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存有一个疑问便是,为什么刑事执行法的部分被排除在这个刑事 法体系之外了 究其原因,讨论两点。一是国内法尤其在中国,刑事执行并没有引起 足够重视,甚至并没有自成体系,长期以来仅仅作为一种刑法制裁的后续和延伸。
规制犯罪的重点在于“前”,也即起诉定罪量刑,而有关服刑人或者服刑设施直至 服刑问题本身都是被忽略掉的一部分,或者说并没有确立起其应有地位。既然国 内刑法都不能提供体系完善的执行体系,又怎能在国际刑法问题的讨论中加入这 一部分,又怎样做到国际刑法和国内法的衔接和适用呢。二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 的刑法思想。以前历来把“刑法的国家性原则”奉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刑 罚权是行使国家主权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
因此,只要坚守传统的国家主权 观念,就不能考虑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刑事执行当然的被当做国内刑法问题, 并不在国际刑法讨论范围之内。
其中第二个原因,其实早有缓和。即使是在法制较为发达的欧陆国家 或英美国家,这种忽略执行或者犯罪者处遇的现象在过去也是较为普遍,因素大 概就是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尚缺乏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森下忠老师在介绍国 际刑法出现的新特征时提到了一点即为“刑法的国家性原则的修正”。全球化促进 了人和物的国际交流,同时也加快了国际规模的信息传递。这极大地改变了建立 在国家主权观念基础上的“刑法的国家性原则”,即改变了刑罚权专属于国家的观 念。这种变化最早是在欧盟产生的。在欧洲,国境壁垒正在减弱、国家主权的观念正在淡化。欧洲各国为了预防、制止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朝着加强各国之间 共同合作的方向发展。可以看出,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被冲淡,对于主权国家来 说,外国刑事判决执行也出现了必要性,一些有关执行问题的国际衔接、应符合 国际标准等问题都进入了人们关注的视野当中。
之所以在开头提出“执行缺位”的问题就是为了寻求解答,或者说通过 找到问题和答案来推动实践进步。成为近来国际刑法热点的“追逃”或者“追赃”问 题除了需要刑事司法协助的进步和政治因素干涉之外,其实和刑事执行力是存在 着强联系的。如果能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体系(这里自然就包括针对人和 物等),那么也可在国际刑法或者刑事司法的国际环境中获得一些话语权。提高 落实的可能性和确定性就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
2 回归现实立场 提出问题之后便马上反观现实。
不留余地的认为刑事执行被排除在国际刑法之外也是欠妥当的说法。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一部分,犯罪人的引渡、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外国 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追诉的移管(后两者也被认为是新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制度的发展设计,其实多少都与刑事执行相关。除了上述国际刑法的学理探讨和 体系构建中均有涉及刑事执行的部分外,在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联合国出台的 标准或规则都是国际刑法体系中涉及刑事执行领域的文件。如早在1955年就有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历经半个世纪,2010年《联合国女性囚 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的出台也说明,以人为中心的刑事处遇一直 都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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