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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反贪成为生意】

来源:出售合同 时间:2020-01-19 07:56:28 点击:

    终审改判无罪的孟晓磊要不回被反贪局平仓股票所得的近百万元现金和占用的一辆丰田佳美轿车,他心中的反贪局只能用一个字形容,那就是“贪”。    同样身在庐山中,我问自己,是吃“皇粮”营养不良,还是“天下第一局”天生霸道?怨法律的漏洞引诱了“欲壑难填”,还是怪体制的缺陷挡不住“监守自盗”?一千个伤心的理由,唤不回流失的公信与自弃的尊严。

    问题的关键出在哪?反贪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台面上,“有作为,就有地位”总是“硬道理”,而是否擅长办“大”案,很容易从办公楼、宿舍楼、配车和福利水平中考量。干部群众在为贪官落马拍手称快时,看不到里头的“资金流转”,反贪报告里“挽回经济损失”的数字后面,也不会有下文。这个“暗箱”公开操作了很多年,部分经“困难”的财政局“慷慨”地“回拨”后成了专项经费;部分由“有功之臣”暂时“保管”、“合理使用”;如果一把手有够果敢,可能会“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地坚持“集体主义”,换取全院干警的拥护。

    自由裁量权原本就很“自由”,“积极退赃,未造成实际损失”,应当“宽大”处理。交了钱,可以撤销逮捕转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甚至不立案。这里有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也算是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吧。拒不退赃也没关系,可以搜查、扣押、查封、冻结、划拨,诸如股票之类不宜“保存”的,也可以“变卖”。当然,态度不好,有你好看。

    即便是错案,大不了国家给你赔偿。无罪不等于不违法吧,“违法所得”凭啥还给你!总之,一旦“涉嫌”,与“赃”沾边,就甭想享受“合法财产”的保护。

    苦心“经营”的反贪局绝对是“创收单位”。但尽管有“专人专户”管理,作为一门“艺术”,并不是哪家都能玩得转。当事人闹得厉害,见了光,大多还是要“自查自纠”的,甚至会丢了乌纱帽。“吞赃”、“洗赃”都属于顽疾,想根治就得下猛药,让局外人盯着这些权,看好这些钱。否则,每年都来几次关门清理,不痛不痒。    

    好在如今有了“人民监督员”,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都得接受“检疫”。从立案到赔偿申诉,从处理人到处理钱,全程监控,全面审查。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启动之际,恳请战友们再仔细想想,我们究竟为谁办案?也请牢记,当反贪成为生意,我们就是奸商。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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