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许可和鼓励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衍生的法律援助学生 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也有助于提升法律专业人才 能力。而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实践教育环节缺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进 的背景下,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并能推广的教学方法至关重要,这一任务也显得 尤为紧迫——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为培养高水平、多领域、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奠 定了扎实的基础,将为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内涵及发展现状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 式,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 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促进教学,在“法律诊所” 中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措施。它是 以法律咨询者为病患、以咨询者提出的法律疑问为病症,以法律疑问中包含的法 律关系为病理,以高校教师或兼职律师为医师,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实习医的实践 性教学模式,因模仿医学临床教学而得名“诊所教育”。
在国外,学生参加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一般可以取得学分。传入中国后, 先演变为在高校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而逐步成熟之后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 育,则是建立于课堂教学基础上的课内外实践,可以为法律教学提供第二课堂, 也可以将法律诊所转变为法科学生的实践平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是教学资 源来源于实践,即解决真实的案件并与之同时进行教学-学习活动,诊所式法律 教育的教师往往在司法机关或律师单位中从事兼职工作,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寻 找案件素材,或组建起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受理案件,教师带领学生参与案件办 理的具体工作,根据真实案例为学生布置处置案件的教学和实践任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知识不是来源于书本而是来源于身边正在发生的真人真事。
中国的高等院校在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时就产生了本土化的 理念,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到国内法学教育之过程中,各政法类院校、法律院 系也不约而同地加以扬弃,产生了符合中国国情、解决国内实际问题、实现多方 共赢的新生事物。
最早一批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高校中,西北政法大学从1985 年起就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专注诊所式法律教育近三十年,形成了诊所式 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拥有一套系统化的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以诊所式法律教育 为载体的同时,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西南政法大学作为老牌政法类院校也 一直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校内特色课程的招牌进行学科建设,大力投入资金加 强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教学地点的基础建设,例如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基地、 完善教室课堂接待室等的硬件设施建设,在重庆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 和较好的社会认可度。来自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信息网i的信息显示,截止2015年6 月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已近百所,实际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学校数 量多于统计数字且仍在持续增加。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 总结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结合各政法类院校实例,我们不 难看出由于国情的差异,中国的高等院校在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同时也加以了 适应性的改造,使其更符合中国特色、更贴近中国的司法实践、更适应中国的司 法制度和司法环境。需要指出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愈发突出地具 有以下两大趋势,即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之结合和高校法律援助 社团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之结合。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结合 因现实中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存在现状和发展模式,讨论诊所式法 律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引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概念、介绍高校法律援助 活动。为了获取更多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素材、更务实地开展教学、最大限度 地锻炼和培养学生,许多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建立了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 承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并以之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这些存在于高度院校内或 挂靠在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其性质是或由学校组织、或有教师指导、或为学生 自发,抑或三者兼而有之的学生社团。现实中,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同时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及 学校校方以高校法律院系为依托、以“法律诊所”为平台成立了公益性法律援助学 生组织,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正逐步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与 诊所式法律教育同时存在、同步运行,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其依托的法律援 助机构有紧密关系,“法律诊所”也往往与学生的学习、实践存在密切联系,诊所 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的结合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规律也是最 大的特色。例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法律帮助中心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 供资金支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下设的公益性法律帮助机构,该中心由该 校法学院教师指导,以无偿服务的学生为主体,邀请社会律师志愿参与,本着提 高素质、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社会的宗旨,为社会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二)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结合 也正因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结合,仅在十几年的 时间里,“法律诊所”才能在中国发展成为仅次于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的法律 帮扶途径,看似只是学习知识、直观的感受课本内容、提前了解司法实际中的操 作流程,但这也在潜移默化中融入了司法实践的大格局。
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法律服务不能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及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时,高校中的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就可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和 所学知识弥补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缺位,为接受不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 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而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在对高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 作的审核完结后予以拨付。尽管从全国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办理案件数量及所占总 量的份额看,它不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力军,但因其弥补了政府提供法律服 务之不足、将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援手伸向其他法律援助渠道所不能触及之处,高 校法律援助社团便在法律援助的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因案件来源、案卷资料等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 共享,而往往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并存;高校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 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回报社会、服务社会、 奉献他人的宗旨体现了公益性。诊所式法律教育从理论上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 实践,因此两者就必然会走上协同发展的道路。社会结构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是 现一阶段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政府的职能要求其应当为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提供 政策指引和帮扶;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出发点是为社会大众维权、保障社 会公平正义,因此政府采取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与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结合是必然结果。总体而言,诊所式法律援助融合了学校、社会、政府多方面的力 量,做到实践性、学术性、知识性、公益性四者的有机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被 引入中国已经经历并仍持续进行着本土化特色化的演变。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等院校的影响 我国的实情一定程度上变通了作为“舶来品”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形 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对我国开设该类课程的院校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改良高校法学教育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形成因素既有因盲目扩招增设专 业而教学条件滞后等时代背景,也有思维陈旧、观念保守、闭塞障目带来的对诊 所式法律教育认识上的误区、心理上的排斥和付诸实施上的畏难。而诊所式法律 教育引入了“问诊式”的实践教学模式,学生可以亲身体验、收获知识和技能,来 自学生的诉求和教师的反馈倒逼高校改进与时代相符和可以满足学生需求的法 学教育方法。
如果将“法律诊所”比喻成一家工厂,那么它要生产的产品即是法律服 务,原料来自于提出法律援助求助者的诉求,“法律诊所”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 即在展开初加工,“法律诊所”开展协商、谈判、调解、诉讼活动,可以看成是对 半成品的精细加工,取得法律上最终的结果、完成法律援助活动才是将产品交付 订购者。而就加工环节而言,完全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教师通过个 案分析教授了知识;学生通过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对代理人或辩护人立场的把握 进行带入性实践操作,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索知识、搜集信息、整理分析材 料和真实的对方“过招”、“对抗”,学习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学习自主性大大提高 也了解了应然与实然的差距、理论与实务的不同;学校通过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课 堂、完成了教与学融合的职责。
诊所式法律教育用“对抗辩论”搞拉练,用“模拟法庭”搞演习,以“真 刀真枪”的涉法纠纷避免了空想和空谈式的教学方法,尽可能地提高仿真度、务 实化、实战化。这种教学方法,课堂们不在固定的教室里,教师扮演律师、法官 等不同的角色,学生也不是坐而论道。接待来访的值班室有可能成为课堂、具有 联络关系的检察院司法局可能成为课堂,审判庭更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最直接的课 堂。高校诊所法律援助是一种得益于高校教学改革,实现集科研、教学、服务社 会于一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法律诊所”对社会中特定群体进行救助的新兴的法律援助模式,更成为了一种特有的教学方法。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对比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历史发展规律,分析国内客观情况,新时期 下,法律队伍的建设需要法学教育予以配合,也就需要新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新的 教学方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法学教育只有充分关注法 律职业的发展现状,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才能保证教育的针对性。
法律行业则需要依靠充足的、合格的法律后续人才的培养,才能推动职业化、专 业化进程。ii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课内时间教师对学生的法学实践教育,虽目的在于 通过现实案例完成教学任务、研究社会现象,但因其实质是建立在牢固的理论知 识之上而具有学术性,所以它首先要求参与的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学生具 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其次,教师通过对当事人的“望闻问切”传授诉讼、仲裁、调 解、谈判、协商甚至是察言观色等相关方面的知识或经验,这也就是大部分开设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对这一课程设置门槛——学生具备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 的原因;最后,由于是真实案件的办理,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得失, 因此一项非硬性但极为重要的标准即是要求学生具有责任心和公益心。综合看来, 一个制度完善可以维持运转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就必然会形成一套以 服务实践为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作为法学教育的接受者和法律职业的未来从业者,法学专业学生自发 或在学校组织下参加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参与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其既是参与成 员又是实践者的身份,贯穿于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各项活动中,融入参与者对 法律援助活动的精力和感情投入之中。法学专业学生积极参与纳入政府公共法律 服务的高校法律援助,一则接触了受理案件、办理案件、了解案件的实践经验;
二来丰富了专业知识、提升了法学素养,为未来步入职业后迅速开展工作,缩短 了“培训—教育—上岗”的磨合期;三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公权力号召的鼓 励下、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履行社会使命,不怠于做嗷嗷待 哺的弱势群体,转而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的参与者成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社 会的一份子。
纵观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等院校的影响,这种教育模式培养了法学学 生职业道德及专业技能,深入调动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法律 实务能力、加强了学生对理论性知识的研究和实践配套经验的学习。法学教育应当服务于法律职业,只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保持一致,并积极回应法律职业的 变化,甚至推动法制变动与进步,才能促进法制改革、为法制的发展创造良好条 件。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推广普及 诊所式法律教育带给学生最深切的法律实务体验,带给学生最直观的 职业洗礼,一旦学生进入实际操作环节更会感受到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危机 感,不得不多学、勤学、好学。高校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输送技能扎实、业务 精湛的法律人才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培养专业性、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做了 良好的示范,这一条道路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的要求,应当得到推广和普及。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常态化和正规化 因“法律诊所”参与案件而具有的实务性,其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机构 内部的理性化激励机制、调动内部积极性相当重要。办案结束后,由专门的评审 组织(如法律服务业协会)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估,验收合格后认可认定参 与指导教师的课时量和参与学生的实践学分;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支持、授权法 律援助组织或“法律诊所”所在高校,每年向指导教师和和优秀法律援助办案同学 给予少量的补助和一定的奖励;出于相关诉讼法律对代理人资格的限制,在高校 法律援助组织成员承办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包括开具工作证明、确认身份 证明等认会给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带来必要的便利。“法律诊所”、高校法律援助 机构作为法学教育机构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为基础的服务型、知识型的公 益事业单元,需要充足的活动经费的支持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只有政府的扶持, 相关机构才可能不受到经费问题的制肘,在市场化背景下发挥其最大作用和效率, 只有得到学校的大力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方能有所依靠、长足运转、可持续地 发展下去。
(二)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整合 从高校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公益性目的,高校以法律援助机 构为教学平台、以法律援助案件为教学资源开展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意义更为深远。
基于高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的,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结合的运行模式 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一方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必 须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直接介入以达到训练并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需要大量富于社会责任感的优质法律人力资源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这种相互需求关系 必然产生二者结合的结果。
(下转第147页) (上接第145页)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是教学的工具,更是高校法律援 助的活的灵魂。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共同体的发展 2003年3月17日,北京7所高校签订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协议书”, 成立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首都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的成立意味着将以整体化 模式对外开展法律援助、对内进行实践教学等相关活动,迈出了高校法律援助区 域协同的第一步。
由此看来整合地区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资源将成为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整合资源后利于壮大自身实力、提高影响力, 也利于进行学术交流、信息共享、案件分析,亦可以探索出更好的教学方法和更 佳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了解之基础上、对 各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科学全面的总结分析表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 可以被借鉴以缩短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新兴地区、新开展院校的建设准备期,便于 更快更好的服务教学,服务实践。
一方面,结合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及经验,孕育出了法律诊所的教学形 式,伴随着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深入,出现的法律援助学生组织的形式,说明高 校法律援助活动在不断进化。在高等院校专业人才及其专业知识产能相对过剩可 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时,诊所式法律援助活动应运而生。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致 力于贡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剩余精力和专业知识所学,在社会各界力量的帮助下 将法律援助完成了由自发到自觉的转变,也反作用于自身知识的积累、能力的提 升。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对法律服务的 需求也急剧增大, 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为弱势群体、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 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和法制资源支撑,而目前政府法律援助行为还 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因而以诊所式法律援助的民间法律援助活动 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在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下、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但为我国法学教 育创设了一种新的教学理念,且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能同时弥补法学教育少的缺陷、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更重要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 着法学教育的改革,促进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它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已经被完 全消化,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克服中国本身存在的各地区间的差异而不断地方化, 在各院校缔根发芽、长出枝蔓、生出果实,因其广泛的借鉴意义和重要的推广价 值实现了中国化的普及,更具有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作者:潘嘉斌 来源:智富时代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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