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与其所持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至少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仍是权力政治 的派生物,而不具有与后者平等的地位。
一、对沃尔兹现实主义分析范式的批判 (一)冷战后沃尔兹现实主义的困境 本书作者主要批判的对象是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的单要素(权力)分析范式, 沃尔兹现实主义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为基石,从“国际无政府状态”出发,简单 粗暴地将国际法排除在国际政治之外,并由此推导出国际关系本质的基本论述,即 国际无政府状态决定并导致了普遍与绝对的国际冲突。
沃尔兹界定的国际无政府状态是一种缺乏对武力使用进行有效控制的公 共权威的自然状态,因为他明确地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必须依赖武力生存 的自助状态;由于国家无法向更高一级的权威求助,因而它们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和 维护自己的生存,就必须依靠他们自己的手段,“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中,自助原则是 单元行动的必然准则”。而正是沃尔兹的单要素(权力)静态分析法使其自身陷入了 困境。
以沃尔兹为代表的“结构现实主义”思想家仅仅抽取“国际无政府状 态”的一个特征(尽管这可能是最本质的特征)作为出发点,一次追求逻辑上的完美, 正是因为如此,他们往往都过度关注于国家间相互对抗的一面,而完全忽略了它同时也具有规范性的一面。随着苏联解体、冷战结束,沃尔兹现实主义的理论缺陷 越来越明显,遭受众多指责。
(二)作者在批判中的失误——陷入“利益和谐论”[1]的陷阱 虽然熊玠在其序言中强调,他将在现实主义的框架内阐述国际法与国际政 治的关系,对沃尔兹现实主义进行批判,但他在批判的过程中对决定现实主义与理 想主义分野的基石“国家间利益是否和谐及能否和谐”始终没有正面应对。
作者认为:“基本国际法对这一问题有其基本解决办法,但政治介入使矛盾 变得难以解决了”,“政治介入国际法领域,引起了各种冲突”,作者似乎没有认识到 这一点:国际法作为“编纂法”而非“制定法”,本身就是政治协调的产物;在一个无政 府的体系内,如果承认国际法超出政治之上脱离政治而存在,就相当于承认各国之 间的利益是和谐的(至少在国际法所涉及的领域),这正是二十世纪早期理想主义 者的立场。
迄今为止,尽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各国相互依存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各国利益也变得越来越“和谐”,国际社会越来越像是一个“共同体”而存在。但各主 权国家间大规模的利益冲突的存在仍是不争的事实,即使在利益和谐相对最不具 争议的二氧化碳减排领域,也存在国家间的斗争和博弈,从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 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京都议定书》到今年12 月7日—18日即将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历时十二年之久的谈判过程也 说明了这一点。
作者始终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事实:各国的利益是存在冲突的,理想主义 者所鼓吹的“利益和谐论”是不存在的。这在爱德华卡尔的著作《二十年危机》中 已充分论述,即使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过时。
二、对国际法地位上升的解释 然而要证明在无政府体系中,国际法之所以能存在并发挥作用,并不必 须以“利益和谐论”作为基石。如前所述,沃尔兹现实主义的核心命题“国际无政府 状态是一个必须依赖武力生存的自助状态”是不成立的(尤其与冷战后的现实不 符)。国家主权的削弱(尽管存在争议)和国际法地位的增强是有目共睹的。这如何 解释 本文认为原因之一是各主权国家出于“理性”所做出的必然选择。熊玠在书中提到的“囚徒困境”模型对此可以做出清楚的解释。两个囚徒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无论对方作何选择,背叛对于自己来说总是“占优策略”[2],但双方同时做出“占优 策略”(即背叛)导致的结果要比双方合作导致的结果要更差,这就说明了个人理性 与集体理性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存在冲突。
在单次博弈中,“背叛”仍是占优策略,解决囚徒困境的有效方法是重复博弈, 在重复博弈中,当主权国家一次又一次采取各自的“占优策略”(自助),又重复导致 两败俱伤的恶果时(以两次世界大战为顶点),就开始考虑放弃各自的“占优策略”, 而选择合作的策略。
这时国际法的产生以规范各国行为,满足主权国家间“对秩序的追求”,本质 是作为一种技术以便利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层面上, 国际法作为各国政治博弈的产物,与国内法仍有本质的区别,没有超国家的意义。
国际法地位上升的原因之二是,随着全球化、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 非传统安全的出现以及核武器发明等因素导致国家之间共同利益的增多,即世界 越来越像一个“共同体”。安全过去主要指保护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基本方式是靠军事手段。
今天,在一个地缘经济时代,对安全构成的威胁的来源已经大大增加了,它 包括各种环境上的危险,资源的枯竭,内部的人口爆炸,大规模的移民及国际恐怖 主义活动。这些新的安全问题仅靠单个国家凭借单边的(自助的)方式已无法解决。
它们必须通过集体行动来加以处理和遏制,而这些集体行动又需要一个法 律的框架来加以限制和规范。在这个层面上,即国家间存在共同利益的层面上,国 际法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超国家的意义。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超国家”的 意义,仍是大国为主导赋予国际法的。
三、结论 《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中一直关注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交互作用,并 且有意将国际法(“体系价值”)作为与权力平等的要素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作用。
本文不否认这样的事实:二战以来,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中权力 政治的地位有衰退趋势,而国际法的地位有上升的趋势,原因在前面已作出解释, 即第一,国际法作为一种技术以规范各国行为、便利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以摆脱 “囚徒困境”达成“集体理性”;第二,新安全观的兴起伴随着各国间有更多共同利益,使得国际法在这个层面上有一定“超国家”的意义,尽管这也主要也是大国主导赋 予的。
本文与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所持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至 少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仍是权力政治的派生物(原因如前所述),而不具有与后者平 等的地位。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今后的发展中,真正实现主权国家的消亡、世界政 府的出现,使得国际法升级为“世界法”而存在。
作者:王天华 来源:改革与开放 2010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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