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如所 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 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 争。但即使反对政府,这些异议人士及其异议刊物也称中华民国宪法为“民主宪 法”(第10卷第6期第185页),并号召“根据这部宪法,建立民主制度”(第11卷第10 期第306页)。这强有力地表明该宪法是社会各党各派力量公认的最高规范。最后, 我们还需从其经受的历史考验的结果来考察该宪法。世所公认,中华民国在台湾 目前已经走上了宪政民主之路。而台湾在1986年之后启动的民主化进程,正是在 废除了附加于该宪法的「临时条款」和「戒严令」后,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 自然回归,故台湾民主化是以46年民国宪法为基础的。这就清楚证明,中华民国 宪法在实践上可以而且已经引领国家走上民主宪政。这是历史的结论。㈣现代中 国的宪政法统现代中国是否存在有宪政法统?如果有,它是什么?附丽于何处? 这是一个需要重新省视现代中国历史的根本问题。面对当代的政治现实,不可否 认,现代中国存在两个相互竞争的法统:即,中华民国(ROC)法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PRC)法统。如果对两个法统进行合法性(legitemacy)比较,我们可从以下几 个不同的角度讨论法统问题。首先,从两种法统源头即1911年辛亥革命和1949 年革命何者具有合法性,进行合法性(legitemacy)的比较。辛亥革命依据的价值是 基本上符合占主流的现代价值系统(民族、民权、民生,它基本上是美国独立战 争和法国革命价值系统的翻版,当然也加上了一些当时流行的社会民主主义色 彩),大体上相当于当代欧洲很多国家所奉行的社会民主主义。而1949年革命的 价值(公有、集体主义、阶级专政、计划经济)则是正在消亡的价值系统,已经被 20 世纪的历史所否决。其次,从1949年后中共统治的历史悲剧(镇反、反右、三 年大饥荒、文革、六四屠杀......等导致非正常死亡八千多万人)导致对其政权法统 的否定。第三,是台湾「宁静革命」的民主化成功经验和经济奇迹对中共仍在坚 持的极权制度的否定。第四,是邓小平式的「改革开放」的实质(「辛辛苦苦几 十年,醒来回到解放前」)对革命及其意识形态的否定。所谓「改革开放」,就 是把主义强加于中国社会的那些痕迹,统统抹去。第五,是主义大溃败的全球冷 战结局对中共政权的否定。第六,是通过战后历史的检讨即1949年之后三个中国 人的社会(大陆、港、台)的分区式的制度性竞争昭示的方向导致对大陆政权的否 定。法统问题是将来中国政治中不能绕开的基本问题,也是解开两岸关系这一历 史死结,重建现代中国的宪政体制,完成民主建国重任的钥匙。就何者才传承了 宪政大统而言,研究的结果正是对革命的裁判。现代中国的真正宪政法统,是中华民国的法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具有合格的宪政法统地位。继承了中国宪政法 统的中华民国政府,如果卸下了自身的历史重任,北京政权就必然以民族主义为 旗帜,以中国大一统为号召,对国府的存在,对台湾的安全构成外交与军事的威 胁。国府以高姿态放弃对中国大陆的管辖权,诚然是善意和政治现实主义的表 现;
但必须以北京政权对等地放弃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为前提。倘若北京并无对 等的善意回报,国府也须收回对中国大陆管辖权的放弃。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台 海的安全,保障台湾同胞的根本福祉。台湾虽然只是边陲小岛,但海内外的中华 同胞,切不可低估了中华民国宪政法统的道义力量。中国有句老话说,“楚虽三 户,亡秦必楚!”台湾的宪政民主体制,为同政权进行和平竞争、逐鹿中原预留 下根本的正当性的法统资源,为中国走上民主宪政之路垂范立标,留下至关重要 的血缘命脉!这是中华民族的近代最大的政治遗产,也是台湾同胞的生命安全线。
一兴俱兴,一亡俱亡,我们千万不可等闲视之。㈤关于重新制宪当然,我们不能 低估在中国大陆重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合法性将会遇到的重大障碍。第一个障 碍当然是中共坚持权力垄断。它唯一听得懂的语言是实力,因此,只要它仍能借 助大棒加葫萝卜掌控多数民众,它是不愿降下主义旗帜,不愿走向宪政的。更重 要的障碍在于,大陆民间在世的多数人,经过中共50年的隔绝、信息封锁及单方 面宣传后,已经不了解半个多世纪以 前的制宪过程了。一般大陆民众已经习惯 于把1946宪法看作一党,即国民党的私产了。这种几十年的心理积习是一时难除 的。这是一个巨大的心理障碍。因此,一旦在大陆出现(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护宪 和修宪舆论,很可能被解读为国民党为一党之私“反攻大陆”的报复行为,也许难 于得到广泛的认同。
政治发展的轨迹是很难预先设计的,由于种种偶然机会的 因缘聚合,政治潮流和变迁过程常常是难以逆料的。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预留下 重新立宪的选择空间。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情势下,制宪的阻力也许会小于护宪修 宪。不久前,有一批中国知识分子提出了一份为政治和解及民主改革致国人书, 其中在宪政问题上,他们提出了成立「宪政联席会议」的建议。其核心要点是:
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邀约中华民国国民代表大会、立法 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成立涵盖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宪政联席会议』;
并邀请包括中国党、中国国民党等海峡两岸的各政党、专家、学者和民意代表,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体现自由民主 精神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的新宪法;
一旦时机成熟,宣布全国行宪,实行民主宪 政。」上述建议就涉及到前面讨论到的“同时参照两部宪法,即以二者共同作为 底本”的问题。但这里关系到两部宪法在前提上相差太大,共同作为底本在政治 上和技术上是否可行?事实上,由于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现实,因此, 双方的力量消长将形塑宪法定稿的面貌,因此,复杂曲折的政治过程恐怕是不可免的。届时国际国内的“大小气候”将产生关键性的作用。而这种气候恐怕将不会 有利于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将偏向中华民国宪法。让我们促成这一天早 日降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