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诉讼概述 宪法诉讼的定义迄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 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诉讼,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因宪法的实施而引 起了纠纷,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诉讼形态的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制度。
[1]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诉讼制度就是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 受侵害时可以寻求法院最终的司法救济,同时法院适用宪法规范用于审理公民宪 法权利受到侵害案件的过程。[2] 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 套程序与制度。[3]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总结出,首先,宪法诉讼是一种寻求救济的手段;
其次,宪法诉讼既是一种宪事纠纷解决机制,也是违宪审查、制裁违宪行为的一 种监督制裁机制;最后,宪法诉讼也是宪法实施与适用的一个过程。对此,笔者 认为,宪法诉讼是指国家的特定审判机关依据宪法,适用司法或者准司法程序来 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监督宪法的实施与适用,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 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
二、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一) 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内涵。
关于价值的定义,笔者借鉴经济学领域和哲学领域的价值定义,认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是指宪法诉讼主体以维护自身权利、寻求受到伤害的救济途 径以及监督权力等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通过宪法诉讼方式付诸于宪法诉讼制度 的客体,即宪法诉讼专门机构,宪法诉讼制度的客体以其存在及作用满足、服务 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关系。
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民主、秩序、法治、人权与程序。
从宪法诉讼制度的对人的意义和对宪法诉讼机制的意义,可分为实体价值与程序 价值,前者主要包括自由、民主、秩序、人权与法治。后者主要是程序正义。
1.宪法诉讼制度的实体价值。
(1)宪法诉讼制度的自由价值。
自由包括以下内涵:第一,自由是人们一种不可剥夺的原始权利;第 二,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第三,认为个人自由应当服从公 共利益或者服从法律的限制。第四,实现多数人的自由的同时,也应到考虑到少 数人的自由。
自由的实现无疑需要对公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使其在自由面前无所 作为或施展余地有限,但自由的满足并不能依赖于对权力的单向限制,还需要对 权利加以保障。宪法诉讼制度就是捍卫自由的最终的制度保障。宪法诉讼制度不 仅充当了权力滥用的“制裁者”,而且还是权利保障的“守夜人”。
宪法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不断拓展了宪法中关于自由范围和内容的 规定,弥补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为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筑起了最后一 道坚固的防线。
(2)新时代的法治价值。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以公民权利保障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公权力为关键点 的国家与社会管理机制、活动方式、秩序状态和动态运行过程。
从精神理念层面看,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至上也是法治的核心, 即强调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正如弥尔顿所言:“法律永远是社 会最高的权威……国王是绝不高于法律的。”[4]法律至上在法治国家里又集中表 现为宪法至上。
从价值取向上看,法治表现为对正义的追求和平等权、自由的保护;从功能上看,法治集中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公民权利 的完善和维护;从现实层面上看,法治强调对滥用权力和违宪、违法行为进行追 究和制裁,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宪法诉讼制度是法治实施的关键。完备的宪法诉讼制度是有效实施与 适用宪法的保障,也是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的重要保障。相反如果没有有 些的宪法实施与适用,宪法将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在实践生活中,根本发 挥不了它应有的实际功能和作用,也很难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宪法发挥不了它的 价值,法治将轮为空谈,权力受不到限制与约束,公民的权利更没法去保护。
宪法诉讼制度的法治价值融会于法治实施过程之中。宪法诉讼制度基 于自身独特机制,通过权力违宪制裁和权利保障运行机制,对公权力实施监督与 制裁,对公民权利的进行保护, 发挥了现实的作用,这一过程就是法治运行的 过程,也是宪法诉讼制度法治价值的表现过程。
(3)人权保障价值。
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了当代国家普遍提倡与认可,而基本人权保障的 最主要的、最终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权保障要真正成为现实,必须仰赖权力的有效运作以及宪法得到有 效的实施与适用。这一动态的运行过程,需要宪法诉讼制度发挥了其人权之保障 的价值及功能。一方面,宪法诉讼制度通过权力的分立制衡和限制权力的滥用, 让权力得到有效的运行。虽然没有直接维护与救济基本人权,但从宏观、抽象意 义上却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与保障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的基 本人权和权利的最终的保障制度。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且穷尽其他途 径救济不济时,公民可通过宪法诉讼机制来维护自身权利。
2.宪法诉讼制度的程序价值。
宪法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制度,程序性价值是其存在的意义和内在 要求,集中表现为程序正义。宪法诉讼制度的程序价值要求:其一,宪法诉讼制 度运行要求程序合法正当。其二,要求程序的公正与结果的一致。
(二)宪法诉讼制度的功能。
宪法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集中体现为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权力制衡。宪法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宪法诉讼审判机构依据宪法,审查公权力的违宪行 为,通过公权力的合宪性判断实现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 的有效制约与制衡,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宪法诉讼制度的另 一个功能就是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通过宪法诉讼机制制裁违宪行为,保障公民 的基本权利,让权力得到规范与限制,让权利得到保护与保障,这样才能让宪法 更具权威性、根本性、秩序性。
三、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 宪法诉讼制度具有民主、自由、法治、程序正当、人权保障等价值及 权利制衡与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等功能,宪法诉讼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 宪法的实施与适用,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 要作用。经过了改革开放之后,当前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 到了提高,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等也得到极大的发展,宪法、各部门 法也相继颁布。我国是实行集中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力的集中是我国 国家制度的重要特点,对集中的权力进行规范与限制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宪 法诉讼制度来对集中的权力进行违宪审查与规范。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宪法 诉讼制度,宪法名义上是我国根本大法,实际上却不能得到具体的实施与适用, 很多时候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违宪行为不能得到制裁,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得不到 实现。当今国际社会宪法诉讼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普通法院的宪法诉讼模式、 专门宪法法院的宪法诉讼模式及复合式的宪诉讼模式。
对此,笔者从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角度出发,以本国国情为出 发点,总结研究国外宪法诉讼制度,特别提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
(一)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应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具有其特 殊性,它所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宪事纠纷,审查的对象是违 宪的权力机关,适用的是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不同于其他诉讼制度。结合我国集 中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应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受它监督,并且独立于行政制度、司法制度。
(二)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应更注重保障人权。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人权保障。宪法诉讼制度在内 容上,应该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
(三)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应坚持法治化建设。法治是当前国际社会认可的主题之一,也是我国努力提倡的,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就包含法治价值。在建 立与运行宪法诉讼制度过程中,不仅要求宪法诉讼制度要合法、合宪,而且要求 宪法诉讼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宪法诉讼制度前景很光明,但道理很曲折,需要党、国家和人们不懈 努力,争取早日建成我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黄财澎(1992-),男,土家族,湖南永顺人,硕士研究生,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中国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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