是这些方式使它能够对政府 以及其统治秩序保持经常性的适当压力,因此,它才常常又被称为压力集团。(4)、 虽然利益集团时常通过影响政府政策、立法以及政府其他活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目的,但它本身并不以控制政府、掌握权力为目的,这使得它不似政党那样直接将 目标确定在对政治权力的掌握上。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党是利益集团的最高组 织形式并且在很多社会中它是最大的利益集团代表,但对于已经形成严谨理论体 系的政治学学科来说,利益集团与政党是有着严格区分的不同的研究课题。
(二)、现代利益集团产生的条件 从近代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成熟的现代利益集团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垄 断阶段之后才产生和逐步发展的,这得益于以下几个条件的出现: 首先,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了社会利益的分化,在利益分化过程中必然引起利益差异的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这样利益性质相同或近似而且处于同一利益 水平上的人们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结成一定的利益团体的可能性以及实际数量 都在大幅增加,而利益集团数量的增加以及相互竞争的出现必然带来它们自身的 进一步成熟,促使他们探求更加有效的活动方式。而在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之 后,竞争并未消失,反而更加激烈,在社会中的生存更加困难,这更助长利益集团的 产生和分化。
其次,在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重大变 化。在原来的自由经济主义时代,国家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但市场经济后期发展 造成的市场失灵、供需矛盾突出的现象使得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经济活动,国家 的政策导向和立法对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随之带来市场主体的活 动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以 维护和扩大自己利益就成为利益集团的必然选择之一。
再次,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标志着其已经进入成熟时期并进入一个新 的阶段,与经济制度相配套的多元化民主政治体制也趋于稳定和成熟。在这种政 治体制架构下,各种团体和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比较宽松,对政府行为施 加影响的途径也逐渐增多,而利益集团正使利用了这种有利条件才逐步成熟和壮 大起来的。
正是在以上各种条件的催化下,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经济 生活和政治领域中具有着普遍性和有着重要影响力的现象,并成为政治学、社会 学、法学及经济学等各学科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利益集团与立法关系的一般理论 从其本质和目的来看,利益集团以追逐利益为己任,直接参与利益的经营与 瓜分,不愿承认和遵守社会固有的行动规则,只愿意按照利益原则来支配自己的行 动。但是,社会毕竟是一个有着一定组织机构、有着诸多固定化行为模式的有机 体,在其长期发展的历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既复杂而又十分具体的思维和行动的准 则,社会中经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影响和决定着社 会中每个人的行为,维系着这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利 益集团必然受到这些基本准则的制约。但是如果现行制度和规则与他们追求利益 的行为不相吻合甚至成为他们的障碍,则以它们远远强于个人的力量必然不会甘 心于受阻,那么通过施加压力来改变制度从而为以后的发展拓宽空间就成为它们 必然的选择之一。在现代文明社会,法治以公平、公正、稳定等特性压倒历史上曾经产生过 的各种治国方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现有政权对社 会进行统治的主要中介,越来越多的领域被纳入法律的管辖之下,而立法是法治的 第一个关键性步骤,因而利益集团欲在社会中开拓出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大道必然 要对立法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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