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电子公文 纸质公 文 行政行为生效要件 在今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 朱 基总理提出将电子政务确定为2002年信息化工作的重点。至此,我国将从政 府上网向电子政务迈进,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将通过网络实现无纸化办公,政府 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交换信息、下达文件将更加频繁,作为 电子政务活动的必然产物———电子公文,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日益重要的 作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电子公文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公文是否具有行 政法上的合法有效性?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看,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在成立要件与 效力要上有什么不同?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的研究,以就教于同仁。
(一) 行政行为与公文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 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单方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 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①。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②。并非 行政机关的所有公文都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 公文才是行政行为。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用公文来表示的,公文仅是行政行 为的一种意思表示③。
依据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和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 作出的处理决定。④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的公文构成了全部的抽象行政行 为和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各类处理决定书),这也是本文论述的公文范围。
(二)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生效要件比较 行政法学认为,一项行政行为要在现 实中产生效力应当具备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事实 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明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成立或客观存在,它是行政行为 合法有效的前提;
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 判明已成立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对行政行为最低 要求的描述。⑤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1)存在行政主体,即拥有行 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 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 或精神作用。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包括:(1)行政主体无瑕疵⑥,即行政主体 拥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
(2)相对人无瑕疵,即相对人必须具有接受该行政 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合适资格;
(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即关于具体事实的法律 规制必须是可能的、可以确定的、合法的及适当的;
(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 即关于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必须做到意思形成过程无瑕疵,意思决定无瑕疵, 意思表示形式无瑕疵。⑦ 依据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笔者以为,一 份公文要产生行政法上的合法有效性,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简称生效要件):
● 公文作者的身份是行政主体且无瑕疵;
●公文受文者的身份是行政相对人且无瑕 疵;
●公文有明确的行政目的且正当、合法,行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公 文的程序合法;
n bsp;
●公文的信息内容真实;
●公文的形式合法。
本质上, 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一样,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 但因电子公文自身的技术特点,使其在上述某些要件上呈现出一些差异性。笔者 认为,如不正视这些差异,仍然因袭传统的法律法规,将会使电子公文陷入合法 有效性的困境。
1.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作者身份的确认方式不同 电子公文作者 的表示方式与纸质公文不同,这将影响对作为公文作者的行政主体的确认。如果 行政主体不明确,则该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 关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⑧。
纸质公文标识公文作者有两种形式:一是作为文头 或版头,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构成,标识于公文首页上 端;
二是作为署名,在落款处标识发文机关名称或签上机关领导人职务及姓名。
为证实公文作者的合法性、权威性,须用印章或签署,凡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 除会议纪要外均需加盖印章,凡以领导人名义制发的公文均须签署⑨。印章与签 署有两个功能,一是确定签署者身份,二是签署者确认对文件内容已认可。因此, 纸质公文的作者很容易确认,行政主体明确,从而可以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
在 电子环境中,尽管可以设计出与纸质公文格式相同的电子公文模板,有发文机关 标识、落款等,却无法为电子公文盖上传统的印章和亲笔签署。如果缺乏对电子 文件操作权限的控制,公文作者的标识很容易被改动且不留痕迹,或者作者本人 抵赖而无法证明;
即使是由电子系统自动记录文件发送者的信息,这个发送者可 能是文件的作者,也可能是任何建立、转换或传输数据的人、设备或程序.可见, 电子公文作者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这将构成其生效的障碍。
目前,在我国一 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开始采用电子印章。如北京市园林局的远程办公网络, 专门有一个机要人员负责对电子公文进行最终审核,然后输入密码,系统确认其 权限后自动调出后台存储的电子印模,在相应位置盖上“印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提高办案效率,网上对判决书盖章,只需要输入审判员或书记员的法徽号, 并在指纹采集器上“摁下手印”,电脑自动在数据库中查找相关指纹信息,一旦确 认这枚指纹确有权限,即从法院本部终端服务器里调出印模,在判决书上盖上“印 章”,同时附上盖章时间。有些机关实现了领导的电子签署,领导在审核完电子 公文后,输入密码,系统确认权限后,在发文稿纸的相应位置自动添加后台存储 的领导亲笔签名的图像。可见,通过电子签章可以实现与传统的用印、签署类似 的功能。据悉,我国《电子签章条例》已提上议事日程.随着我国电子签章法的 出台,电子签章的效力将得到认可,对电子公文作者身份的确认问题将迎刃而解。
2.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的形成程序不同 电子公文应当既遵循与该行政行为性质 相适应的行政程序,又遵循公文的一般处理程序,才符合程序合法的要求。
从 公文的一般处理程序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了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并对公文的拟制、审核、签发、复核环节作了严格规范。遵照该《办法》,政府 机关都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管理制度,以确保纸质公文严格按程序流转。机关制 发电子公文是否应该遵循与纸质公文相同的处理程序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电 子公文的易变性和网络空间的信息共享性,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电子 公文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传统的公文及其归档管理进行“业务流程重构”,将某些 业务环节提前,某些业务环节合并,以有效地减少重复作业和滞后作业,最大限 度地提高行政效率,并保证电子公文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受到严格的控制。然而, 目前许多政府机关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公文的管理流程基本上是模拟纸质 公文的处理程序来设计,并没有考虑到电子公文自身的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 已颁布的《办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公文,同时又没有出台“国家行政机关电 子公文处理办法”。我国即将颁布的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虽然 对电子文件的管理作了一定的 规范,但主要是从档案管理的要求出发,对电子 文件进行全程控制,较少考虑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并且其约束力不如 行政法律、法规。笔者以为,电子公文管理规范上的缺失,是电子公文程序合法 的障碍之一。
从影响行政行为生效的几个关键环节看,用印与签署是传统纸质 公文的生效标识,前文已述,电子公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代替了传统的签署与印 章,电子签章的效力有待立法;
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公布是生效必不可少的一环, 立法法中规定在国务院或政府公报、在全国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 登,如果通过政府网站、电子公告牌或电子刊物发布电子命令,是否属合法的公 布方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上规定行政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通过计算机邮件系统传递电子公 文是否属于合法的送达方式?目前,我国行政法中对这些关键环节的电子化方式尚无规定,这些均构成了电子公文程序合法的障碍。因此,笔者以为,要消除电 子公文在程序合法上的障碍,应本着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原则,根据电子公文自身 的特点,制订统一的电子公文处理办法,并扩大行政法规中“签署”、“公布”、“送 达”等概念的司法解释,使这些环节的电子化方式具有合法性。
3.电子公文与纸 质公文的真实性状况及其认证方法不同 电子公文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是为了确保 行政主体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决定与其内在的意志的一致性。电子公文的真实性比 纸质公文更易受威胁,更难维护与认证。
从信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看,纸质公 文的信息内容固化于纸张载体上,载体的原始性决定了信息内容的真实性,通过 对字体、字迹、纸张性质、印刷方式、印章、印文等物理特性的鉴定,可以判断 该份公文是否变造、伪造,在法学上已发展了一套专门的物证技术来鉴定纸质公 文的真实性。电子公文的信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不如纸质文件紧密,仅仅保证载 体(磁盘、光盘等)的完好无损并不能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鉴定纸质公文真实 性的一套方法对电子公文来说几乎不起作用。
从公文的传递过程看,纸质公文 的传递渠道有普通邮寄、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文件交换等,除第一种用于传递 无保密要求的公开性、普发性公文以外,其他三种的安全性很高;
电子公文通过 虚拟的网络空间传递,具有信息共享性和易变性,如果没有良好的操作权限控制 和系统安全措施,极易被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并且,电子公文具有系统依赖 性,如果公文作者与受文者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不能互相兼容,电子公文的信 息内容会读不出来或丢失部分信息,影响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正因为此,人们 对电子公文的信息内容是否反映行政主体的真实意图发生疑惑,这将构成电子公 文合法有效性的障碍。尽管维护和认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 只要有技术、管理和法律三者为保障,电子公文的真实性是可以得到维护与认证 的。技术上,对电子公文真实性、完整性的认证技术有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识别 技术与消息认证技术、信息完整性校验技术等。管理上,必须对电子公文从形成、 处理到利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建立对电子公文的操作者进行可靠的身份识别、 权限控制,由系统自动捕获对电子公文真实性、完整性具有重要价值的元数据, 诸如关于文件内容、结构、背景、版本、文件生成环境、存在状态、使用权限等 方面的具体数据 .这一切都离不开电子公文管理规范和标准(如元数据标准)的 制定。法律上,涉及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 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系统国 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和二百 八十七条对破坏计算机及其数据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这些都对电子公文的真实 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完善电子公文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积极研制既先进又经济适用的电子认证技术,使电子公文的真实性能得到 普遍地认可。
4.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的形式不同 公文的形式合法,有两层 含 义:一,指意思表示的形式;
二,指公文的格式合法。
从意思表示的形式看, 纸质公文以文字、图表等人可识别的记录符号直接记录于纸张上以表示作者的意 思,属于书面形式;
电子公文以二进制编码记录于磁盘、光盘等磁性载体上再转 换成人可识别的记录符号显示在屏幕上以表达作者的意思,属于数据电文形式。
对于非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成立的 行政行为,笔者注),这两种形式都可以采用;
对于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 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笔者注),在行政法中规定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能否用电子公文替代纸质公文呢?我国《合同法》第十一 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数据电文形式纳入了书 面形式的范畴中。笔者以为,除非非常特殊的行政行为仍沿用传统的书面形式概 念,对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可以参照合同法的做法,将电子公文纳入书面形式中, 以使电子公文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获得更广阔的空间。
从公文的格式看,作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各类规范性文书,行政法规定必须有规范的体式,即文体与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公文格式的要求,并指出公文中各 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该标准涵盖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显然它们是针对纸质公文制订的。纸质公文的格式固着于载体上,一经形成就固 定不变了,因此又可成为鉴别公文真伪的标志之一。电子公文的格式可分为物理 格式和智能格式,物理格式指信息在载体上的存储位置,主要取决于载体及其状 况,智能格式指公文信息内容的表示形式,主要取决于系统应用软件,两者在计 算机中的处理是相对独立的,且只有在电子公文形成的时候,附着于特定的载体 上才是稳定的,电子公文的格式显然不能成为鉴别其真伪的依据。目前我国各政 府部门使用的OA系统异彩缤纷,数据格式千差万别,同时,OA系统中的公文模 板基本上都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这就造成尽管打印出来的纸质公 文格式相同,然而因数据格式的差异,使不同机关之间的电子公文不能交换与共 享。因此,仅仅考虑电子公文的智能格式模板符合法定的体式是远远不够的,应 该更多地关注电子公文的数据格式是否符合国家(乃至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准 备建立一个能够描述政府部门内部、政府部门之间和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数据交 换和业务处理流程的规范标准,即电子政务规范语言(cngXML).将来,电子公 文的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这一标准,是其能否实现交换与共享的关键,也应成为对 其格式合法性审查的重点。
综上所述,因电子公文的真实作者难以确认,且电子签章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尚未确立,构成其在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上的障碍;
因电 子公文的形成程序、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形式等方面与纸质公文有很大差异,且 我国尚未出台电子公文管理的统一规范、电子公文的真实性认证技术有待发展、 电子化的公布和送达方式有待规范等,构成其在行政行为效力要件上的障碍。
据 笔者了解,有些行政机关的OA系统中产生的电子公文虽然已具有了现实执行力 和约束力,如中联部、北京市园林局,但主要是在本系统内生效,而且在领导签 发等关键环节仍做不到“无纸办公”。电子公文的网上传输仍处于起步阶段,上述 的观点十分不成熟,笔者之所以有勇气将这篇论文呈现给诸位,是希望借此为电 子文件的研究与管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作为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者,了解法律 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电子文件管理具有重要影响的立法,可以提高 对电子文件科学管理的自觉性,为电子文件在法律上占据应有的位置提供有利条 件,同时积极探索电子文件有效管理的方法和电子文件立法上的不足,以促进管 理和立法的不断完善。
注释:
①张世信,周帆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 版社2001年3月。
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第二条。
③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 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 有口头、书面、默示等多种。引自应松年主编《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④同②⑤付士成《论具体 行政行为的成立》,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⑥无瑕疵即健全。出 处同②。
⑦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12月。
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⑨王健主编 《文书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刘家真编著《电子文件管理导 论》。
冯惠玲主编《电子文件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
见 注释③。
徐晓林,杨兰容编著《电子政务导论》,武汉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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