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管理局请销假制度
一、坚持请销假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二、请假一天以内的,须写请假条,经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要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请假条交办公室统一保管,作为考勤依据。
三、凡因病请假三天以上者,须凭医院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确需长期请假修养的,须经党组会研定。
四、请假期满者,应及时销假,超假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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