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 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并非简单的对立或是矛盾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 转化的关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属于社会行为,而要想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利 害关系人,也必须符合实行社会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合法建造一处房屋,此 为事实行为,个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房屋,如果在登记过程中,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出现工作失误,将房屋登记薄中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错误, 这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纠纷不仅发生在房屋登记人与被登记人之间,而 且还牵扯行政机关与房屋登记人之间。这就属于典型的个人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
二、行政法规范中的社会行为 (一)行政法的属性 行政法是控权法,主要功能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而设立行政 权此种公权力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行政法也被定性为控 权法,是为将公权力放到笼子中,限制其范围才应运而生。然而,如何更加有效 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公民的利益,在此层面上,行政法不仅是控权法,更是 管理法。通过管理行政行为,管理社会行为,管理公共行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 围内,尽自己最大的职责,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二)行政法中的管理职能 社会行为影响甚至决定社会秩序。因为各尽其能,各司其职的良好社 会秩序正是社会行为的体现。行政法的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社会秩序而言,良好 的社会秩序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的前提,秩序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行政法 规范通过管理社会行为,调整公共利益实现其价值和目标。而社会利益是公共利 益的代名词。因此,社会行为中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或是社会利益是实现行政法规 范价值与目标的关键。
行政机关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 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也就更容易产生个人利益之间或是个人利 益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与冲突。而行政法规范则可以在其所能调控 的范围内,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是 建立在个人利益之上的,只有每个个人都实现其根本利益,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想完全实现每个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不容易的,因此,在最 大限度内实现个人利益,统筹协调社会利益,通过对社会行为所牵连的各方面利 益相互协调,才能实现行政法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因此可以看出,行政法规范可 以以社会行为作为桥梁,在其范围内实现对各方面利益的管理与协调。
三、行政法规范调整社会行为引发的思考 (一)行政法调整社会行为的缺陷 行政法规范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合理、不公平的情 《。当个人参与社会生活,并与他人产生一定联系,例如,广场舞有利于鼓励全 民参与娱乐活动,休闲健身,丰富业余生活,但是如果严重影响到周围人的休息;
又如公民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其言论对他人的名誉 或是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都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社会行为所体现的各方面利 益,要求行政法规范对此有较为明确的价值观念,更应明白如何取舍,如何做出 更为合理的平衡利益的决策。如果作为倾向于全面禁止广场舞或是限制公民言论 自由等行为,这必然属于行政法规范调整社会行为的缺陷。行政法调整社会行为 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要遵循比例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因此就需要行政 法规存在一个衡量的标准,以绝少数利益人利益为衡量标准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二)行政法合理调整社会行为首先,加强行政机关法制建设。行政机关处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 社会和谐发展的地位,只有通过法治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并且确保行 政执法人员自身以及执法的专业性与法律性,避免“临时工”的出现。如此才能保 障行政机关基础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所有的事务置于阳光之下,鼓励公众 积极参与。社会行为本身即为公众参与是社会活动的结果,要想实现公共利益, 公众本身即为重要的参与力量。听取群众的心声,加大公众参与度,真正做到阳 光,透明,公开。如果仅把公开当空口号,不仅无法获取民心,更是事倍功半。
最后,强化监督。监督是保障权力公正运行的最重要的手段。社会行 为必然是牵连各方当事人,每个人都有权得到最合理最公平的结果。每个人都积 极监督行政机关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没有监督,那公平 也只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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