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是宪法规定的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政权的核 心。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所具有的十三项职权。相对于全国人大和省、 市、县级人大相比,其具有组织的特殊性。相较而言,乡镇人大不仅实质上权力 被虚置,甚至形式上也显得混乱。乡镇人大因其处于最基层,其运行的效果关系 着基层民主的实现程度。
一、乡镇人大制度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规范问题 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乡镇人大选举乡镇 长、副乡镇长。此二条规定奠定了乡镇人大的宪法地位。地方组织法第九条,重 复了乡镇人大的十三项职权。由此可知,乡镇人大主要有决定权、选举权、监督 权。
乡镇人大与其他各级人大不同,宪法未规定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县 级以上人大的常委会能够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其部分职权。通常来讲,人 大的会期短,一年召开多为一次,很多事务无法在会期处理完,故常委会的设立 对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八二宪法修改草案起初拟保留人民公社作 为集体经济组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是整个公社的权力机关,公社管理委员会是 它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由于某些原因,这条规定未能实现。我们认为,乡镇 人大有必要设立常设机关以弥补闭会期间的权力空白。
(二)事实问题 1.决定权方面。作为民主代议机关,人大是人民意志得以表达的场所。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决定权:在职权范围 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人大的事项决 定权不限于重大,只要在上述法条规定内的事项,都有决定权。与法律规定相比, 现实情况大为不同。大多乡镇人大会期为一天,很多地方甚至是半天。在此期间, 人大要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财政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行使选 举权,还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建设计划等等。虽然人大如期完成这些 “任务”,但也只是完成而已,国家机关如果行使职权如“赶工期”一般去敷衍,而 不顾“任务”完成的质量,这对法律来说是最大的讽刺。
2.监督权方面。一个国家对政治权力运行过程实行监督的完善程度, 在形式上表现为该国的法治状况,在内容上表现为该国的民主程度。表面上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了民主制的外观,已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但真实 情况如何从监督制度的完善程度上进行考察即可窥见全貌。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 (九)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 决定和命令。许多地方人大一年只开一次会,对那些有必要立即撤销的决定和命 令,不免显得监督乏力。
3.选举权方面。关于乡镇人大制度中的选举问题,首先是选民选乡镇 人大代表的问题。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乡镇人口普 遍在几万人以内,少则数千人,有条件实行直接选举。真实的选举状况并不乐观, 选民投票率不过半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有资格有条件的人未行使过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农民对选举活动不热情也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他们不热心政治参与。
个中原因,既有公民权利意识还未觉醒的因素,也有不相信人大这一“橡皮图章” 的主观因素。乡镇人大代表中干部比例过高,有些地方选举过于“低调”。近年人 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了很多丑恶现象。2013年湖南衡阳贿选案①震惊全国,一个 地方竟有如此之多的人大代表卷入贿选,迫使我们反思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其次,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也存在问题。选举乡镇长、 副乡镇长的活动,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然而现实中, 规范的例外却成为实践的原则。本应实行差额选举,官员们却搞成了等额选举为 原则。这种“暗度陈仓”式的政治策略,成为侵蚀政治文明的蛀虫,也阻碍着法治 文明的进程。
二、乡镇人大制度的改革进路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工商经济发展迅速,乡镇规模不断扩大,乡镇政 权要管理的事务大大增加。工业、农业、商业,民生、民主、卫生、教育等职能随之而需要增强。旧的体制已不符合发展需求,必须通过改革来实现基层治理现 代化。
(一)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设常委会,乡镇一 级没有人大常委会。前面已经提到数次,这里还是有必要再说,乡镇人大每年只 开一次会议,每次会期只有一天甚至半天,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经济文化事务不 断增多,乡镇人大组织制度已经跟不上社会行进的脚步。而且,社会经济文化事 务的增多,必然对乡镇人大的办事能力要求更高。然而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 根本无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日益增多的事务。为此,要延长乡镇人大会期,建立 处理经济文化事业的常设机构,增加乡镇人大的人员配置,实行乡镇人大主席专 职化。唯有在组织建设上进行改进,才能强化乡镇人大行使职权的能力,才能不 断地实现权力的真正回归。组织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基础,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具 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机制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乡镇人大监督制约机 制,建立有关处理经济文化事业的常设机构。在浙江温岭新河镇人大改革②的过 程中,设立了人大财经小组,在闭会期间监督公共预算的执行情况。这一经验是 值得去学习的,因为它是在宪法框架内增设的机构,并非常委会,故不违宪。由 此可见,欲建立乡镇人大监督机制,与人大的组织建设完善是密切相关的。反之, 加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也将有利于对乡镇政府及其他部门的监督权的行使。
故而,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与监督权的完善要结合起来,这二者是鸟之两翼、车 之两轮,共同推动乡镇人大的不断完善。
(三)改革乡镇人大议事程序纵然乡镇人大的会期只有一天,但这一天 的会议中,如何形成更好的议事程序颇为重要。现实中往往存在乡镇人大议事走 过场的现象,人大代表也不珍惜议事的机会。在短短一天的会议中,还必须听取 乡镇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大会应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变化,取消对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听取和审议。因为现在不实行计划经济,即使政府还需要做出 一些计划,也都是指导性的,也不必通过代表大会审议,因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的东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现在的计划不应有这样的效力。乡镇人大应把主要 时间和精力放在更重要的预算监督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上。
(四)继续推进选举制度改革从选举法的修改上推动乡镇人大改革。选 举法历经数次修改,却少有能促进乡镇人大的改革的。应当把国家机关正副职领 导的选举改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除非提不出候选人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等额选举。
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是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重点突出不明,导致为一些投机者所利用,变成了几乎一律实行等额选举。作为人民意志代表的人大 代表不能自由选择,这同没有进行选举似无分别。
此外,还应当实行以居住地为标准的选举。这是为了解决那些长期在 外地工作而又热心于公共利益的人们而设的,这类人群在整个社会中占有相当大 的比重。同样作为我国公民,应有平等的选举权,这要求必须为他们的选举创造 条件,而不应是要选民去自己创造条件,否则,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在经济成 本的压力下选择放弃的。为选举创造条件,应被视为政府必须提供给选民的公共 产品。
还有些学者提出另一种改革进路,认为应当撤销乡镇一级政权。他们 认为,在现行体制框架内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职能建设的做法,并不能解决当前 广大乡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可能的结果是体制顺当了,但政权机关叠床架屋, 编制臃肿,陷入帕金森定律③恶性循环之中,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因此应撤销乡 镇政权,对行政区域比较大、人口也比较多的县区,可以设立若干县级政府派出 机构。
当前中国人口众多,区县人口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如果撤销乡镇一级 政权,带来的肯定是治安的混乱。建国后的几十年间,我们也实行过县政府派出 区公所的制度,但后来也被放弃了。不是正式的政权很难行使权力,就像今天的 派出所一样,只是在极有限的范围内有处罚权限。政权派出机关将面临更繁多的 事务,因此势必会形成权力膨胀,再次成为实质上的一级政权,如此往复,只能 减弱办事的效率,毫无裨益。持该观点的人或许还会说,可以让乡镇实行自治。
我国并没有自治的传统,历史上统治力量在乡村薄弱不是靠自治,在以血缘为中 心的乡土社会里,统治的工具是道德和族规,而进入工业社会的今天,道德统治 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因此,更为可行的还是要强化乡镇人大职能,进一步发挥乡 镇人大作用,推进基层政权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结语 乡镇人大的改革是必然趋势,不进行改革只能走向死胡同。近四十年 的改革,每一步都伴随着利益的博弈;于其中,虽有反复但更多是进步。乡镇人 大是基层政权的核心部分,是最接近底层民众的国家权力机关,比其他各级权力 机关的优势也在于此。它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即不断推进基层民主的实现。通过 参与基层选举,普通民众可以被激发出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的标志, 是国家民主程度的试金石。国家治理重在基层,在顶层设计时,有必要考虑如何改革乡镇人大制度。笔者才疏学浅,本文只浅谈了几个问题,但问题远不止这几 个。
作者:刘玉彪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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