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国宪法实施双轨制的理解 根据相关研究获得结论来看,宪法有着双重性质,不但是一种法律现 象,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政治现象,因此,宪法实施有着两种类型,即政治化实施、 法律化实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来看,宪法是根本规范,必须为国家行为设 定相关限度、界限,其公权力想要具备较高正当性、合法性,则必须严格遵守宪 法的相关规定。当前,宪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政治不是宪法实施的最终目 的,而是宪法诡诞的主要对象。所以,宪法实施必须通过罚款的方式对政治进行 驯化、约束。从政治的角度进行分析来看,宪法规范不是政治的开始点,而是对 政治决定的载体、形式等进行确认,因而宪法实施可以使某种政治目的得以实现, 并且,这个政治目的必须宪法规范更加高级。那么从社会系统理论的概念上来分 析,政治化石是可以看作是“目的程式”,法律化实施可以看作是“条件程式”,即 政治化实施主要是只政治部门,如行政机关、国会等,严格按照职权落实和执行 宪法,以确保某种政治目的能够得到实现,而法律化实施主要是依靠宪法审查对 是不是与宪法规定的条件相符合进行判断。
根据比较宪法的相关研究来看,大部分西方国家都设置有一个专门的 机构来负责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没有设置这种机构的国家非常少,并且,在西方 主流宪法的相关理论中,宪法实施是以法律化为主要方式,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 有着实施宪法的很多优势。虽然大部分是这样,但司法并不是宪法实施的唯一途 径,因为政治部门也在负责宪法实施的一些内容。所以,西方国家在实施宪法时,采用的法律化实施是法律机构负责法律方面的事务,政治化实施是政治部门负责 政治方面的相关问题。
在成文宪法中,中国宪法有着一定特殊性,虽然也具有双重性,但和 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宪法的实施在模式上有着极大差异性,主要是从机构分工上 对其政治化实施、法律化实施进行判断的难度比较大。总之,中国现有的很多法 律机构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律部门,其还是一个政治性的部门,需要发挥一定政 治功能,因而不管是什么法律部门,都必须并且要遵守政治上的很多规定。所以, 在上述情况下,宪法问题方面的研究,在很多时候被看作是对政治问题的研究, 即中国宪法的主要实施方式是政治化实施。
二、中国宪法政治化实施的相关分析 在社会主义宪法这个范畴中,中国宪法的实施模式与苏联宪法的制度 模式是差不多的,并且民企制度设计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总的来说,上述有着批 判性的宪法理论,对宏观上的社会变革比较关注,因而将法律规范看作是社会结 构的很小一个部分。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在看待宪法时, 主要是从法社会学方面着手的,即宪法是政治的一种形式,即充分反映现实权利 情况,从而使宪法在政治权力上的规范功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上述情况下, 中国宪法设计的政治目标条款有很多,如国家的基本路线、根本任务等是在宪法 序言中提出的;
宪法总纲涉及有各种政策性条款,等等。所以,上述形式的宪法, 基本上通过政治化实施来实现的,因而政治目标要比法律规范更高一等,并且, 对法律效力的位阶没有进行区分,即宪法、一般法律是同等重要的。由此可见, 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会长期存在宪法修改的现象,即在不断完善宪法的过程 中,实现某个政治目标,并且,其是中国宪法不断发展的一个惯例。
当前,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有着如下几种特征:首先,执政党的组 织发挥着最主要的引导作用。中国宪法在制定时,需要依靠党的领导、人民群众, 因此,中国共产党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其组织深入各个单位、人民团体等多个 地方。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有着非常强大的能力,可以调动各种资源,从而为 中国宪法政治化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进行政治动员时,宪法实施的主体 涉及非常广泛。中国宪法实施主体有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如果进 行政治动员,其会向着社会化方向发展,进而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阶层、领 域等。再者,政治化实施有着非常廣泛的领域。在中国宪法中,目的性条款有非 常多,范围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即植树造林、民主权利、全民健 身等多种政策都属于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最后,政治化实施的具体方式有通知、会议等。当前,会议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并且,会议的级别与其重要性有 着直接联系,不但能促进中国宪法进一步实施,还能增强民众的宪法意识,从而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更加稳定、健康发展。
三、中国宪法法律化实施的相关分析 通常情况下,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被看作是非常规化的模式,而法 律化实施责备看作是比较常规的治理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法律化实施比较看重 稳定,即对现有宪法秩序进行维护,而其主要类型有两种:
第一是,消极性的。在消极性进行宪法实施的情况下,国家的各种行 为都不可以超出宪法的界限,并且,其设计需要按照相关制度、程序来确定,以 合宪性控制国家行为、法律规范体系等。当前,司法性宪法审查机制是消极性宪 法实施中的典型,在受到传统政治观念、权力分工等多种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中 国司法记过来实施宪法时没有采用宪法审查的方式,也没有进行任何宪法判断, 因而其在一些实践中,也没有被看作是一种与审判有着相关联系的法律规范。所 以,中国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是通过法院来对各种法律规范产生冲突的行为进行 判断,只能在其司法审判领域中产生效力。虽然中国宪法中有如下规定:立法机 关具有消极性合宪性控制功能,但其控制机构始终处于无作为状态,只有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内部发挥着相关效力。所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 构来解释某些宪法条款,是非正式性的、内部式的合宪性控制方式。
第二是,积极性的。各种国家机构都有着实施宪法的基本义务,因此, 中国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有着积极性的实施模式,不排斥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相关 意见,或者是由其他国家来确定更加合适的宪法实施方式,以促进中国宪法更加 完善、规范。总的来说,积极性的实施宪法,会受到消极性实施宪法的约束,在 积极性实施宪法超出相关界限时,消极性实施宪法会立即对其进行纠正,以确保 宪法实施的稳定秩序。所以,根据宪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可知,立法在很多情况下 是对宪法的内容进行具体体现,其形式有同感框架性方式来确定、将抽象的权利 具体化、完善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等,以确保中国宪法法律化实施的正当性、实 效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体体系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中国宪法政治 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是相互联系的,需要对它们发挥的作用、产生的效力等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加强中国宪法实施秩序的维护,才能真正发挥中国宪法的作用, 最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24期 作者: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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