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教育理念方面。从传统到现代的更替过程中,农民 法制教育理念既有传统的成分也有现代的因素。从传统而言, 其问题表现为“官本位”思想依旧盛行。从现代而言,其问 题表现为“民粹”思想日渐高涨。一方面,不少教育者缺乏 民主意识,单向主导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使得法制教 育沦为自编自导的独角戏,甚至在某些干部观念中,“民不 可教”的观念根深蒂固,以权威代教化,从而放弃了教育的 民众性;另一方面,在群众利益高过一切的高压线下,法制 教育过分偏重强调人民利益,淡化了义务意识,忽视了基本 法律前提,致使诸如高价索取政府补偿等不正当得利现象涌 现,并被争相效仿。法制教育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允 许抬高官架亦不允许放任民利。农民法制教育中“官本位” 与“民粹化”理念是两个极端,其相互撕扯只能让农民法制 教育工作有名无实。
2.在教育内容方面。总体而言,当下的农村法制教育在 农民法制意识的培养上下的功夫较多,但对农民的知识传授 和能力培养不够。同时在农民法制意识的培养上又存在权利 意识和义务意识培养不对称的问题。在长期的普法宣传工作中,农民的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但对特定对象和行为的基 本的权利义务规定尚不清楚。重意识培养而轻知识传授与能 力培养的教育只能将法制变为空中楼阁。由于权利义务意识 关系模糊,不少农民在“给”与“拿”之间面临“两难”, 这在医保和养老保险改革中尤为明显。法制意识就是人们前 行之志,法律法规知识则是前行之躯,而用法能力则是前行 之足,三者缺一不可,都是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所必需的。
3.在教育方法方面。虽然农民法制教育形式在不断丰富, 然而依旧未出离传统方法的范围,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 实效、重补救轻预防、重传统轻创新等弊端依旧存在。农村 中的普法工作大部分还是依赖标语、横幅、知识手册等传统 方式,然而宣传只是教育的初级形式,传多而教少的问题大 量存在,多数宣传资料未经过目便已束之高阁,虽然数量可 观,但形式上犹如蜻蜓点水,难以深入。并且,诸如亡羊补 牢式忏悔的滞后教育和以罚代教的粗浅教育方式还不时出 现,教而不育,缺乏预防性。当然,在现代传媒环境下,电 视媒体与数字化网络开始承担大量的普法教育工作,在农村 地区广受欢迎,而且收效颇佳。然声可入耳、色可入眼,要 入人心却非朝夕之功,自教始终无法代替他教的基础性地位。
4.在教育体制方面。对此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审视。首先, 若将其视为农村工作的一个子系统,其相对独立性并不突出。
现有农民法制教育依存于农村其他行政事务的开展,致使其 辅助性地位湮没了其育人功能。其次,若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实践活动而考察其内部诸要素:就单次的教育活动而言, 其过程运行各环节无明显的连贯继承性,即尚未形成完整的 “决策―实施―反馈评估”流程,缺乏计划性,这也在上文 中所指的其预防作用薄弱中可以得到印证;就长期的教育活 动而言,农民法制教育也缺乏前后继承性,教育行为伴随其 依附的行政任务的结束而结束。最后,就其教育资源的组织 分配而言,行政部门职责缺位与基层组织超负荷运作则是其 体制面临的又一现实问题。总之,农民法制教育体制既有外 患亦有内忧。
二、农民法制教育问题之原因分析 2.客观原因。在客观方面,农民法制教育的阻碍因素很 多,甚至有些还是无法回避的。首先是农民法制教育本身, 人力财力资源不足,尤其是人力匮乏,使其无法形成充分覆 盖的多级教育结构体系,也无法及时满足大众的多样化需求, 更无法做到及时有针对性的教育。其次是农民法制教育环境, 农村地理、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环境或多或少包含对农民 法制教育的不利因素。地理上的农村面积之大、人口之众以 及流动之快,政治上乡土秩序与法制的并存,经济上由小农 向市场的迈进、利益关系的更加复杂、利益关切的空前警觉, 思想文化上传统与现代的并存、小农意识向尚利思想的转变、 逐利拜金的盛行等,既是农民困惑的来源,也是农民法制教 育困难之所在。总之,农民法制教育应对的不仅是旧时之波, 更要面对新时之浪。三、农民法制教育问题之对策 就现状而言,农民法制教育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这个总 体性评价并不为过。亦步亦趋只会落入窠臼,一步一新方可 长久,要实现农民法制教育长足发展,必须更新教育理念、 增强内容针对性、注重方法实效性,并建立教育的长效机制。
2.增强内容针对性。增强农民法制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就必须在工作思路上实现由任务导向到需求导向的转变,对 人、对事、对物、对时,有针对性地确定教育内容的深浅和 范围。对农村特定人群,应根据其年龄大小、智力强弱、需 求多寡、接受能力高低,分层次、有差别地确定教育内容, 因人施教。对农村特定事件,更要有目的地确定教育内容, 以辅助专项工作(如村民选举)的展开。对特定教育内容本身, 也要考虑其思想性、实用性、生活性、生动性等本身固有的 因素,合理搭配,以保证教育内容能真正为农民所吸收。对 特定时机,要求合理借用契机,依托农村生活现实鲜活案例, 制定教育内容,以强化教育效果,达到发人深省的目的。
3.加强方法的实效性。首先,要改善农民法制教育决策 方法,使其拥有一定的远度、准度和柔度。远度即预见性, 针对农村短期和长期发展中将出现的状况,尤其是常规性出 现的活动,如法制宣传日、交通安全日等,要提前做好决策。
准度即针对性,必须改变过去大而化之的决策,针对农民中 特定人群、事件、教育内容等做出有针对性的决策。柔度即 灵活性,农民法制教育决策应是弹性决策,要适时根据教育实施状况、事态发展和农民思想观念转变等对教育目的做出 调整。其次,要改善实施方法,做到多样性与生活性、深刻 性与生动性的统一,促成农民自我教育。安排合适的教育者 人选,选择生活化而寓意深刻的现实案例,组织群众自己利 用法律知识进行纠纷调解等,多方开辟使法制意识、法律知 识进入农民意识的渠道。最后,要改善反馈调节方法,当下 农民法制教育必须从人员上补充信息回流的节点,充分发挥 基层干部作用,增强信息反馈在教育决策中的指示作用。
总之,农民法制教育是农村治理工作中起支点作用的一 部分,既关乎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又关乎精神文明建设,还 关乎制度文明建设。做好农民法制教育这一思想政治工作, 培育新型农民,有待从理念、内容、方法、机制等层面深入 梳理反思,将法制教育作为一项教育实践活动来抓,进行人、 财、物的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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