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施工企业使用的人员现状 现阶段劳务用工情况主要包括3类:(1)水利施工企业内 部职工,主要是建筑水利施工企业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2)劳务分包企业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的务工人员。自2001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成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建筑劳 务分包企业,承担起为项目建设企业提供劳务分包的专业服 务,由其招收、管理和调配的务工人员多属技术骨干,合同 签订率仅占30%。(3)企业零散用工或“包工头”组织管理的 工地劳动人员,该部分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水利施工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和法 律风险 (一)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或内部承包人员带来 的风险相当部分的总承包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分段分部工程交 付给内部承包人员或“包工头”时,都明确规定员工招聘与 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实际上这种约定是违 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关事项的通知》(劳社资发[2005]77号)第四条即明确规定,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内部承包人承接工程或项目经营权 时,建筑水利施工企业须对内部承包人招用人员承担用工主 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违反劳动法规 定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换言之,水利施工企业在利用承包合同规避工伤事故或其它 用工风险的措施,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且企业内部承包 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其赔偿能 力非常有限,即使水利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起诉内部 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
(二)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首先,建筑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使得其组织机构设置表现 出多重性,由上至下依次为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施工 处等等,这就牵涉到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 当事人的问题了。对于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这样 一个机构较为庞大、劳动者众多的企业而言,总公司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集中地反映出如下问题:(1)总公司在各 分公司、项目部或工地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中仅起到统筹规划 的作用,如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人事招聘和资格审查,势必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2)水利施工企业用工主体如分 公司、项目部等分散于全国各建筑工地,总分公司间往来的 不定时的劳动合同签章,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效率,甚至可 能违反书面合同限时签订的法律规定。其次,由于建筑施工 具有穿插作业和流水作业的特点,由此产生的短期用工问题, 是否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涉及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定条 款兑现的问题,都使得水利施工企业面临着遵守《劳动合同 法》规定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两难窘境,这也是许多水利施工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陈旧的规章制度带来的风险 规章制度是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内部“法律”, 是企业行使员工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而在实务 操作中,很多水利施工企业仍存在沿用传统规章制度的情形, 与新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条例存 在冲突之处,这就直接导致了水利施工企业招聘规章制度或 与新法规定相抵触而无效,或是规章周延不够严密以致缺乏 细致的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很大程度 上都处于被动地位。
三、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参考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 系管理的行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体系,防范劳动 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推行有担保的承包合同水利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分包工程前,应全面细致地了 解内部承包人的工作业绩、风险负担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严格审查其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财产担 保以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确实履行。要注意增强承包人的规 范用工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通过多种承担担保的形式防范 劳动关系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水利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统一 控制账户,从工程款中扣款并强制代缴工伤保险,预留风险 基金等措施,掌握承包合同内部追偿的主动权;或经过拥有 良好资信的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分包,力求将项目用工风险降 至最低。
(二)根据水利施工企业的特点,持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 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 建立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 补救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对于 上述水利施工企业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要 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解决,如:工程承包人的用工 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异地员工的管理问题、辅助性岗 位的用工问题、加班费问题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符合现行劳 动法律规范及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管理特点的企业规章制度, 适应新时期劳动关系变化,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企业规章 制度在修改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如薪资报酬等相关事 项时,应当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由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或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防范因不确实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的法律 “陷阱”。
(三)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 系 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必须符合 自身世纪情况,根据员工层次,岗位工种招录情况的差异, 恰当地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细密严谨, 防止因约定模糊陷入劳资纠纷。
1.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为规范劳动合用签订主体,提高建设集团企业管理效率, 总公司在劳动关系方面应适当放手,授权给分公司或项目部 签订用工合同;以分支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或当事人 时,合同的权利义务事实上仍是由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所承 担的,因此,总公司在人事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上仍应当有 所着重,对劳动合同签署的权利予以一定限制,防范法律风 险。
2.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可依据工作性质的差异区 别签订劳动合同,降低法律风险。公司办公人员应签订劳动 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现场施工人员相对而言工伤风险 较高,且人数多、来源复杂、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应当 审慎对待,可采取业务外包的方式。
3.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由于施工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缘故,不少单位不确定人 员是否长期使用而疏于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以后再签也不迟, 这种想法是相当错误的,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百益无一害,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作为考察,确定是否聘用, 否则就可能造成劳资双方的误解,引起劳务纠纷。
4.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及用工的 特殊性,企业应恰当地选择劳动合同形式。比如:企业办公 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等工作稳定的人员可签定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强,为便于劳务关系 管理,可考虑项目施工进度,签订以工程完工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涉及企业保密性较强的技术岗位或要求人员稳定度较 高的岗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因关键岗位人 员的频繁调动更换造成的损失,保持企业稳步发展的良好势 头;对于企业急需且自身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 在严格审查后,也可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双 赢局面。
四、结语 总之,随着劳务关系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水利 施工企业必须充分地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形成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断业务外包、附属工种委托管理模式,实现水利施工企业 与劳务用工彻底脱离,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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