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产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保护。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 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 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 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等有关情况。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得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依法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产品与服务出 现了更多的专业化、复杂化与多样化,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于信息资源与技术水平 的处理存在差异,产生信息优势与信息劣势的分歧。从客观上来讲,由于目前消 费环境的影响,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基本由经营者来提供,双方有可能会存在 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在经济活动当中,信息的隐藏往往带来更大的商机,生 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对于向消费者透露的信息中无法做到全面、客观、真实 与有效。一般认为消费者知情权最早是美国在19世纪60年代提出的,知情权包括 消费安全权、消费咨询权、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与合法申诉的权利等。在1985 年,联合国大会规定,在消费者有希望或需求的前提下,应该让消费者获得足够 的资讯。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
2 经济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属性决定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能够体现经济法对市场 经济的调节和对公民私权的保护。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它既不属于公 法也不属于私法,但它作为国家调节经济运行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又兼具了公 法和私法的属性。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完 善也有着重要意义。2.1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经济氛围,维护市 场经济秩序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处于信息弱势地 位,在没有充分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情况下,与经营者达成交易,对消费者来 说是权利的不被尊重,因此而产生的交易矛盾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主要矛 盾。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弱化二者之间的矛盾, 促进良好交易环境的形成和发展。
2.2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对公民个体劳动权的尊重和保护 社会的财富来源于每个个体对于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市 场经济环境不公平,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形成不公平交易,劳动者不能 将自己的劳动价值公平的交换成商品和服务,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劳动权的实现。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就是保障公民劳动权的顺利实现。通过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可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劳动能力维持和再生长,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生产力和消费力 的实现。确立对经济法上知情权的保护对保障社会个体劳动力权的实现、企业财 富的创造和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3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3.1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 虽然在经济法领域中,我国目前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基本构成了一 个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在法律运行的实践中来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很不到 位。经营者习惯于强势地位,对消费者知情置之不理或者敷衍了事。再者,市场 经济体制不尽完善,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很大空间,虚假宣传,假冒产品等还是 随处可见,给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在法治的运行过程中,大多在形式上对消费 者知情权予以保护但并无配套的法律机制。落实到各个执法部门,更是能推则推, 加之对违法行为的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很难得到真正的保护。如若消费 者选择司法程序维护权利,也面临着诉讼费用过多,诉讼周期过长等高成本问题, 使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3.2 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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