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得益于一系列规则的颁布,使该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 能够具体化,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本文以罪刑法定原则在 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为主线展开论述,以期为充分发挥该原则的价值提供些许建议。
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社会公认的刑法第一原 则。自刑事古典学派提出并将之确立为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以来,其在实践中的 应用价值日益显现,成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依据。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以尊重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彰显的是法律保障人权 的功能,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和立法权,防止公权力的任意滥用而侵犯到私权利, 以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 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有关罪刑 法定的规定,也是贯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性原则。
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什么样的犯罪应当作出何种刑罚,使得刑罚 有着明确的标准,既对潜在的犯罪行为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 裁量权,提高了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反对封建统治的时期,是向往自由与民 主的人民向封建专制的阶级提出保障人权的合理诉求,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也是走向民主和法制社会的重要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会被认定有罪,也不会 被判处刑罚。
刑罚的实施只能针对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罪名,这主要是为了限制公权力机 关在法未授权的情况下可能会对私权利造成的侵害,以法明文规定的形式定罪处罚,有助于保障刑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防止出现相同行为不同罪名或刑 期偏差较大的情形。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第一原则,刑事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具有 很强的指导性价值。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司法权的任意适 用。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使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明确哪些行为是触犯法 律的行为,哪些行为能做哪些不能做,这就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职权 范围。
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封闭性使立法权限制司法权,司法机关的活动只 能在立法权限定的范围内运作,执行好法律的相关规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 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了保障人权和维护公正的 统一。
这一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前一价值的完成,只有在实现了立法权制约司法权 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整体公正和个别公正的统一,才能保障好社会公众的利益和 个人的合法权利。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被列入刑法之中 实践中,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并没有被列入到刑法之中,这 就导致对这类犯罪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而面临不可处罚的尴尬。例如,我国刑法 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劫持汽车罪”,但对于劫持火车或劫持电车的行为并没 有规定为犯罪,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会造成极大 的侵害。
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无法类推适用刑法,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 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一些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模糊用语的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用语只能尽可能的明确、具体,才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正确适用。然而,遍览我国刑法的条文规定,模糊用语的使用给 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
例如,刑法中对某些行为量刑时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如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情节恶劣、严重后果等,这些较为随意的词语并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导致实践中法官仅能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进行自由裁量,各地区没有统一的认定 标准,就会导致罪责刑相统一的标准难以实现。
三、完善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具体策略 (一)法无明文规定但具有严重危险性的行为处理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其不可能预知某一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并作出相 应的规定,因此,要适用罪刑法定的原则才能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但在 社会矛盾不断涌现,新兴犯罪行为不断出现的状况下,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 础上,对于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行为,如果具备相应的 立案条件,司法机关应及时对该行为提起公诉,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进行相应的惩罚。
在出现了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时,首先应判断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如果符 合立法的条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予 以确定,使该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例如前文论述的抢劫火车、抢劫电车的行为等,应由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 式将该行为纳人到刑法典中,以便及时解决法无明文规定但又具有严重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也为后期类似行为的出现奠定法律依据。
(二)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模糊性词语规定 由于大量模糊性词语的存在,使得我国刑法在关于一些罪名的刑罚适用上, 难以实现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因此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对一些模 糊性的规定作出明确的限定,增强刑法条款的可适用性。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不断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法院对同一罪名判处 的刑期进行细致的研究,综合分析这些案件的涉案情节,形成统一的量刑依据, 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为其它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提供确定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对审理过的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没有司法解 释的模糊性规定,应总结出该类犯罪行为的判决细节,制定本院针对该类罪名的 审理标准,保证在一个机关范围内罪责刑的统一。
加强刑事立法的解释工作,不仅可以解决刑法条文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和刑 法规则中模糊用语的含义,也可以解决法无明文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 为。
而且,明确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避免朝令夕改, 保证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地贯彻执行,促进该原则在司法实 践中更好的适用。
作者:罗天亮 来源:法制博览 201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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