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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出租合同 时间:2020-01-05 07:50:23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9〕80号)精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登记发证的目标任务是:1、对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汇总和整理;2、对全镇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乡村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实施登记;3、对全镇范围内农民合法使用但-未履行登记发证手续的宅基地进行全面登记;对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依法将原登记的结果公告注销;依法处理农民宅基地用地行为,调处有争议的宅基地权属纠纷。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基本要求

土地三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过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符合《霍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霍政〔2007〕47号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即在村庄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5人且不再分户的,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 00平方米/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8、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9、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10、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方法步骤

本次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4月27日一2010年5月15日前)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抽调专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填写摸底登记表,分村汇总上报。

(二)申请登记、权属调查阶段(2010年5月16日一2010年6月16日)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和个人申请,逐户开展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指界签章手续,实地绘制草图。在完成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图。此次登记启用国土资源部新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要认真开展摸底登记工作,主要是全县农村宅基地未履行登记的农户,包括1991年开展初始登记时遗漏登记户、新建住宅后未登记户、因存在纠纷未登记户、违法占地未登记户和一户多宅未登记户。

(三)审批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6月17日一2010年7月20日)

在原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范围内进行翻建住宅的,无需重新履行登记发证手续,在原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明翻建的时间和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进行扩建的住宅,超过的用地要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对于符合规划,占用未利用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用地,只要符合农宅用地申请审批条件的,可以实行报批和发证同时进行。

各村将符合登记发证的材料整理完善后统一上报审批,审批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有条件的村可以集中统一发证。

(四)检查验收,资料归档阶段(2010年7月21日一2010年7月30日)

对宅基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做好登记发证资料归档,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实行一宗一袋,一村一拒,由各乡镇国土中心所统一保管,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要求。各村、镇直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标语、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按时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的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国土中心所、党政办、招商办、财政所、广播站、林业站、农经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镇国土中心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村要相应成立组织,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镇直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努力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各村和国土中心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依托镇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群众办理申请登记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对审批后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要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以各种理由扣留、延缓发证证书。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增加农民负担。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稳妥有序进行。要认真开展摸底登记工作,申请报件要做到权属来源合法、资料齐全,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申请登记发证。要加强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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