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司法的地方化。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与管理体制一直是按照行政区域 设置的,司法机关隶属并受制于地方,这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抵制地方的不正当干 预,造成有些司法机关不是以国家法律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利益和 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一些司法机关受利益驱 动,在司法活动中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 了司法公正。
司法制度管理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我国司法的机构设置、职能设定、 人员配备及工作程序等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管理体系设计的。司法机关的院长、检 察长、审判员、检察员等也对应行政级别,处理案件层层把关,任何责任都由“集 体”承担,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行为随意性大,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实,给司法 腐败形成空间。
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我国对司法活动是多头监督,但没有形成 一个严密健全的法制监督网络体系,没有用切实可行的法制措施将其变成有力的 全程监督,断层、脱节、失控现象突出。表现在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不到位, 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法院上下级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纪检监察的监督权 利和责任不明确,监督效果不显著;社会监督缺乏规范合法的渠道。
司法运作程序缺乏规范。司法公正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的过 程和结果来实现,而诉讼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实践中,诉讼制度 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最基本程序没有 落实,存在诸如侦查活动、证据不公开、暗箱操作等突出问题。
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地方的司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滥用司 法权,执法犯法;有的司法人员地位不中立,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职业道德差, 行为失范;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甚至充当黑 社会的“保护伞”,等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途径 科学界定完善司法功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合同制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应将司法功能从单纯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 转变为多维的主要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法律武器。司法目的在于惩罚 犯罪,保护人权;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调节社会关系,平衡利益诉求;规范社会秩 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我国 现行体制下,国家权力资源配置在许多方面不够科学合理,带来司法机关内部的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配置不合理,关系不顺、动作不畅,使司法的 公正性受到损害,削弱了司法权的公信力。应在改革中整合国家权力资源和司法 资源,科学划分权力配置,实现权力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对独立、 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良性运行工作机制。
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依法独立,这种独立是监督制约中的独 立,不是司法机关及人员的为所欲为。应加强党委政法委专门履行党管司法的职 能,明确监督的权力和责任,把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和有效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针对司法权的被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的监督有规可依, 成为常态。
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活动过程公开,除国家法律规定外,诉讼程序的 开始与推进应全程向社会公开,不能秘密进行;证据采集公开,实行质证和人证 公开制度,将证据认定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裁判事由公开, 公开法律文书,使社会公众对此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加深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与认 同;诉讼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信息平台。
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风险意识,在司法人员 任职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设置高昂代价,对涉及司法人员 主观恶性的行为要严惩,只要出现一次不当行为、违法裁判和枉法裁判,都应受 弹劾和罢免,并从司法队伍中驱逐出去,遏制和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作者:程立新 来源:兵团建设 2009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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