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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道路:道路轨迹

来源:代理合同 时间:2019-11-27 07:50:39 点击:

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道路

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道路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传授 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能够成为大学教育并进入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体系,始于 12世纪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两大基本属性:一是法 学教育的教育性,二是法学教育的法律性,上述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方向、目 标和使命。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承载着法律人才培养、开展法学研究和提供法 律服务的社会责任,应把控好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

在西语中,“法学”一词最初寓意为“法律的传授和解释”。但是,传授法律知识的 教育活动能够成为大学教育,并进入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体系,则始自于中世纪 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在12世纪的欧洲大陆,随着海上贸易的繁荣、民族交往的 扩大以及城市国家的兴起,以罗马法复兴为标志的专门教育开始出现。据学者考 证,拉丁文“大学”即Universititas的原意为“法律大学”。波伦那大学以人为本,首 先创设了法学(研究人的行为规范),尔后又增设了神学(研究人的灵魂)、医学(研 究人的身体),初创了近代高等教育体系。《法律与革命》一书作者、美国的伯 尔曼为此引用了梅特兰的说法,将这一时期称为“一个法律的世纪”。在这个“法 律的世纪”里,曾经衰落的罗马法,从人们残存的记忆重新成为普遍遵循的规则, 从而引发了从12世纪到16世纪欧洲国家“采用罗马法的高潮”(恩格斯语)。与此同 时,在法学家、法律家的共同努力下,法律首次被作为一种独特性和系统化的知 识体系,即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和讲授,从而取得正式的学科地位。在大学教育 体系中的法学教育活动,罗马法所具有的概念主义得到充分的发挥,诸如法律的 概念、规则、制度和原理,构成了法律科学的主干内容。

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两大基本属性:一是法学教育的教育性。

法学教育既是近代高等教育兴起的先驱,亦是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它是“人 类社会传播法律知识、训练法律人才的活动,从其活动的方式、过程和目标来看, 皆具有教育的属性”。二是法学教育的法律性。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是伴随着 法律知识的专业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产生的。与古代社会私相授受法律的教育 模式不同,在一个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通常为大学的法学院)里,法律人才的培 养过程,即是法律知识体系(包括法律学科所特有的概念系统、理论系统、推理 系统和语言表达方式等)得以形成的过程,即对法律人才准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 资格进行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训练。法学教育的教育性和法律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方向、目标和使命。

现代法学教育集培养法律人才、开展法学研究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于一体。一 国法律教育之得失,事关国家法治建设之前途。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教育已成 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当下中国的法治 建设中,法学教育具有一种基础性、全面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遵循法学教育 历史发展规律,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经验,立足本土法学教育实际,我国未来法学 教育应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与精英化。法学教育应实施大众化基础上的精 英化,避免低质化。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 统计标准,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即高等教育在学人数与适龄人口之比(18—22岁为 适龄人口),是衡量一国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毛入学率15%以下为精英化 阶段,15%以上至50%为大众化阶段,50%以上则为普及化阶段。我国高等教育 的毛入学率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仅为1.55%,自1999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模以来有 较快增幅,至2002年达到15%,2015年已达37.5%。我国现有法学教育规模宏大, 举办法学专业的高校有650所左右,在校生总量达70万人。法学教育尽管是大众 化的办学规模,但仍应秉持精英化的教育水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了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总体目标为:“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 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 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 素质法律人才”。可以认为,法律院校特别是设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基地的单位, 应以培养高水平法律人才为己任。法科学生应该是未来的国家栋梁、社会中坚、 民众表率。

二是法学教育的规范化与特色化。法学教育应鼓励规范化基础上的特 色化,防止同质化。规范化意味着法律教育应有统一的培养目标和办学规模,不 能降低标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所必备的法律理想、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 律思维的培养与训练,即是法学教育的规范化要求。21世纪初,教育部高校法学 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共同制定了《法学专业设置标准》《法学 专业本科教学合格评价方案》《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等文件,设定了法 学本科教育的应有规范标准。在教育部高教司的领导下,全国法学教育开展了专 业目录调整,将过去若干个并存的法律专业(如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 整合为法学一个专业;在法学专业项下可设不同的专业方向;与此同时,法学教学 指导委员会还进行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6门核 心课程。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出发,上述法学教育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基本规格的办学要求为主,但同时也考虑到不同院校法学专业的差异性,体现了特色化 的政策导向。诸多文件鼓励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法学院校可以进一 步实施法学特色教育和拓展教育计划,以发挥不同院校的各自区位、师资、学科、 资源等优势和特长,促进法学教育的差异化发展和特色化法律人才的成长。

三是法学教育的专业化与融通化。法学教育应试行专业化基础上的融 通化,切忌简单化。专业化要求是法学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它寓意着法学学科 的专门属性和人才培养的职业取向。法学教育的专业化,以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 目标,必须“厚基础”,包括法律理想与素质教育、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法 律职业理念与伦理教育;在立足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注意法律人才培养 的“宽口径”,即知识、技能教育的多样性和交叉性,即进行融通化教育。美国联 邦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曾经讲道,“法律人应该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 知的素质”。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其实是法律职业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我们 对多学科的融通教育重视不够,学生学科背景单一,难以适应法律职业要求。因 此,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他们除了掌握法学基本知识、技能外, 还应了解文、史、哲、经、管、理、工等学科的知识元素和前沿动态,成为懂法 律、会管理、通科技的复合型人才。

四是法学教育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学教育应是根植本土化基础上的 国际化,摈却狭隘化。法学教育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是一种内在统一的关系,两 者可以相互促进,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从根本上讲,国际化的出发点和归宿 都应是本土化。一般而言,教育的本土化是人们在全球化背景下维护本民族文化 家园的诉求,是对本土的文化立场和价值取向的追求;而教育的国际化是全球化 过程中的基本表象,也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既定特征。具言之,这是一种包含多 种多样具体活动的发展趋势,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真正融入全球意识环境的教育 体验。就法学教育来说,其国际化的发展路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讲授课 程中的国际化内容,即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2)有关学者、学生的国际流动, 即法学教育活动的国际化;(3)培训、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国际合作,即法学教育合 作的国际化。在法学教育的“两化”过程中,本土化是根,国际化是叶。在国际教 育发展的历史上,有例可鉴:1892年成立的美国芝加哥大学在近百年赴欧(主要 是德国)留学潮中,吸取外来先进文化的同时,最终在本土形成一个具有自主独 立精神的学术共同体,其举世闻名的芝加哥学派,囊括了社会学派、制度经济学 派、历史学派等学术精英,即是一个从本土化到国际化,又从国际化到本土化的 发展过程。作者:吴汉东 来源:中国大学教学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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