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欠债的原因再复杂,都不可能成为放弃清欠工作的理由。但是,清欠工作应 当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不能以不恰当的方式从而使本来正当的权利在老百姓看 来也不那么正当了。
以法度量自己的将“行”之“为”,这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意识。村干部以“法院要不回钱,还得提供吃喝”为由认定法律 走不通似乎可以理解,但真的便不去走这条路就不对了。村干部讲的或许是一种 现实,现今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法官形象可能多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但如果人人面 对这些存在的现实便都回避法律而选择自己认为更直接的方式,那么我们就最终 可能只有回到“森林社会”。当我们要扒农民粮食的时候,当我们对农民大打出手 的时候,法治还是我们所期待的吗? 法治既是全社会共同选择的目标,也就成为全社会共同担当的义务,社会 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行为、关系都在具体演绎着法治的实践,法治的每一次具 体的成就肯定无法通过把法律变成自动售货机那样轻易获得,它需要我们去实践, 去斗争,去排除那些与法治不和谐的因素而获得,包括针对司法的当为而不为, 当办好而没有办好。
在上述报道的事件中,律师充当的角色显然是不太光彩的。依法办事不是 律师的一般义务,而是职业。在自己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一方的情况下,不是将事 情引导向法治的轨道,反而表现得很不专业。首先,村民欠东胜村的债与东胜村 欠瑞邦律师事务所的债是两个法律关系,在前一个债权没有依法转让给瑞邦律师 事务所之前,该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向村民要债显然不符合债权人的主体资格;
其次,如果从律师职业的角度要参与到东胜村向村民的要债行为中来,则应当建 立起合法的代理关系,依据其代理权限而作为。但从共同要债行动及其引发的后 果来看,该律师事务所似乎已经忘了自己法律上的身份。
农村在中国对于法治具有最广大的示范作用,乡村债务又是关系到农村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敏感点,必须慎之又慎。只有认真站在法治的立场上加 以对待,才能为从根本上破解乡村债务开出有益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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