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我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力度,更有效地发挥其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本村村规民约的一部分,请广大村民主动遵守。
1、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本村范围内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生活性基础设施,如农田水利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道路、桥涵、林木、房屋、土地、广播、电线等。
2、成立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领导我村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3、成立以村委会主任为队长、村组干部为队员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小分队。
4、小分队在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看管与养护,对破坏上述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和村两委。
5、故意破坏上述设施者,要以原造价3倍以上进行赔偿;在耕作中无意损坏上述设施,并能主动维修的,按原价进行赔偿。
6、对破坏上述设施的程度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保护公共基础设施,本村村民人人有责,不但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监督他人,发现有破坏行为,立即报告小分队。
8、管护小分队每半年要对本村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养护,费用由村委会负责。
9、村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自觉遵守管护办法、并有突出贡献的村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并把此项内容作为“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评比的重要依据。
10、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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