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不如国内法强,所以部分法院为了地方利益擅自进行违 背该惯例的判决,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警戒,所以实务中不少银行违规操 作,人们对信用证的理解也就众说纷纭。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案例,卖方交付的单 据合格,但货物坏损,按照UCP500的程序,只要单据相符,买方就付款赎单, 然后提取货物之后才发现货物损坏。但我国实践中,银行先把提单交给买方,买 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损坏,于是要求银行拒付。这种实践操作方式虽然表面上合理, 但严格违反了UCP500的规定,部分地方法院做出有利于买方的判决,严重损坏 了中国银行系统在世界的声益。意大利的银行系统在世界的声益不好,就是国为 意大利法律允许法院做出判决,以货物有缺限为由,阻止在单证相符时付款。我 国的牛皮出口企业销往意大利的皮革,因此受到严重损失。
五、信用证中附加 条款的效力信用证中附加条款定义:略(见实物附件1:信用证开证申请单)附 加条款常约定如下内容:如卖方所租船的船籍国必须是某个国家、卖方迟延交付 的罚款等。信用证所约定的附加条件,必须使银行能够从单据中辨认出来,否则 对其无效。例如,附加条款中约定承运船必须是中国船,银行从提单上可以得知。
约定迟延交货的罚款,银行从提单上所记载的日期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日期的差额上可以得知对方迟延交货。因此,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不是可以任意约定的,其所 约定的内容必须使银行仅从单据上便可得知,从合同上得知的无效。例如对方迟 延交货,如果买方修改了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限,银行就会认为提单符合信用证 的要求,即使银行手中有合同,银行也不会按合同审查对方是否迟延交货,而是 按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要求的期限来审查提单所记载的交货期是否迟延,是否可以 扣除违约金。
六、案例探讨 1.烟台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订购阀门一批,合同 约定迟延交付超过60天的,烟台甲公司有权扣除美国乙公司的违约金。结果美国 乙公司迟延交货73天,烟台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扣除违约金。
无权,必须 在信用中填写附加条款,并且该迟延交货必须能够从单据上体现出来,使银行仅 从单据中便可得知,实践中卖方迟延交货,船东签发给他的提单就要相应地迟延 若干天,银行将提单的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相比较,便可得知迟延的天数, 从而扣除违约金。本案中未将违约金作为附加条款,故银行无权扣除。
2.仍是 上案,现在假设银行开立信用证时约定了该附加条款,买方迟延交货,单据不符, 银行可能拒付并导致买方无法提取货物,于是买卖双方商定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 限,买方同意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但双方未修改信用证金额。信用证修改后, 买方在申请付款时,要求银行扣除违约金,可否?银行仍无权扣除违约金,因为 买卖双方与银行商定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限以后,迟签的提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 相符,此时虽然银行知道对方违约,但由于提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银行必 须付款。比较好的 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1对方同意承担违约金时,要求同时修 改信用证金额。2单证不符的情况下,由于中国的银行实践中仍把提单交给买方, 买方可以先提货,然后在付款时引用附加条款,要求扣除违约金。此时信用证并 未修改,银行将迟签的提单与信用证要求的提单签发期限相比较,可以计算对方 迟延天数,进而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3.中国甲公司向比利时乙公司订购货 物,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标准达到M级,并要求对方在出厂时提供甲M级标准合格 证书,甲公司在申请开立信用时未要求对方提供M级合格证书作为议付单据。发 货后,甲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提到货物,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M标准, 并请当地检疫部门出具证明,提交给银行,要求银行拒付。银行可否拒付?不可, 虽然银行知道对方违约的事实,但银行只按单证相符的原则处理,只要对方提供 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就必须付款。本案中,甲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要求 提供M级标准合格证书,尽管在合同中有此约定,但银行不审查合同,也不审查 对方是否实际违约,只审查对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此案即典型的“单 证相符原则”案例,“单证相符”是UCP500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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